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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三期期間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4.01.09 465人閱讀
導讀:三期員工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嗎“三期”是指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三期”的時候,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從保護女職工享有生育權利的角度出發,確保女職工不因生育而降低收入或者失去工作,(一)女職工三期內,對公司權利的主要限制其一,公司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在上述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女職工三期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三期間的相關條款是《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條。我國的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一、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三期間的相關條款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在上述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但一些女職工卻將這些特殊規定片面地理解為,處在三期內,就可以“為所欲為”,用人單位在任何條件下都無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法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二、女職工又享有哪些法定權利?

(一)女職工三期內,對公司權利的主要限制

其一,公司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薪、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其二,在女職工“三期”內,公司也不得以“無過失性辭退”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公司與員工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未協商一致的)或“經濟性裁員”

(1)企業依法進行重整;

(2)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方式解除與女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

其三,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公司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哺乳期滿時終止。

(二)女職工三期內,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

其一,女職工生育一般享受98天產假(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113天產假,多胞胎的(98或113 15n)天。懷孕流產的,未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滿4個月的,享受42天產假。

其二,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或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公司均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工作。

其三,女職工產假期間依法享有生育津貼,標準是按照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若未參保,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公司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一般不可同時享受,以較高的待遇為標準)

以上所述內容,屬于法律對女職工“三期”內合法權益的基本保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有更利于女職工的細化規定,包括關于保胎假、陪產假等規定,詳見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女職工保護相關規定。

目前,存在某些公司歧視懷孕女職工的現象,這些公司招聘前進行“詢問、篩查是否懷孕”,聘用后,若發現懷孕,依然會通過加班、調崗等各種違法手段,變相逼迫懷孕女職工離職,此種做法嚴重侵犯了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女職工,要樹立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期員工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嗎

“三期”是指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三期”的時候,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從保護女職工享有生育權利的角度出發,確保女職工不因生育而降低收入或者失去工作。但是這樣的保護并不是女職工在“三期”內無法約束了。

“三期”內勞動合同其實是可以解除的,包括:雙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過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單位直接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與“三期”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六種情形

法律主觀:

女職工在“三期”內,單位對其進行經濟裁員或無過失性辭退。但是“三期”內女職工有法定過錯行為的,單位能 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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