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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2024.01.04 123人閱讀
導讀:綜上所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限制消費令等的情形會被人等為是失信被執行人,需要注意的是,若未成年人是民事、行政訴訟之中的執行人,那么法院不得將該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條件

構成失信被執行人的條件如下: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包括的內容如下: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綜上所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違反限制消費令等的情形會被人等為是失信被執行人,需要注意的是,若未成年人是民事、行政訴訟之中的執行人,那么法院不得將該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永久的嗎

失信被執行人不是永久的。被執行人存在法定情形,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的,被懲戒的時間應當為兩年,被執行人主動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如果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比較嚴重的,被懲戒的時間還可以延長一到三年,到期之后,失信的信息會被刪除的。

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如下:

1、失信被執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時,不能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等高價的出行方式,甚至會被限制出國;

2、失信被執行人也不能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如果失信被執行人是自己在經營生意,非單位員工的話,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用于辦公;

4、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或以高檔標準裝修房屋,也就是說,城鎮戶口的人不得購買房屋,名下的非唯一必須住房也必須查封拍賣抵押用于還款,農村戶口的人則不得對宅基地進行新建或擴建,在不得不裝修房屋時,也只能簡裝,不得購買高檔家具家電以及非家裝必需品等;

5、有經營生意的失信被執行人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的車輛,比如說小轎車之類的;

6、債務人本人及其家屬不得進行旅游、外出度假等高消費娛樂活動;

7、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這樣欠債不還的人可以說直接影響到了子女的未來;

8、失信被執行人也不能夠購買保險理財類的產品,因為有的人可能會用購買理財產品來囤積、轉移財產,因此一旦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就不能夠再買理財產品;

9、不能夠進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綜上所述,失信被執行人只有在一定條件之下才可以成立,如果說自己也不幸的被列入了失信名單的話,那么在履行完全部責任之后就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失信人多久解除名單

失信人多久可以解除名單,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失信人員有納入期的,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解除;

2、如果當事人沒有納入期限的,符合法定條件就可以解除。

失信名單一般需要一至三年才能消除。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

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被強制執行通常不會影響到子女。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強制執行人一般都會限制出行,信用卡貸款之類有關信用的社會福利政策都會受到影響。

申請強制執行的步驟:

1、審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后,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備,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

填寫強制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的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的單位和個人。

4、實行強制執行。

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后,應將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4、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5、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執行后多久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在開始執行2至3個月后變成失信執行人。正常情況下,法院執行立案后大概2至3個月的時間,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后,會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

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的條件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被執行人具有相關法律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失信被執行人規定

法律主觀:

被執行人事在法律意義上需要對其應該執行的事項進行執行的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一、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終身嗎?《新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舊規定》:對此沒有規定。差別:增加了期限規定及加重情形。二、什么情況下才能從名單上刪除?《新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舊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差別:區別對待,著重打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同時給那些確無履行能力的人重新做人的機會。三、不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如何救濟?《新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舊規定》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差別:增加了不服決定可以向上級法院復議的救濟途徑條款,《舊規定》對于不服決定的,沒有明確的救濟途徑。四、撤銷和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有什么區別?《新規定》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舊規定》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說明理由;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般應由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差別:撤銷:主體錯了是撤銷;更正:信息錯了是更正;刪除:決定正確,但滿足下架條件是刪除。五、特殊群體的失信如何處理?《新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舊規定》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差別:1、增加了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失信的處理通報,通報單位由所在單位擴大到所在單位、相關部門。2、增加了對事業單位的處理通報,通報單位由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擴大到上級單位、主管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六、納入被執行人失信名單后果是什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處以相應的刑事責任。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逾期多久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來看重要的時間節點

很多貸了款的用戶因為一些原因逾期了,會擔心自己被列入失信人名單。那么一般情況下逾期多久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了解這個時間點對我們來說是很重要的,就來看一看吧。

逾期多久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一般來說,征信逾期3個月或者3個月以上的,有可能會被列為失信人。

但是,除了逾期時間之外,還需要滿足其他的條件,例如:逾期金額超過5萬元,被銀行多次催收人仍不還款,以及拒絕法院的強制執行等,這些人才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假如不存在上述惡意逾期的行為,則被認為是不守信用的人。

逾期到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過程

1、逾期催收過程

在逾期之后,貸款機構會展開催收工作,催收措施和催收力度會因逾期時間的長短而有所差異,一般情況下,會持續催收3個月以上。如果在這3個月內,借款人仍然不付款,而貸款機構的催收又沒有任何作用,一般就會進入司法訴訟。

2、法律訴訟過程

在正式開庭之前,一般都會有一段訴前的調停,如果雙方都同意調停,那么就不需要開庭和判決了,只需要履行和解協議。如果沒有和解的話,一般都是一個月后的事情了。

開庭審理并判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之后,當事人通常有15天左右的上訴期,如果超過15天不上訴,那么一審判決書就會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執行人要在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限期內履行償還義務。

3、不履行義務的過程

如果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是: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被執行人才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接受公開信用懲戒。

所以,在逾期3個月后就有可能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如果在逾期后可以還款,那么貸款機構一般不會起訴用戶,就不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了。

失信被執行人有哪些限制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法院認定為惡意拖欠、逃避執行或者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失信被執行人將面臨以下限制:

1. 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公共交通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和中止執行法》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公共交通工具。

2. 限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限制期限為5年。

3. 限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限制期限為5年。

4. 限制申請貸款: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申請貸款,包括個人貸款和企業貸款。

5. 限制參與招投標: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參與招投標活動,包括政府采購、工程建設、物資采購等。

6. 限制出境: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出境,包括出境旅游、赴海外留學、赴海外探親等。

7. 限制買房: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買房,包括購買商品房、二手房等。

總之,失信被執行人將面臨多方面的限制,這些限制將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建議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避免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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