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有什么(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什么權利)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什么權利
法律主觀: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處分權,但是除了家庭開支之外,其他對共同財產的處分行為應該雙方同意。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第三人沒有善意取得財產,那配偶可以要求第三方返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享有什么權利
法律主觀:
一、夫妻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哪些權利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且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 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應當遵循男女 平等原則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經濟補償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且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平等的享有什么權利
法律主觀: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如下:一般情況下,夫妻有平等的對共同財產進行使用、處分、收益,妥善保管和使用的權利和義務,且因日常生活需要使用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有權使用。夫妻在處理共同財產時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什么權利
法律分析:
再婚夫妻要是感情破裂打算離婚的話,也是需要對財產做出分割的,而這里說的再婚家庭財產通常就是指再婚夫妻的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無論是怎樣的夫妻,只要按照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對共同財產做出分割,通常情況下是在離婚夫妻之間均等的進行分割。但需要注意,如果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部分,那么一般是不能分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之間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主觀:
夫妻之間的權利: 1、夫妻對家庭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所有權和平等的處分權; 2、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3、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4、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怎樣的權利
法律主觀: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一般具有平等的處理權。且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指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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