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糾紛的土地為什么不能確權其法律依據
土地糾紛有判決書能不能確權
在現實生活中,因土地權屬產生的糾紛是非常普遍的,土地權屬產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土地確權,那么土地權屬糾紛有判決書能不能確認權屬?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土地糾紛有判決書能不能確權
土地權屬產生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后,法院作出判決的,判決書生效后,可以確認土地的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確權糾紛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1、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的原則。土地權屬爭議產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數是因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所引起的,這種情況在集體組織之間的土地權屬關系中十分常見。
2、現有利益保護的原則。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前,土地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因此,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爭議雙方應本著保護現有利益的原則,不得有任何破壞土地資源、阻撓爭議解決的行為。
3、訴訟解決以行政處理為前置的原則。政府處理在土地權屬糾紛解決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法院生效判決書,可以確認土地權屬。
什么土地不能確權
不能確權的土地如下:
1、存在糾紛的土地。
土地確權就在于摸清土地的權益歸屬問題,如果某塊土地尚處于糾紛狀態,一般需要在解決完糾紛問題之后才可確權。
2、私自開墾的荒地和未利用地不確權到戶。
每個村集體都有自己的一定的荒地和未利用土地,這些土地平常農村自己開墾一般也不會說什么,但是在此次確權中,如果農戶沒有與發包方簽訂土地的承包協議,那么就只能確權到村集體,而不能確權到戶。
3、已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的耕地,并取得林權證和草地證。
對于承包的林地和草地,如果已經取得了相應的林權證和草地證,則不納入此次農村土地確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有爭議的土地怎么確權
有爭議的土地確權方式是當事人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有關機構進行調解。如果糾紛雙方是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處理;關于有爭議的土地怎么確權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有爭議的土地怎么確權
1、有爭議的土地確權方式是當事人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有關機構進行調解。如果糾紛雙方是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如果糾紛雙方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爭議土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2、法律依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二、有爭議的土地上種植的作物是否屬合法財產
1、針對土地權利爭議,當事人應區分兩種情形采取不同的救濟途徑:如果土地未登記發證,當事人應先向政府申請對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處理,再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復議前置);如果土地已登記發證,當事人可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可向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復議,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登記,可提起民事確權訴訟(但根據相關司法實踐的裁判觀點,部分法院持不支持可提起民事確權訴訟的觀點)。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糾紛的土地為什么不能確權其法律依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所以有糾紛的土地不能進行確權。土地不予確權登記發證的情況有:
一是土地權屬有爭議未解決的;
二是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三是申請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是無合法用地等土地登記申請要件的;
五是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
六是查封登記解除前申請辦理登記的;
七是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
八是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不予登記發證的,一般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發證的理由。
擴展資料: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負責主體: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2、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4、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國務院交辦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有糾紛的土地可以確權嗎
村民小組之間的土地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處理好之間后,可以按處理結果確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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