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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則是什么)

2024.01.03 930人閱讀
導讀: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中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警械和武器是指什么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警械和武器是指什么

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人民警察如何依法使用武器

收藏推薦 一、使用武器的原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原則:一是依法使用武器的原則,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二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根本出發點是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活動,而不是以傷害或者剝奪違法犯罪人員的生命健康為目的,因此,即使是依法使用武器,也要注意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對公私財產的損壞。應當說,上述規定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原則作了比較明確和嚴格的限制,是不難理解的。但有一種意見認為,1996年出臺的《條例》與以前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相比,擴大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范圍,降低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條件。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雖然從形式上看,現行《條例》規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比原《規定》要多,但并不等于降低了使用武器的條件。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之所以增多,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改革開放之后,嚴重暴力犯罪增多,客觀上需要使用武器的情形增多。

使用警械的條件

法律分析: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強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殺傷性,可以致使人員死亡或傷殘。因此,使用武器規定,必須適應于特別嚴懲的暴力侵害活動。

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中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可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況主要有: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主要包括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和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在使用時能夠產生高強度的聲、光、電能或強刺激氣體,導致局部環境惡化,使鬧事、騷亂群體難以承受,從而達到驅逐的目的。

或發射有限動能,給目標人員造成疼痛或輕微傷害,達到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約束性警械主要用于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約束,以防止其逃跑、行兇、自殺、自傷及其他危險行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使用警械時,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使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執行公務,以及時制止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群眾和采取正當防衛,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處理治安事件等公務時,可以根據本規定,使用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是指:槍支、警棍、警笛、手銬、警繩和其它警械。

第三條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開槍射擊:

(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搶奪武器、行兇或脫逃等非常情況,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壞社會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三)人民警察保衛的對象、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四)犯罪分子劫獄或在押人犯越獄、行兇、暴動、搶奪武器,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脅,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十一條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該以什么為原則

1996年1月16日國務院令第19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人民警察簡稱民警,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則分別有:法定原則,使用要求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原則;損失最少原則;制止違法犯罪原則;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則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該條例的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也都做了嚴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民警使用武器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執勤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一)罪犯聚眾騷亂、暴亂的;(二)罪犯脫逃或者拒捕的;(三)罪犯持有兇器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四)劫奪罪犯的;(五)罪犯搶奪武器的。使用武器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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