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相關條文是怎樣的(民法總則司法解釋條文)
民法總則成年監護的制度有哪些?
民法通則》第13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代理 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第17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28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總則》第29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 遺囑 指定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30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民法總則》第31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民法總則》第32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民法總則》第35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什么是監護制度? 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享有 監護權 利,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制度的設立完全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民事權益。 監護分為法定監護、委托監護、指定監護。 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都是由法律所規定的監護稱為法定監護,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法定監護人 。 委托監護是指通過委托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規定了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未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且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有委托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例,甲帶鄰居家小孩到乙家串門,該小孩在玩兒的過程中掉進乙鄰居家的井里被淹死,井的所有人承擔的是危險責任,甲承擔的是臨時監護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于成年人的監護,作為我們監護人來說更應該上心,特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老年癡呆的人,只要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是需要被監護的,因此 , 對于監護人來說就要清楚 民法總則成年監護的制度有哪些 ?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他們的權益。
民法總則指定監護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依法具有什么權利
法律主觀:
對監護人有爭議的處理方式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 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民發總則監護人有爭議由誰指定
一個家庭的組成是由孩子和父母形成的,如果這個家庭因為父母的感情原因不能繼續生活在一起,就可以辦理 離婚手續 ,然后進行財產的分割,孩子 監護權 爭取。那么相關部門是怎么判定的呢?接下來給大家帶來關于民發總則 監護人 有爭議由誰指定的具體要求,希望對廣大網友們有所幫助。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釋解與適用: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本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具有 撫養 、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與未成年子女的關系最為密切,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基于此,父母無條件成為未成年人的 法定監護人 。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其他個人或者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 本條第二款對父母之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作出規定。第二款在《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規定父母之外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二是增加規定了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的規定。 一、關于“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實踐中,有些情況下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互相推脫,都不愿意擔任監護人,導致監護無從設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得不到保護。針對以上問題,本條明確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按照順序擔任監護人,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互相推卸責任。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有監護資格的人,都愿意擔任監護人,也可以按照本條規定的順序確定監護人,或者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監護爭議解決程序處理,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不受本條規定的“順序”的限制,但仍可作為依據。 依照本條規定的順序應當擔任監護人的個人認為自己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或者認為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更適合擔任監護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通過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監護爭議解決程序處理,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綜合各方面情況,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的監護人,認為自己年事已高,未成年人的姐姐各方面條件更好,由其姐姐擔任監護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可以先與其姐姐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依法通過監護爭議程序解決。但在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得拒絕履行監護職責。 二、關于“愿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擔任監護人 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愿和能力的社會組織不斷增多,由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是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本條第二款第(三)項以及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愿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是指這類社會組織。但是,監護不同于簡單的生活照顧,還要對被監護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和保護, 代理 被監護人實施法律行為,對未成年被監護人的 侵權行為 承擔責任等,自愿擔任監護人的社會組織要具有良好信譽、有一定的財產和工作人員等,這些條件都需要在實踐中嚴格掌握,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 本條第二款第(三)項將《民法通則》規定的自愿擔任監護人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修改為自愿擔任監護人的“個人”,進一步擴大了監護人的范圍,盡量避免無人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依據本 法規 定,“自愿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成為監護人,也必須經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要具有監護能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本條在起草過程中,還有兩個反映較多的意見:第一個是關于“監護能力”的界定。有的意見提出,監護一節多次提到“監護能力”一詞,而且將監護能力作為是否具有擔任監護人資格的重要標準,但是沒有對“監護能力”作出明確的界定,在具體認定上可能會出現爭議,建議明確監護能力的認定標準。 經研究認為,具有監護能力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至于如何判斷是否具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條件,在實踐中情況較為復雜,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法律可不一一作出界定,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即“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二個反映較多的意見是,建議在本條第二款關于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增加“其他近親屬”。經研究認為,司法實踐中近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未成年人的近親屬范圍只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范圍已經涵蓋了未成年人的所有近親屬,無需再單列一項“其他近親屬”。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釋解與適用: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本條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愿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擔任監護人的規定,并將自愿擔任監護人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修改為自愿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擴大了監護人的范圍。具體說明可以參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釋義。 本條規定的需要設立監護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因智力、精神障礙以及因年老、疾病等各種原因,導致辨識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對成年人監護,要正確區分失能與失智的區別。失能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失智即辨識能力不足。失能的成年人未必需要監護,只有失智的成年人需要監護。