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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案件立案后簽署了調解協議會撤案嗎

2024.01.09 36人閱讀
導讀:輕傷公安機關立案后可以撤案嗎法律分析:可以,如果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輕傷害案件,應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并進行起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傷和解后可以撤案嗎法律分析: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機關直接撤案。

輕傷公安機關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法律分析:可以,如果因民事糾紛而引起的輕傷害案件,應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并進行起訴。輕傷害案件一旦立案的,如果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或者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公安機關是可以撤銷案件的,但是要在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輕傷害案件和解后可以撤案嗎?

法律主觀:

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對于輕微的故意傷害罪的,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若是被害人提起自訴的,可以撤案。反之,公安機關立案的,不能撤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傷一級調解后能撤案嗎

法律主觀:

輕傷一級不可以庭外和解撤案。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司法機關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司法機關不會因此撤案,但法院可以對行為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傷和解后可以撤案嗎

法律分析: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機關直接撤案。在審查批捕階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后由公安機關撤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故意傷害罪屬于公訴案件,當事人無權撤案。如果情節輕微,檢察院可以不予起訴。

輕傷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輕傷案件和解,公安機關不可以撤案。

故意傷害造成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只有符合條件的才可以撤銷,因此為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是沒有撤銷的權利的,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結果,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才能撤銷案件。行為人與受害人和解,達成和解協議,是可以考慮從寬處罰。

在自訴中,如果法院認為該輕傷案件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如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機關直接撤案。在審查批捕階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后由公安機關撤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撤案。

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如果在對案件的偵查當中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有權對其解除。檢察院對于那些雖決定不予起訴,但是行為人應該依法收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案件,對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應當沒收,并提出相應的檢察意見,將其移送到有關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對其進行處理。對于具體的處理結果,有關主管機關應及時的通知人民檢察院。在審判階段,刑事和解后,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撤案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輕傷和解后可以撤案嗎

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機關直接撤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機關直接撤案。在審查批捕階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后由公安機關撤案。

一、構成輕傷的標準如下: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累計20厘米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平方厘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平方厘米以上。

3、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5、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二、輕傷一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累計20厘米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平方厘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平方厘米以上。

3、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5、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6、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征。

7、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8、脊髓挫裂傷。

三、輕傷二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厘米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20平方厘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平方厘米以上。

3、帽狀腱膜下血腫范圍50平方厘米以上。

4、顱骨骨折。

5、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6、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四、輕微傷

1、頭部外傷后伴有神經癥狀。

2、頭皮擦傷面積5平方厘米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輕傷立案后調解成功可以撤案嗎

法律分析:故意傷害經過傷情鑒定屬于輕傷的話也可以調解撤案,因為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案屬于可公訴可自訴,如果受害人原諒了犯罪嫌疑人,愿意出具刑事諒解書,結合故意傷害的具體情節,公安機關也可以撤案。具體還需要根據故意傷害案件的案情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輕傷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法律分析: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或者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但如果是刑事公訴案件,受害人是沒有撤銷的權利的,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結果,不構成刑事案件的才能撤銷案件。行為人與受害人和解,達成和解協議,是可以考慮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第一百八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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