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都是什么(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
婚姻法對財產分割的規定
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存在特殊情況,如一方受到重大過失或者協議另有約定,可以不按照平分原則分割。
婚姻法對離婚后夫妻財產處理做了明確規定: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包括婚前、婚后兩個階段,共同取得的財產。其中,婚前所持有的財產、個人繼承獲得的財產以及贈與的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但是,如果一方夫妻受到對方重大過錯,或者離婚雙方協議另有約定,可以不按照平分原則分割。這種財產分割的方式稱為不均等財產分割。比如,在婚姻關系中,一方違反了婚約,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損失或浪費,另一方可以要求不均等分割財產,即由有過失方給予對方補償。在具體操作時,夫妻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不均等分割或者申請人在訴訟中提出請求,由法院依照實際情況進行判決。如有需要,也可以委托專業律師進行咨詢和代理。
未婚夫妻分手時如何處理共同財產?未婚夫妻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在生活中,兩人可能會購買共同財產,這時候如何處理呢?未婚夫妻可在購置共同財產時簽署協議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例如明確該財產屬于哪一方所有,或者約定在分手時如何處理。如果沒有協議,則財產一般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婚姻法對于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仍有很多細節需要注意。建議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或者咨詢專業律師進行協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 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平分。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協議不均等分割:
(一)一方因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
(二)另一方無過錯,而分割后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財產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離婚時夫妻有不同的分割意見,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財產分割。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數量、取得方式、維護、管理和支出等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適用平均分割原則,并據此做出裁決。這兩條法律規定對離婚時夫妻財產處理作了明確規定,為夫妻雙方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據。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經濟補償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如下: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民法典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男女公平原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充分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時,約定優先于法定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離婚時一方轉移隱匿財產怎么辦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實踐中,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舉證規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銀行帳戶。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核其轉款必要性。
2、如果出現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產,或者私自贈與第三人的情況,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并可以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處分夫妻重大共同財產,私自處分嚴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3、對于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因為其顯失公平,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
4、與別人串通偽造債務。按照民法典規定,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為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證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債務償還份額。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包括: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和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共有財產的分割法律法規是怎樣的
共有財產的分割法律法規是按份共有應當按照份額比例來分割,共同共有平均分割。具體共同共有情況如下所述。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二、民法典對共有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么
(一)實物分割。共有財產為可分物時,按各自的份額或平均地對共有財產進行實體的分割。
(二)變價分割。共有財產為不可分物而各共有人皆不愿取得共有財產時,將共有物作價出賣,然后對所賣得價金進行分割。
(三)作價補償。
三、共同共有財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分割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確定的份額,無論在權利的享有上還是在義務的負擔上都無份額比例之分。那么,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消滅時才能協商確定各自的財產份額,對共有財產予以分割。因此,本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礎喪失,如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二人約定由原來的 夫妻共同財產 制,改變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
不管有沒有約定,按份共有人隨時都可以進行 共有物的分割 ,而共同共有人只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可以請求分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新婚姻法對財產分割的規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對財產分割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其次,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最后,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協商的結果進行分割。
詳細解釋如下:
1. 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即雙方各占50%的比例。這是基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平等的原則,以及對雙方貢獻的認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舉個例子,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產,那么這套房產應該被平均分割,每人獲得50%的產權。
2. 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新婚姻法也規定了個人財產的范圍,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這些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結束后仍然歸各自所有,不進行分割。
舉個例子,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產,那么這套房產就是該方的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3. 協商一致:新婚姻法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協商的結果進行分割。這體現了法律對夫妻雙方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維護家庭和睦。
總之,新婚姻法對財產分割的規定體現了平等、公正和尊重雙方意愿的原則,有助于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
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雙方協商處理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許可并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承認;在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與方法也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
2、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如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為使得共同財產能夠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并不意味著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后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婚姻法對于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準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準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后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需要說明的是:照顧并不是一種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于離婚時損害賠償。得到照顧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據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4)有利于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的問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5)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4、下列財產不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1)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能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轉化為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離婚時住房問題的處理如果離婚當事人不能對住房問題達成協議,住房問題的處理經常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對離婚時住房可做如下處理:
6、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獲得的贈與,但父母明前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時住房為共同財產,按照一般共同財產分割。對不宜分割使用,以及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有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7、一方個人所有的住房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為一方所有的,離婚時住房一般仍歸該所有人。如另一方離婚后確實無房,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決準許其暫住,但一般不超過兩年;法院也可判決無房一方例外租房居住,若經濟上確有困難時,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除夫妻約定外,《民法典》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為個人所有。個人財產,規定范圍后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夫妻離婚時,如除夫妻外還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要注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區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財產被視為家庭財產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財產中,有屬于所有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也有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也有屬于部分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離婚時,要注意將夫妻共有的財產從家庭共有的財產中區分出來,進而才能由夫妻雙方分割。屬于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主要是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創造的財富,家庭經營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購置的家庭財產,共同繼承的遺產等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財產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由其通過勞動、繼承以及受贈與、遺贈所得財產,人身受到傷害所得賠償金等等,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亦不能將所有家庭成員共有財產都當作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第十三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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