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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法同居的法律救濟(非法同居非法生子在法律上怎么判)

2024.01.09 7人閱讀
導讀: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綜上所述,老婆和別人非法同居可以報警,構成重婚罪的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3、不涉嫌重婚罪,警察一般不會處理,因為同居是違反婚姻關系的行為,不屬于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老婆和別人非法同居可以報警嗎

老婆和別人非法同居可不可以報警要根據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未離婚的情況下,老婆與別人同居的,可以報警處理;

2、在未離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的,涉嫌構成重婚罪,受害的夫妻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同居一方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4、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5、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重婚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綜上所述,老婆和別人非法同居可以報警,構成重婚罪的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非法同居報警警察怎么處理

因非法同居而報警的,警察的處理方式是:

1、如果非法同居的二人涉嫌重婚罪,則會立案偵查;

2、符合條件的,會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不涉嫌重婚罪,警察一般不會處理,因為同居是違反婚姻關系的行為,不屬于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如果在非法同居期間,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則可以報警,依據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行政處罰。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

同時也看同居的雙方的具體情況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即重婚罪。這樣的罪名是既可以走自訴程序,也可以走公訴程序的案件。不存在以上情況的話,目前在國內是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法同居與合法婚姻關系相對而言,簡單說就是在沒有辦理正式結婚登記手續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

非法同居的財產分割情況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應該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同居財產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人財產約定;

2、對購買的物品留好相關的證據;

3、對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物品,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物品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并保存好。

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同居就是在有婚姻的情況之下還與他人進行同居生活,但對于此行為一般不會構成犯罪,從而也不會以重婚罪來進行,所以,對于有婚姻的公民來說《民法典》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權益,一方違反另一方就會有權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各自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民法典關于非婚同居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關于婚姻的規定主要是為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并且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具體為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法律客觀:

