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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和離婚協議書有哪些區別(民事調解書和離婚協議書一樣嗎)

2024.01.04 123人閱讀
導讀:法院離婚調解書跟離婚證的區別:1、性質不同,雖兩者均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但法院調解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裁判文書,而離婚證是行政機關出具的證件,一般法院離婚調解書跟離婚證的區別在于性質不同,雖兩者均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但法院調解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裁判文書,而離婚證是行政機關出具的證件,2、離婚證是夫妻在協議離婚時需要領取的由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的證件,而離婚調解書是夫妻訴訟離婚、由法院簽署的文件,總之,法院調解書和離婚證不能一樣,法院調解書分兩種,一種是勸和的,也就是調解解決家庭婚姻問題,另一種是勸離的,調解后雙方確定離婚,包括離婚的條件都會協商好。

法院調解書和離婚證一樣嗎?

離婚調解書不等于離婚證,但是他們的效力相同,都是法定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明。

法院調解書和離婚證不一樣:

1、法院調解書分兩種,一種是勸和的,也就是調解解決家庭婚姻問題;另一種是勸離的,調解后雙方確定離婚,包括離婚的條件都會協商好;

2、離婚證是夫妻在協議離婚時需要領取的由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的證件,而離婚調解書是夫妻訴訟離婚、由法院簽署的文件;

3、法院調解書產生于訴訟離婚中,離婚證產生于協議離婚中;

4、法院調解書和離婚證雖然都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但是法院調解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裁判文書,離婚證則是行政機關出具的相關證件。

法院離婚調解書跟離婚證的區別:

1、性質不同,雖兩者均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但法院調解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裁判文書,而離婚證是行政機關出具的證件;

2、產生條件不同,法院調解書產生于訴訟離婚中,而離婚證產生于協議離婚中;

3、其他區別。

辦理離婚證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等。

總之,法院調解書和離婚證不能一樣,法院調解書分兩種,一種是勸和的,也就是調解解決家庭婚姻問題,另一種是勸離的,調解后雙方確定離婚,包括離婚的條件都會協商好。一般法院離婚調解書跟離婚證的區別在于性質不同,雖兩者均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但法院調解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裁判文書,而離婚證是行政機關出具的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民事調解書和離婚證一樣嗎

離婚民事調解書和離婚證是不一樣的,但是如果離婚民事調解的調解結果是雙方離婚的,則調解書與離婚證所產生的效力是一樣的,都能夠證明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訴訟離婚調解書和離婚證一樣嗎

訴訟離婚調解書和離婚證不同,雖然它們都涉及到離婚,但含義和作用是不同的。

具體而言,它們有以下的差異:

1、含義不同:訴訟離婚調解書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達成的離婚協議,由法院依法制作的書面文件。而離婚證是由民政部門或者派出機關簽發的,確認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證明文件。

2、發布機構不同:訴訟離婚調解書是由法院制作的,而離婚證是由民政部門或者派出機關簽發的。

3、權力不同:訴訟離婚調解書通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其中的內容被一方當事人違反,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離婚證則是作為離婚的證明文件,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訴訟離婚調解書和離婚證的特點如下:

1、在申請訴訟離婚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并達成離婚協議。如果調解成功并被法院確認,將制作訴訟離婚調解書;

2、訴訟離婚調解書通常需要經過法院審查并予以確認后才能生效;

3、訴訟離婚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其中的內容被一方當事人違反,則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離婚證由民政部門或者派出機關簽發,用于確認夫妻雙方已經離婚;

5、離婚證通常可以作為離婚的證明文件,在辦理財產分割、重新登記戶口等相關事宜時需要出示;

6、如果離婚證遺失或損毀,當事人可以向原簽發機關申請補發或者重新開具離婚證明。

綜合上述,雖然訴訟離婚調解書和離婚證都與離婚有關,但它們具體的含義、發布機構和權力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當事人需要了解訴訟離婚調解書和離婚證分別的作用和使用范圍,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123條

離婚證是為了證明離婚已經生效,作為當事人辦理變更身份證、戶口等相關手續的必要條件之一。

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證一樣嗎

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證一樣。

若調解書的內容是解除雙方夫妻關系,則生效后即為離婚狀態。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離婚當事人無須再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證,直接憑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書、調解書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可,原先的婚姻關系已經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雙方不再具有夫妻身份關系。

具體如下:

1、離婚形式包括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所謂協議離婚就是男女雙方經過協議,意見達成一致,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協議不成,任何一方可起訴到法院,法院確認符合規定離婚條件,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一般都主持雙方調解,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會簽訂調解協議,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

2、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基礎。它本身并不能確認及證明離婚的效力。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后,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3、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4、在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準許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是不用去領取離婚證的;與此類似,由于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后不需要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說,離婚調解書等于離婚證。

起草離婚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約定、探視權約定;

3、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與明確分割;

