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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未成年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的規定

2024.01.05 579人閱讀
導讀:未成年致人損害的賠償原則未成年人致人損害,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未成年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幼稚或者無經驗而造成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教育和監督責任。

未成年致人損害的賠償原則

未成年人致人損害,根據《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職責,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賠償責任。此外,對于具有過錯的被害人,也可以減輕被賠償的責任。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在民事活動中享有特殊的保護。但如果未成年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幼稚或者無經驗而造成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教育和監督責任。但如果監護人能夠證明已經盡到了監護職責,或不知道或者無法知道其監護職責,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賠償責任。此外,對于受害人自身具有過錯的情況,也可以在判定賠償責任時進行適當減輕。需要強調的是,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往往會給受害人造成更大的傷害,監護人應該盡可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監督,預防損害事件的發生。

如果未成年人已經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還有民事賠償責任?是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是兩個不同的領域,未成年人如果已經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在犯罪行為被認定后,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對于其對他人造成的財產或者人身損害,仍然需要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因此,即使未成年人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其監護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的侵權行為雖然會給受害人帶來困擾和傷害,但監護人也需要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和支持。在實踐中,我們需要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性評估各方責任和義務,防范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讓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同時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監護人已經盡到了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賠償責任。

未成年損害賠償依據

一、處理學生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依據

在實踐中,處理學生損害賠償糾紛所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

(一)《民法通則》第16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的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3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9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與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有:

受害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學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當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什么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主觀: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未成年本人可以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向法院起訴時,未成年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被侵權人需要證明損害行為的發生導致了其損害后果,并且行為與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監護人有過錯。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

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未成年致人損害時的賠償規則

法律主觀:

未成年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罰是:如果年滿十四周歲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經最高檢核準,可對其追究上述刑事責任;不滿十二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但可責令其父母對其嚴加管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關于未成年人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的規定

法律主觀:

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由 監護人 承擔 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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