“同居”,現代漢語詞典這樣解釋:(1)同在一處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而共同生活。[2]顯然,婚姻家庭法規范的“同居”行為排除了純粹為了節約住房開支或結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為,那么,從語義上講,就應當采用第二種釋義,即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學理論界,大多都認為廣義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公開共同居住生活,但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兩性結合。其外延非常廣闊,一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同居關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實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無效和被撤銷的婚姻等情況。從狹義上來說,非婚同居是指不為法律所禁止的,無配偶的男女雙方自愿、長期、公開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一種兩性結合的方式。簡單地說,即是無配偶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或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行為。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令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不僅為社會主義道德所譴責,也是我國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其中,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此類行為不列入本文的討論范圍。本文僅是從狹義上來討論非婚同居法律問題。只有對某個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才能正確區分其與相似概念的異同,進而確立適合的法律規范加以規制。在我國,由于《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各種同居現象缺乏一個統一的分類,加之歷史上法律對“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態度曾經經歷過幾次重大的轉變,理論界對非婚同居法律地位的界定一直未能達成一致。長期以來,有兩種主流觀點:1、認為非婚同居等同于非法同居。受中國傳統道德觀念的影響,老百姓長期認為,如果男女雙方未經“明媒正娶”就公開居住在一起,長期被看作是不道德甚至是傷風敗俗的行為。而在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之前,我國司法領域也長期堅持這種觀點。其代表有: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三條明確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觀點越來越遭到各方的質疑。首先,非法同居,是指不合法的男女同居行為。《婚姻法》并未明文規定禁止婚前同居行為,僅憑司法解釋認定非婚同居都為非法同居是不符合法理的。其次,新《婚姻法》頒布以前,司法解釋以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作為判斷非婚同居行為法律性質的依據,僅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做出規定,卻不規定有配偶且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行為,這樣只會為姘居、“包二奶”等真正的“非法”同居行為放行。2、認為非婚同居就是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的司法解釋中認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由此解釋可以看出,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是有婚意的,社會上也承認其為夫妻,只是沒有履行婚姻登記手續,其實質是“婚姻”。事實婚姻必須得到國家立法的承認,在國家承認事實婚姻的前提下,非婚同居中的一部分有可能轉化為事實婚姻,但仍然有一部分會因為當事人無結婚意愿而不能轉化為事實婚姻。兩者雖可以轉化,但畢竟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其區別在于事實婚姻側重于同居行為的效力,其效力等同于婚姻,事實婚姻當事人適用法律關于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一切規定;而非婚同居強調的是男女結合的方式,與婚姻的效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同居雙方不產生親屬身份,不能完全適用婚姻的法律制度。我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認事實婚姻的,而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筆者認為,首先,無論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都應當是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一種共同生活的方式。法律不應該強行禁止或者是回避規范當事人的這種行為,而應當研究這種社會現象的合理性和現實性,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加以規范和引導,將其納入法律的軌道。其次,非婚同居缺乏婚姻的形式要件,不論同居時間的長短,自始自終都不構成婚姻,因而不能將非婚同居關系定義為無效婚姻。第三,是否具備婚姻的形式要件是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的最關鍵區別所在,也就是說,是否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得到社會的承認,是區分兩者的決定因素。所以,在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現狀下,非婚同居應當取代事實婚姻這一提法,成為與婚姻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非婚同居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什么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的形式: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系。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二、2024年對非法同居處罰有哪些非法同居會引起以下法律后果:1、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2、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即重婚,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樣的罪名是屬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才會受理。綜上所敘,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不過無過錯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經;但若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也就是重婚罪,就有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重婚罪是屬于不告不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3、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電話答復如下:非法同居一、關于你院請示中一、二條所提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瞞結婚時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現一方提出離婚,是作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還是作為登記婚姻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的共同特征是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隱瞞結婚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后,一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構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對待,而應作為登記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離婚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四條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非法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受中國法律保護。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非法同居可以報警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因非法同居而報警的,警察的處理方式是:如果非法同居的二人涉嫌重婚罪,則會立案偵查;符合條件的,會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不涉嫌重婚罪,警察一般不會處理,因為同居是違反婚姻關系的行為,不屬于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非法同居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非法同居一般不會進行處理的,但同居對象一方已婚的,其配偶可要求賠償。一般情況下,非法同居屬于民事自治范疇,法律是不會進行調整的。除非,男女同居其中一方已婚了,那就損害到第三人的權益了,此時已婚者的配偶可向法院請求已婚者支付侵權損害之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公務員非法同居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如上文所述,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違法,只是人們對法律不保護的一種誤解。針對非法同居如何處理的疑問,具體得分情況:對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的,我國法律對此沒有任何規定,道德上現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予認可。對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為雙方并沒有 領取結婚證 ,不屬于合法的婚姻狀態,所以也不屬于重婚的情況。只是在原夫妻雙方 離婚分割財產 時,考慮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侵權程度,在分割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另,受害方提起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也會得大法院的支持。同居隨著生活的改變逐漸被人們所承認,也逐漸改變了人們的生活。非法同居不觸犯任何法律的規定,因此也不會受到什么處理。只是,在同居前還是需要慎重考慮,畢竟不受法律保護的狀態,在發生糾紛時就無法處理。所以,如果有結婚的打算還是結婚吧,沒有結婚的打算那就簽訂一份同居協議。在保證權益的基礎上避免出現更多的糾紛,傷害彼此的感情。非法同居關系雖然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但這樣的關系 尚不構成犯罪 ,因此也就會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如果一方是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的話,則就有可能涉嫌 構成重婚罪 。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非法同居怎么處罰

法律主觀:

目前已經沒有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男女不會受到處罰。但若同居的雙方有一方有配偶或雙方有配偶的,那么未婚同居很有可能涉嫌重婚罪,因為一方有配偶,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屬于重婚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內同居法律怎么處理

由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法律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如果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其中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已婚非法同居怎么處罰

1、已婚非法同居如果有重婚的情形的,按照重婚罪進行處罰。

2、重婚罪是指行為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但是如果沒有重婚的情形,非法同居一般沒有處罰。

二、非法同居離婚怎么處理

1.非法同居不叫離婚,叫解除同居關系,當事人只需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即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但如果是與配偶的一方與他人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那么法院會受理。

2.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3.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婚內與他人同居離婚過錯方如何賠償

離婚過錯方賠償包括兩部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過錯方所受到的現實損害;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4、夫妻雙方年齡及安康狀況;

5、夫妻雙方適用于后代受教育或須用于子女教育的時間和費用;

6、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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