4、對于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債務及清償的約定;

5、另外,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民事調解書和離婚證一樣嗎

離婚民事調解書和離婚證不一樣。其主要區別如下:

1、產生條件不同,法院調解書產生于訴訟離婚中,而離婚證產生于協議離婚中;

2、性質不同,雖兩者均具有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但法院調解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裁判文書,而離婚證是行政機關出具的證件等。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采取調解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后而寫成的文書,稱為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書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準的證明,也是當事人遵照執行的根據。因此,制作好調解書,對于及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重要意義。民事調解書有一審、二審、再審調解書。

起訴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離婚訴訟案件一般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原告一般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當事人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一般是50元-30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可以由原告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或者由法院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經調解后,被告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原告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或者由法院制作調解書。

(3)經調解后,原告仍堅持要求離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起訴離婚盡量收集對方存在過錯的具體證據,比如說婚內出軌的或者是家庭暴力行為的證據,這樣子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目前我國有離婚冷靜期制度,但是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以及撫養權沒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程序如下:

1、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等材料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相關材料,讓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簽名和按指紋;

3、受理申請后需等待30天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屆滿后雙方需要共同到民政局申請發證;

4、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辦理離婚登記,發放離婚證。

協議離婚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l、需要攜帶以下身份材料:

(1)內地居民: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4)澳門居民: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5)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協議離婚與法院調解離婚有什么不同

一是程序的區別。 具備 自愿離婚 的雙方當事人,持有關證件,到民政 婚姻登記 處去辦理協議,也可以雙方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協議,也可以在 離婚訴訟 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時達成一致協議。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門發的是 離婚證 ,而法院發的是調解書,法院的調解書就等于“離婚證”不必去民政部門再領離婚證。 離婚 只有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辦理 離婚手續 ,其他單位只能調和不能調離; 二是性質的區別。 離婚協議 的內容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 子女撫養 、財產及 債務 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 撫養權 ,另一方支付 撫養費 ,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 醫療費 等費用。還包括未直接 撫養 小孩一方 探視權 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 共同財產 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但 離婚協議書 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及書面形式的信件、數據電文和電子郵件等,我國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這是與民商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區別;離婚協議的離婚部分是不可變更、撤銷這又與民商事合同,可以變更、撤銷相區別。 三是效力的區別。 登記離婚協議與 訴訟離婚 協議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關系都不能直接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的債務,不能對抗第 債權人 , 婚姻法 解釋二第25條,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 夫妻共同債務 向男女雙方主張的權利。”登記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子女及財產關系部分即時生效,離婚部分,經民政部門發給離婚證時生效;而訴訟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離婚、子女及財產關系即時生效;登記離婚協議的財產關系,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記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直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而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確認后,方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訴訟離婚協議的財產關系,一但履行期限一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都不得上訴,不得 申訴 。 實踐中,有些能夠就離婚事宜達成合意的當事人,由于雙方或一方在國外、不能親自回國辦理 協議離婚 手續,或由于一方或雙方不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導致協議離婚手續不能辦理。因此, 律師 建議當事人一方住所地法院走調解離婚手續,也可以很快辦理離婚手續,即由一方作為原告起訴,將另一方作為被告。 立案 后及時與法院民事審判庭聯系,建議因雙方對離婚相關事宜已達成合意,盡量走速裁程序。可以很快的解決。 法律中規定,調解是訴訟離婚中的必經程序,也就是法官在 開庭審理 離婚案件之前,必須要先做出調解,畢竟此時可能出現調解和好或者調解離婚的情況,所以不能徑直的就對離婚案件做出判決處理。通常,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官才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決,但不一定就是準予夫妻離婚。

簽了調解書就是離婚了嗎

領取離婚民事調解書時,就算離婚了。法院的離婚調解書就是生效的離婚證明。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確定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離婚,如果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并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即發給離婚調解書,這就是調解離婚。 判決離婚,如果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并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恢復和好的,而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的,可以判決雙方離婚。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才即刻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準許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是不用去領取離婚證的;與此類似,由于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后不需要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說,離婚調解書等于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離婚的一致意見,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并且出具離婚判決書,或有法官主持調解并出具調解書,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具有從法律上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也就是說從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生效時,男女雙方就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生效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與離婚證是有同等效力的,生效之后就不用再辦理離婚證了。

民事調解書和離婚證一樣嗎

民事調解書不等于離婚證。

1、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體之一。

2、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一般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頒發。

一、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到第十二條的內容為: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商標糾紛法院會進行調解嗎

商標侵權產生賠償糾紛的,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協商一致的出具調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院調解書和離婚證有什么區別?

二者是具有區別的。離婚證是夫妻在協議離婚時需要領取的由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的證件,而離婚調解書是夫妻訴訟離婚、由法院簽署的文件,二者法律效力相同,離婚調解書等于離婚證,都使得婚姻關系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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