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設的認定標準(違法建設的認定標準及種類)
違法建設的認定依據什么法律
違法建筑的認定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違章建筑指違反法律規定而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工程設施;“違反規劃違法建筑”,指違反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工程設施。
違法建筑認定標準: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違章建筑的情況在城鎮地區和農村地區非常常見,這是因為城鎮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土地資源一般比較豐富,而且人們的法律意識比較薄弱,會因為自己的一時方便占用一些土地,不過隨著土地管理的深入法律知識的普及,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少。
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方式主要包括:
(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將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復到占用以前的狀態,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恢復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由此而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違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還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二)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農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并且這些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三)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沒收。
(四)罰款。
對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但罰款是選擇性適用條款,是否給予罰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而定,至于罰款的具體幅度和標準,應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出明確規定。對非法占用土地的,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五)行政處分。
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非法占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是《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行使行政處分的機關是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
(六)刑事責任。
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時,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什么是違建?違建的標準是什么?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改正、消除影響、罰款等。
違建的認定標準是:
1、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鄉村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建設的;
2、是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鄉村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3、是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時限不拆除的;
4、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在農用地、林業用地等非建設用地上建設的;
5、是非法轉讓、買賣、租賃或變相買賣、租賃土地進行建設的;
6、是無法提供職能部門或住建局出具的其它準許動工建設書面材料的;
7、是違反法律、法規其它有關規定的。 所謂“違法建筑”,從字面上理解,指違反法律規定而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工程設施;“違反規劃違法建筑”,指違反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工程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章建筑的認定標準
一、違章建筑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1、違章建筑的認定標準包括:
(1)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
(2)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章建筑如何處理
違章建筑的處理方法如下:
1、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2、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制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
3、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
4、針對一棟違建樓房,城管會向政府書面匯報,在政府批復后,組織人員機械,到期后,組織強拆。
違建的認定標準
違建的認定標準如下:
1、改變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的建筑;
3、臨時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改動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經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轉讓村民自用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
6、在已經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場所用地、公共綠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7、雖為農村自用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是違反了當地的城市規劃,或者超過了當地政府的規定標準;
8、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建筑物。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違法建筑的具體處理方式主要有罰款、限期拆除和沒收三種方式,具體內容為:
1、罰款對于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當事人所建的違法建筑,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
3、行政強制拆除。 采取行政強制拆除措施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和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
對違建的處理如下: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違建的認定標準
一、違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違章認定標準如下: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二、違章建筑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哪些
違章建筑的法律構成要件如下:
1、“違法”,即違反規范性法律文件當中的義務性或禁止性規定,具體表現為未取得或者超越用地許可、施工許可或規劃許可;
2、“行政機關認定”,即除了符合以上要件外,還必須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是否違章建筑的認定結論,才發生法律效力。
違法建筑的認定標準
法律主觀:
違法建筑的認定標準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筑;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違建的認定標準
所謂的違章建筑,在生活中也是比較常見的,尤其是一些比較偏遠的農村,往往更加常見一些,這些建筑物,又或者是構筑物的存在,影響了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嚴懲,那么,違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下面將為你一一介紹!一、違建的認定標準
違章建筑通常情況下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構筑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一)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三)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四)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二、什么是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并且很多違章建筑還隱匿在合法建筑里面。違法建筑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壞了城市風貌,并制約城市健康發展和城鄉規劃執行,也影響了城市的未來發展。
三、違章建筑主要范圍
(一)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三)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四)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五)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這篇文章介紹了關于“違建的認定標準”方面的內容,主要介紹了違建的認定標準,除此以外,還有違章建筑的概念以及違章建筑的主要范圍,專業的問題,需要找專業的人解決,對于違章建筑方面的法律問題,建議找一下律師!
違建的認定標準
違建的認定標準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建的全稱是違章建筑,其認定標準為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國家規定,違章建筑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違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響城市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等特點,并且很多違章建筑還隱匿在合法建筑里面。違法建筑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壞了城市風貌,并制約城市健康發展和城鄉規劃執行,也影響了城市的未來發展。
拆除違建的工作要求
2024年5月27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規范規劃編制審批,嚴格規劃許可管理,實行規劃全周期管理,對新增違法違規建設“零容忍”,一經發現,及時嚴肅查處。
通知要求,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取得規劃許可,不得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得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規劃許可、搞“特事特辦”。
加快建立完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形成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建立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監督全程留痕制度。加強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按照“一年一體檢、五年一評估”要求開展城市體檢評估并提出改進規劃管理意見。
將國土空間規劃執行情況納入自然資源執法督察內容。對新增違法違規建設“零容忍”,一經發現,及時嚴肅查處;對歷史遺留問題全面梳理,依法依規分類加快處置。
通知強調,對違規編制、審批、修改規劃,違規發放或變更規劃許可,不按規定開展規劃核實,插手干預規劃實施監督管理等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必須嚴肅處理。涉嫌違法違紀的,按有關規定移交紀委監委等有權機關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違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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