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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只有雙方身份證可以嗎(離婚帶雙方身份證可以辦理嗎)

2024.01.01 692人閱讀
導讀:拿著對方的身份證可以辦離婚手續嗎法律主觀:只有身份證不能 辦離婚手續 到 民政局辦理離婚 ,需要雙方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字的離婚協議,共同到一方 戶籍所在地 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離婚登記,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拿著對方的身份證可以辦離婚手續嗎

法律主觀:

只有身份證不能 辦離婚手續 到 民政局辦理離婚 ,需要雙方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字的離婚協議,共同到一方 戶籍所在地 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 。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可以帶著對方身份證去離婚嗎

法律主觀:

離婚只有雙方身份證是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的,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法律客觀:

《婚姻管理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請問離婚只有雙方身份證可以嗎?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辦理離婚只有身份證是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的,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只拿身份證可以嗎

法律主觀:

一、離婚只有身份證可以嗎

辦理 離婚登記 的,當事人只有身份證的,工作人員可能會因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材料而無法給當事人辦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 當事人還需提供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材料。

二、只有身份證沒有戶口本能離婚嗎

有身份證沒有戶口本是否可以離婚還要分情況來說。如果是 協議離婚 ,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時,那么沒有戶口本是辦不了的,因為協議離婚必須帶上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和離婚協議書。 這時候可以通過兩種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一是申請補辦戶口本;二是到戶籍部門開具戶籍證明。如果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么沒有戶口本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一般來說,只要帶上離婚起訴書、結婚證、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就可以起訴離婚了。所以說,沒有戶口本還是可以離婚的。只要通過申請補辦戶口本或者是開具戶籍證明,亦或者是 訴訟離婚 ,都是可以離婚的。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只有身份證可以離婚嗎

只有身份證不可以離婚。

夫妻雙方登記離婚應當攜帶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離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辦理結婚登記要男女雙方共同在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的相關證件之后,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離婚需要戶口本嗎?身份證可以嗎

離婚需要戶口本,身份證也需要。

協議離婚需要帶戶口本。夫妻二人都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達成了協議的情況下,就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了,去民政局要查驗戶口本。去法院起訴離婚的時候只要帶上離婚起訴書、結婚證、身份證。如果有小孩,只需帶上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就可以起訴離婚了。

協議離婚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1、雙方自愿訂立離婚協議;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3、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4、雙方親自申請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如果是訴訟離婚,則不需要提供戶口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只帶身份證可以辦理離婚嗎

法律分析:不行。離婚所需材料:1、身份證:男、女雙方居民身份證(原件)效期內臨時身份證可替代身份證。2、戶口薄:男、女雙方戶口簿(原件)體戶口另需提供加蓋戶籍專用章的戶籍個人頁(原件)頁無住址的,需復印首頁、索引頁一并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或保管單位印章效期內戶籍證明可替代戶口簿。3、結婚證:雙方的結婚證(原件)遺失或損毀,請出具原登記機關或檔案部門出具個人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須蓋保管部門公章)。4、離婚協議書:雙方協商一致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5、表格: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登記申請書(須現場申領填寫、簽字并蓋指紋,自行打印無效)。6、相片:同底2寸近期(三個月內)免冠半身單人照片男女各2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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