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區別
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主觀:
如果病患死亡時因為醫生的主觀原因造成的,那么構成 醫療事故罪 。如果是因為義務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上述后果是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 疏忽大意過失 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后果,而且對嚴重后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行醫和醫療事故的區別
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于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直接故意。后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4、從前提上說,非法行醫以該診療行為不得為之為前提,醫療事故以該醫療行為可以為之為前提。
5、從民事責任承擔說,非法行醫中由行為人或其所屬單位承擔,醫療事故則由醫療機構承擔。
6、從賠償性質和范圍說,非法行醫致人損害是一般民事侵權賠償,其賠償的項目從法律規定看富有彈性,并且其計算標準與時間或作原則性規定或不予限制。醫療事故性質上也是侵權,但其賠償的項目、標準、時間均有嚴格限制,有維護醫療機構得以執業的立法意圖。應當指出,在舉證責任上,醫療事故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醫療機構不能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則醫療機構應承擔責任。非法行醫致人損害作為一般侵權,依法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我們認為不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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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非法行醫罪
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過失殺人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故意殺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殺人行為。
第一,殺人的行為方試多種多樣,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第二,故意殺人罪是結果犯,只有人被殺死,才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若象投毒、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殺人,沒有危及公共安全才構成本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則構成公共安全方面的罪。
第四,正當防衛等正當行為致他人死亡的,如果符合正當防衛行為的條件,不構成本罪;
第五,對尸體實施殺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屬于對象的認識錯誤和不能犯未遂。
(3)本罪的主體為已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動機不影響定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
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
(1)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只有發生了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才構成本罪。
(3)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梳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4)主體是已滿16周歲的自然人。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
(1)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過失致人重傷罪,即使過失致人重傷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況。
(2)本罪與其他過失犯罪的區別。
第一,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就不再以本罪論處,而應定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第二,如果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就按照特別優先的原則處理,例如交通肇事罪中也會出現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不定本罪,應定交通肇事罪。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一)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7)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8)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三)主體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二、認定
(一)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后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后罪則僅限于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于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后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于此。
(4)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而后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并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3)發生場合不同。
(4)客體不同。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配藥致人死亡,有的是非法行醫罪,有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為什么
1、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2、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3、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界限:非法行醫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3)發生場合不同。(4)客體不同。所以,沒有醫生從業資格證書,在給別人看病時造成病人死亡屬于非法行醫罪。4、非法行醫罪的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死亡是構成非法行醫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許多醫院在重病面前叫直系家屬簽屬生死協議,以證明如果有身亡事故發生不關醫生的責任,從這一點來說,在重病面前是有一定的死亡率產生,但醫生也應有一定的責任,能接收病人住院卻不能讓病人病情好轉這是時間上治療的責任而不是剛住院的危險期,這就和行醫道德扯上了關系,醫院首先是救死扶傷,在救死危險系數較高的情況下,醫生是在病人死亡上可以免責的,但若因賺錢而長時間挽留病人而不顧病人能否治愈導致病人再次出現危險導致死亡那就是非法行醫了!非法行醫主要是指醫術造旨能否成功救治病人讓病人遠離病危狀態,也就是你的醫術在治療病情效果上致少要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成功治愈,也就是一百個人有此病危狀況的你已經成功救治過七十人以上才有讓病人留院治療的資格,在這姿格上若有死亡經醫檢是醫生操作錯誤而是正常行醫用藥情況下,病人偶發異常而導致死亡的這可以叫過失死亡,是始料未及的。在行醫的醫生資格證上應該有該醫生的主治專長,是經過考核院嚴格考核過關的醫生資質并已成功救治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病危病人才可以依法行醫施救,沒有??普J證過的醫生就算別的有再高醫術那也叫非法行醫,這個是可以取證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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