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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權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嗎(夫妻一方有權處置共同財產)

2024.01.06 196人閱讀
導讀:婚姻關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私自贈與他人沒有效,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錢款贈送給他人,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一方的財產權,不屬于贈與,根據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律師文集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贈與子女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對外呈現一個整體,其一方的行為也會對另一方產生效力,雙方對內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那么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贈與子女怎么辦?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贈與子女

一方超過日常生活需要贈與他人應認定全部無效。

“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p>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認的情況下,除非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當財產被他人無合法依據占有時,所有權人有權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還財產,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財產。

二、夫妻共有財產被一方贈予兒女是否有效

夫妻共有財產被一方贈與兒女不一定有效,如果一方是將共有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那一份贈與給兒女,或者是贈與的共有財產,另一方追認、同意贈與的,贈與有效。

根據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贈與是否合法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贈與不合法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以上便是我整理的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贈與子女的相關內容,方無權將全部財產贈與子女,只可以將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子女,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按份共有。

婚姻關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私自贈與他人沒有效,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錢款贈送給他人,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一方的財產權,不屬于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配偶一方把共同財產贈與他人

法律主觀:

私自贈與財產可能是無效的,夫妻一方當事人隱瞞另一方向他人贈與了 夫妻共同財產 的,如果核實后另一方知曉的,可以要求他人償還,因為夫妻對 共同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其私自贈與的是其個人財產的,其贈與行為有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房產一方能不能贈送

法律分析:單方贈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為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如果贈與物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是一種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按照法律對于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處分共有財產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雙方的同意。夫妻單方面將共有財產贈與的,需要另一方配偶進行確認,在其同意贈與前,單方贈與行為的效力是待定的。換句話說,如果配偶一方悄悄將夫妻財產贈與他人,而沒有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一旦配偶知情后,其表示同意的,單方贈與行為有效,配偶另一方表示不同意的,贈與行為無效,被贈與人應當將財產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贈予其他人可以嗎

法律主觀:

1.民法典 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贈予第三人,但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同意進行贈與才有效,否則私自將財產贈與他人的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下列財產,為 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有權贈予她人嗎

你好,無權贈與他人。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歸夫妻雙方共同享有,雖然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因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進行的一些必要支出是可以的,但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并非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另一方是有權追索該財物的。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060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私自贈與他人嗎

法律分析: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私自贈與他人是無效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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