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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怎么做(房子寫一個人名字離婚歸誰)

2024.01.07 176人閱讀
導讀: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一般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如果是婚前獲得或者購買的房子,則寫一個人的名字就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仍歸一方所有,不分割,如果是共同財產所的,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法院根據房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怎么辦法律分析:結婚前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房子是我的名字,離婚了怎么辦

法律分析: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分割。婚后買的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分割后,歸一方所有的,取得房子產權的一方就該房產的一半價款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一般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如果是婚前獲得或者購買的房子,則寫一個人的名字就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仍歸一方所有,不分割,如果是共同財產所的,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法院根據房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房本寫一個人名字離婚怎么分

法律分析:如果房產是在婚前購置的那么就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后另一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離婚時對該房產的處理只能根據產權人的意愿。如果是在婚后購入的,無論是登記在夫妻間哪一方的名下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分割份額原則上要按照購房時各自的出資比例來確定。例如房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婚后共同還貸,這時候即使房屋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房子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怎么辦

法律分析:結婚前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在結婚前付了首付,余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領證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如果在結婚后買房的,房子一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房產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怎么分

房產寫一個人的名字離婚的分割如下: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了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確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只能依據產權證上寫明的產權人來判斷。也就是說,該房產證上寫的所有人是其子女。在離婚時,夫妻不能把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3、如果在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么,夫妻中的一方與其子女就成為該項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按有關規定進程分割。但對于屬于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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