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要告知什么事項(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后)
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哪些事項?
【答案】:行政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還應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
法律主觀: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需要告知的事項是:告知被處罰的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法律客觀: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什么什么什么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理由,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第42條是關于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的規定。按照該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以下內容:1. 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2. 行政機關所掌握的與當事人有關的證據、事實和理由;3. 當事人有權查閱、抄錄相應的證據材料;4. 當事人有權提供證據材料、陳述和申辯意見;5. 當事人有權請求聽證。在告知當事人后,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并對其提出的理由進行認真審查,確保不違反法律法規作出準確、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此外,行政機關還應當在決定書中明確寫明當事人享有上訴權利。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如果行政機關沒有按照規定告知當事人,是否意味著行政處罰具有無效性?行政機關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可能會被認定為違反程序規定。但是,該違規行為并不能單純地導致行政處罰的無效性,只有當這種行為影響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導致決定的不當時,才會對行政處罰決定的效力產生負面影響。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有關事項,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理由,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當事人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行使上訴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理由。
行政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
行政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事人享有被告知的權利,即了解權。當事人有了解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證據以及法律依據等情況的權利。行政處罰法規定,在簡易程序中,執法人員進行當場行政處罰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和違法事實,是指執法人員必須告訴當事人什么行為是違法的,違反了什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什么條款應當給予什么樣的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是指執法人員必須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享有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也必須告知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即將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法定依據和處罰決定,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進行申辯;如果該行政處罰案件屬于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重大、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提出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經行政機關通知不到場聽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要告知當事人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不按照法律規定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的被告知的權利,從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來看,它貫穿于行政處罰的全過程。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必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根據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 )。
【答案】:A、B、C、D
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有權申請執法人員回避,有權為自己辯解、陳述事實并提出證據,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等)。申請復議的權利在處罰決定書中告知即可,不必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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