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一般侵權的一種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法律依據)
財產損害賠償屬于侵權哪一類
財產損害賠償屬于侵權糾紛。侵權糾紛是指侵權人侵犯權利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等人身權利和侵犯權利人的對財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利。財產損害賠償屬于侵犯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侵犯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就是侵權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屬于哪一類案由
民事案由。因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侵權糾紛,侵權糾紛的話是屬于民事案由這一類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侵權糾紛是民事糾紛,屬于民事案由,所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屬于民事案由。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屬于哪一類案由
侵權糾紛。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侵權糾紛。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發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但前提是簽訂了仲裁協議或者約定了仲裁條款。
怎么會構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法律主觀:
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合同糾紛嗎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不是合同糾紛,是侵權糾紛,是一般侵權。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侵權財產的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侵權財產的賠償的方式有: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找法網提醒您,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三、財產損害賠償標準的分類
財產損害賠償標準的分類如下: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屬于哪一類案由
該糾紛屬于民事案件。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屬于民事案件這一類案由的。財產損害糾紛賠償主要是指因為侵權或損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這類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
一、 財產損害賠償 糾紛是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 財產損害賠償既可能是侵權之訴也可能是違約之訴。 侵權責任 和 違約責任 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損害賠償。《 民法典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8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 民事責任 。 二、相關知識 1、什么是侵權之訴 根據當事人起訴的事實進行審查,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一方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那么應認定為違約之訴.如果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因為當事人違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義務,則構成侵權之訴。 《民法典》第18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較多問題。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 訴訟 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并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采取了 侵權行為 的 賠償標準 ,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試之從侵權賠償之訴與違約賠償之訴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與賠償范圍等角度加以說明二者的不同之處,以期對大家有所裨益。 2、二者在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上的區別 民事侵權行為多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 特殊侵權 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有四: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于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例如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因高度危險作業、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飼養的動物等引起的侵權行為等。 根據《民法典》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 嚴格責任原則 ,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依照公平責任的目的來說,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損害的發生必須屬于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而不屬于 合同法 調整的領域; 二、損害的發生必須屬于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 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對于損害的發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于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依據規定,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單一的,即只要客觀上有違約行為,而不考慮違約方有無過錯。 3、二者在賠償范圍賠償項目上的區別 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其中以賠償損失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 人身損害賠償 。 在 侵權法 理論中,賠償財產損失一直是堅持“填平”原則,即應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現有的、實際發生的損害(也當然包括發生的合理費用)為限。此類財產損失大可分為兩類: 一、財產應該增加的而沒有增加,即積極損失; 二、財產不應減少的而予以減少,即消極損失。人身損害賠償相對于財產損害來說,則要復雜和完備得多。 人身損害賠償,按照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的項目因造成損害后果的不同,可分為三大類: 一,造成受害人一般傷害的,侵權人應賠償 醫療費 、住院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 、營養費、誤工費等; 二、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被 撫養 人生活費、殘疾用具費、 殘疾賠償金 等;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賠償第一大類外,還應賠償 喪葬費 、 死亡賠償金 等。 需要說明的是,隨著近年來 精神損害賠償 研究的逐漸深入,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及標準已經基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了 精神損害 撫慰金包括三種形式: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違約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在財產損害賠償部分,應該說比侵權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要大。除了對于財產的直接損失,應予全部賠償外,對于財產的間接損失, 至于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它的賠償范圍是否與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一樣呢?從立法的本意以及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也好,財產損害賠償也罷,它的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反約定”而賠償,因此法律規定違約賠償可以以 定金 、 違約金 、 賠償金 的形式出現。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諸多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是被排除在外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象征性的補償、撫慰性質,既談不上實際損失之說,更談不上事先約定,它完全是從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演化邇來。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的財產被別人損害而產生的各種糾紛實際上應該根據發生的場所來判斷是侵權還是在合同中的違約,如果是侵權的只需要根據普通的侵權法或者民事方面的法律來進行計算賠償的事宜即可,但是如果是違約方面的法律糾紛就需要結合合同法的規范了。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否屬于侵權糾紛
法律分析:屬于,財產權屬于重要的民事權利。因侵犯他人民事權益引起的糾紛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調整,當然屬于侵權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否屬于侵權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可以金錢賠償的形式出現,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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