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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合同適用專屬管轄嗎(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2024.01.08 472人閱讀
導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分包合同的管轄法院法律主觀:勞務分包合同 訴訟管轄地 可以適用《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么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務合同糾紛訴訟。

勞務分包合同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勞務分包合同 訴訟管轄地 可以適用《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一、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1、勞務合同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務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因此,在法律上,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務合同糾紛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是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2)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么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務合同糾紛訴訟。二、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一)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二)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三)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四)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三、勞務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訴訟是寫甲方所在地還是工程所在地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分包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勞務分包合同案由規定

下面是勞務分包合同案由的管轄規定:

1、我國關于人民法院的訴訟管轄涉及到級別與地域的兩種限制,其中針對地域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關于專屬管轄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fon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3、因此,該問題的焦點則在于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范圍,應否適用當前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專屬管轄的規定。

4、根據現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之下共有9個四級案由,分別為:(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嚴格來講,勞務分包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分屬不同的四級案由規定,是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

5、但是,實踐中的情形要遠比法律的簡要規定來的復雜。實踐中,以勞務分包為名行施工合同之實的情形比較普遍,是否將勞務分包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區分開來,以及是否在立案管轄階段探究勞務分包的真實履行現狀,從而根據客觀事實來確定有關的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具體的案件處理時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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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合同管轄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專屬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務合同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嗎

勞務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以約定的為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一、勞務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勞務合同具有的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發生勞務合同糾紛時,想要通過訴訟來解決爭議的話,首先要明確管轄法院,確定好管轄法院才能夠順利的提起訴訟。

勞務分包合同訴訟的管轄地怎么確定

法律分析:如果發生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勞務合同管轄權是專屬管轄嗎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管轄權不是專屬管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勞務分包是現在常見的事情,但是人們對其了解又不是特別多,所以容易出現很多的糾紛,所以有總包派發的人一定要對勞務分包進行詳細的了解。那么勞務分包屬于專屬管轄嗎?在以前勞務分包并不屬于專屬管轄,但是現在民訴法對這個問題改變了。下面請我介紹下。

勞務分包是現在常見的事情,但是人們對其了解又不是特別多,所以容易出現很多的糾紛,所以有總包派發的人一定要對勞務分包進行詳細的了解。那么勞務分包屬于專屬管轄嗎?在以前勞務分包并不屬于專屬管轄,但是現在民訴法對這個問題改變了。下面請我介紹下。

一、勞務分包屬于專屬管轄嗎

1、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專屬管轄。這是新的民訴法解釋確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訴法解釋沒有實施前,還不屬于專屬管轄。

2、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 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三、建設勞務分包產生糾紛原因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2、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造成履約范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范、不具體。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

上述就是我對勞務分包屬于專屬管轄嗎的詳細介紹。通過上述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勞務分包屬于專屬管轄,同時勞務分包企業不可以對總包人的工程進行再次分包,這樣會非常容易造成糾紛的發生。

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1、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屬于專屬管轄。這是新的民訴法解釋確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訴法解釋沒有實施前,還不屬于專屬管轄。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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