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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條件下會構成報復陷害罪

2024.01.09 45人閱讀
導讀: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報復陷害罪的立案標準法律分析: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

刑法中關于報復陷害罪的立案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報復陷害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告發的形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至于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構成誣告陷害罪。雖然司法機關查明真相后不會對這些人科處刑罰,但將他們作為偵查的對象,使他們卷入刑事訴訟,就侵犯了其人身權利。

怎么樣判斷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為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后果,造成冤假錯案,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我國憲法將懲治誣告陷害提高為憲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有一種觀點認為,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也構成誣告陷害罪,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因為本法明文要求主觀意圖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對象,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點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是誰就構成誣告陷害罪。至于被誣陷的對象是遵紀守法的公民,還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誣告而受到刑事處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屬于對象不能犯,仍構成誣告陷害罪。最后,由于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但是,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罰。本罪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決意為之,并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挾嫌報復、栽贓陷害、發泄私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賢妒能、邀功請賞:有的是居心叵測,排除異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禍他人,以洗刷自己、擺脫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動機如何,其目的都是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這一目的,而僅僅是為了諸如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升遷而捏造事實誣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違法行為,就不能構成本罪。當然,行為人實施了誣告陷害的行為,但是否實現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則是指公安、檢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所告發的事實已立案查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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