此外,還應當區分長期照護(護理)和監護的區別:從對象上看,照護的對象既包括失智成年人,也包括失能成年人;監護的對象針對失智成年人。從內容上看,照護僅限于生活上的照料和安全上的保護,不涉及人身權益保護的安排、財產的管理等事項;監護是對失智成年人人身、財產等各方面權益的保護和安排。 本條規定的前三項具有監護資格的人,都是成年被監護人的近親屬。近親屬往往與被監護人具有血緣關系、密切的生活聯系和良好的情感基礎,更有利于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也更有利于盡職盡責地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適宜擔任監護人。依據本條規定,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有以下幾類: 一是配偶。成年男女達到法定婚齡,通過 結婚登記 程序,締 結婚 姻關系,產生法律權利義務關系。《 婚姻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互相 扶養 的義務。”夫妻共同生活,具有相互的扶養義務,對共同的財產享有支配權,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礎,由配偶擔任監護人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是父母、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既具有天然的情感,又具有法定的撫養、 贍養 關系,適宜擔任監護人。 三是其他近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本條將“其他近親屬”列為具有監護資格的范圍,主要是基于血緣關系、生活聯系以及情感基礎等因素,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愿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主要指公益組織,其能否擔任監護人,在實踐中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根據該組織的設立宗旨、社會聲譽、財產或者經費、專職工作人員等情況進行判斷。 在仔細閱讀《民法總則》,可以知道 民發總則監護人有爭議由誰指定 的,它是由當地相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來指定合理地法定監護人,希望您理解相關部門的安排,嚴格按照要求行使監護人的責任。同時監護人有爭議時,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民法總則第28條關于監護制度是怎樣的?
13 《 民法典 》2024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典關于監護制度是怎樣的?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6868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 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 贍養 、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6868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監護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6868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6868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 遺囑 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6868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6868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6868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6868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6868監護人的職責是 代理 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6868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6868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6868依法負擔被監護人 撫養費 、 贍養費 、 扶養 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6868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關于民法總則是怎么規定監護人的?
關于民法總則是怎么規定 監護人 的? 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 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 贍養 、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 遺囑 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 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 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 代理 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 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 撫養費 、 贍養費 、 扶養 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護人一般是針對于未成年的人來設立的,而且監護人在監護孩子的期間是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國法律的條款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作為自己的父母一定要好好的履行自己責任和義務。
對監護人的確有爭議的應當如何指定?
一、對 監護人 的確有爭議的應當如何指定?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這里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后一順序監護人監護能力的強弱、行為、品德情況,按照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擇優確定。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 二、其它情況 1、未成年人的 法定監護人 :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 監護權 ,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 民事責任 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 承擔連帶責任 。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對被監護人的行為和做法負法律責任。特殊情況下,如果被監護人覺得監護人沒有履行相關責任,可以向司法機關進行 訴訟 ,來重新指定監護人。需要注意是如果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受到損害的,可能會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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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新房,可以 ...
2023.12.14 10: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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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中侵權責任的規定有哪些(民法總則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 ...
2024.01.03 18: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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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員工降薪可以嗎,哺乳假的相關法律 ...
女員工哺乳假規定《 女職工 勞動保護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 ...
2024.01.03 09: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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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立案標準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 ...
2024.01.03 05:56:05
451人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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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損害法醫鑒定程序是怎樣的(人體損害鑒 ...
4 軀干部和會陰部損傷4.1 軀干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干皮下血腫 ...
2024.01.03 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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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109條的內容是什么(民法總則第14 ...
(1)人身權利(一)人格權1、一般性人格權(第109條)2、具體性人格權(第110條)1)物質性人格 ...
2024.01.02 23: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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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各分為幾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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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要走哪些程序
交通事故處理需要走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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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歷下區勞動仲裁委地址在哪里
法律分析:濟南市勞動仲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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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在中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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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配偶死了,他的子女有贍養的義務嗎
法律主觀:
再婚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