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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權人死亡怎么辦(被人侵權了怎么辦)

2024.01.01 612人閱讀
導讀:根據以上定義,在審判實踐中,可對“賠償權利人”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在被害人沒有死亡的情形下,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的直接受害人可直接作為原告參與訴訟,其近親屬因此而受有損失的,亦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的身份向被告追償,侵權人死亡后誰來賠償法律主觀:“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 扶養 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重新進行了定義,采用以受害人死亡導致的家庭整體收入減少為計算依據的繼承喪失說。

被侵權人死亡怎么辦

法律分析:被侵權人死亡的,侵權人有過錯的,需要依法向受害人及其家屬承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人死亡后誰來賠償

法律主觀: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 扶養 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根據以上定義,在審判實踐中,可對“賠償權利人”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在被害人沒有死亡的情形下,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的直接受害人可直接作為原告參與訴訟,其近親屬因此而受有損失的,亦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的身份向被告追償。另一類是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即被害人的生命權受到了侵害,賠償權利人則為死者近親屬。 關于第二種情形,被害人的近親屬一般不只一個,而是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在內的多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由于法律沒有規定死亡受害人近親屬的賠償請求權順位,這就為審判實踐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如何確定賠償權利人的人數呢?是將所有的近親屬都列為當事人,還是只列主張權利的當事人? 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還是非必要共同訴訟是上述問題的癥結所在。若為必要共同訴訟,則賠償權利人應包括死者的所有近親屬,有近親屬沒有參加訴訟的,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 法院 應當通知其參加,至于是否參加訴訟則由當事人自主選擇;若為非必要共同訴訟,則法院可自免其責,只在當事人均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考慮是否將其合并審理。根據《民訴法》第五十三條關于共同訴訟的規定,第一款中“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及第二款中“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是為必要共同訴訟所具有的特征。區分必要共同訴訟與非必要共同訴訟的關鍵是訴訟標的是屬同一種類還是具有同一性。 筆者認為,此類訴訟應屬必要的共同訴訟。對此,我們可從死亡 賠償金 性質的角度進行解釋。死亡賠償金過去采用以被扶養人喪失生活來源作為計算依據的扶養喪失說,故原來解釋認為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重新進行了定義,采用以受害人死亡導致的家庭整體收入減少為計算依據的繼承喪失說。按照繼承喪失說,受害人死亡導致的財產損失,應當以家庭整體收入的減少為標準進行計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個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個人消費,除其中個人消費部分以外,其余收入應當用于家庭共同消費或者家庭積累。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喪失,實際是家庭成員在財產上蒙受的消極損失。依據損害賠償法原理,消極損失同樣應當予以賠償。可見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現在已被《解釋》界定為財產損失,如果受害人有家庭成員,死亡賠償金視為受害人家庭消極財產的損失。因此,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應當認為死者的近親屬共同對侵權人的賠償享有權利,即侵權人的賠償為一個整體,賠償權利人對賠償整體享有一個共同共有的所有權,而不是按賠償權利人人數瓜分賠償所得。 既然死亡賠償金屬于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共同所有,那么,法院在確定被侵權人死亡情況下的賠償權利人時,就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權利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權利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權利的,可以不參加訴訟。既不放棄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仍應列其為原告。(因為在被害人死亡后將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為近親屬全部列為原告參加訴訟,不利于訴訟效率的原則,可讓他們選定一個代表人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按照繼承的程序,直接指定一個第一程序繼承人參加訴訟,這符合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的原則。)如被通知的權利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權利,同時放棄其應得的賠償部分,應從賠償義務人賠償數額中扣除其放棄的部分,但放棄參加訴訟卻不放棄應得賠償,不能從賠償義務人賠償數額中扣除,由參加訴訟的權利人有權共同取得全部賠償金。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被侵權人死亡誰有權請求承擔賠償責任

當被侵權人死亡后,需要有人替被侵權人請求賠償,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那么被侵權人死亡什么人有權請求承擔賠償責任?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被侵權人死亡誰有權請求承擔賠償責任

1、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二、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1、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2、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3、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護理費賠償額=護理標準(元/天)×護理期限(天)

4、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5、住宿費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方法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7、營養費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8、殘疾賠償金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傷殘等級系數×賠償年限(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就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的計算方法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10、喪葬費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11、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額的計算方法(1)被扶養人沒有其他扶養人的,扶養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在計算時應確定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未成年人計算至18周歲,其他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傷殘系數×賠償年限。(2)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則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即: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害人依法應承擔的扶養費用。

12、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3、工作日的計算方法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14、工資的計算方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

人格權糾紛,被侵權人去世該如何主張

法律主觀:

人格權受侵害后的處理方式如下:

1、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為自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自己損失的侵權責任;

2、如果侵權人拒絕承擔侵權責任的,則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上述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誰有權利提起訴訟

法律主觀:

一是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考慮到近親屬的范圍應由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婚姻家庭法律規定,同時死亡侵權案件的情況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哪些近親屬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法并沒有規定“近親屬”的范圍。為了充分保護最應當被救濟的近親屬,原則上,請求權人應是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或者與受害人有緊密聯系的近親屬,或者依靠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親屬。,二是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分立是指原單位一分為二,合并是指兩個單位合二為一。單位分立、合并的,都涉及分立、合并前的單位所享有的侵權請求權在分立、合并后由誰行使的問題。單位在分立、合并過程中一般都會通過合同對權利的承繼者作出安排,沒有作出安排的,則依據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決定誰有權承繼這種權利。一旦確定了承繼權利者,其就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三是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以費用的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應該在繼承的死者財產范圍內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死者的財產應該首先用來清償這些債務。,(一)配偶是否應當賠償?,“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因事實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因此侵權人死亡后,不能要求配偶賠償。,(二)繼承人是否應當賠償?,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應該在繼承的死者財產范圍內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死者的財產應該首先用來清償這些債務。,(三)保險公司賠嗎?,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不當利益。即保險公司向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金的條件是: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必須提供已經向第三者進行賠償的證據,保險人必須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向第三者進行了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被侵權人死亡近親屬有權請求賠償嗎?

被侵權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可以請求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經濟損失賠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具體的賠償標準和范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侵權人在死亡前已經提起了侵權責任訴訟,那么其近親屬可以繼續進行訴訟,并請求賠償。如果被侵權人在死亡前沒有提起訴訟,那么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并請求賠償。具體的期限和程序,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定和處理。

總之,被侵權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可以請求賠償,但具體的賠償標準和范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確定。

圖片來自網絡

判斷被侵權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是否有權請求賠償,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近親屬的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如果近親屬的身份符合法律規定,那么就有權請求賠償。

侵權行為的性質:需要判斷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況,確定是否構成侵權。如果侵權行為已經被認定為侵權,那么近親屬就有權請求賠償。

侵權行為的后果:需要考慮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及其近親屬造成的后果,包括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等。如果侵權行為導致了被侵權人及其近親屬的損失,那么近親屬就有權請求賠償。

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請求經濟損失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近親屬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那么就有權請求賠償。綜上所述,判斷被侵權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是否有權請求賠償,需要綜合考慮以上幾個方面的因素,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確定。

侵權責任中侵權人死亡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中侵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應該在繼承死者財產的范圍內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死者的財產應該先用來清償這些債務。侵權人死亡后,不能要求其配偶賠償。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人死亡法定繼承人承擔的責任

法律主觀:

侵權人死亡的,如果他的繼承人繼承了財產,那么由其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只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繼承人沒有繼承財產,則繼承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從遺產里直接賠償受害人即可。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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