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外來務工人員在上海的私營企業受了六級工傷能賠償到多少錢
你好:
對于上海外來務工人員,如果是繳納了綜合保險,由綜合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六級傷殘需要根據傷者年齡計算,不同年齡對應賠償金不同。
單位如果沒有繳納綜合保險,可以考慮要求單位根據《上海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要求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按此《辦法》的規定,可要求單位支付:1、相當于14個月繳費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保留勞動關系,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無法安排工作的,按照傷者受傷前一個月的繳費工資的60%發放津貼。當然,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一次性支付相當于25個月繳費工資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此外,對于傷者的醫療費、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均可提出要求。
但另一方面還需要考慮到企業的實力,如果按照《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按月給付津貼存在較大的變數,也可一次性協商數額要求單位支付。
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委托律師提起訴訟。
縱橫法律網 楊德保律師
上海外來人員從業保險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
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
(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
第五條(繳費主體)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
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準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注銷與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不在本市從業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繳費期限)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自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當月起,向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的繳納以三個月為一個周期,每次應當繳納三個月的綜合保險費。
第九條(繳費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12.5%的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地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為7.5%。
第十條(綜合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條(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于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
綜合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調整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立戶、??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占。
綜合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享受待遇)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按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
第十四條(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參照本市規定的工傷待遇標準,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條(住院醫療待遇)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自負;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外來從業人員承擔20%。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滿三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連續繳費滿六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九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第十六條(老年補貼待遇)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5%。
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以憑老年補貼憑證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第十七條(辦理綜合保險待遇的手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老年補貼憑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或者老年補貼待遇的手續。
第十八條(綜合保險金的支付)綜合保險金由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支付。
綜合保險金也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委托保險公司支付和運作。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或者由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綜合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綜合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實施細則)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綜合保險由于在上海市工作的外來從業人員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雖然在上海工作,但并沒有和上海市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也無法參加社會保險。上海市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單位用工行為,維護上海市勞動力市場秩序,從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制度。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上海市單位或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定期繳納一定的保險費用,在外來從業人員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年老的情況時,可以享受保險待遇。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上海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用于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用。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立戶、??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占。
綜合保險則包括工傷保險、住院醫療、老年補助等三項待遇。
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金;
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自負20%;連
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老年補貼憑證,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綜合保險政策知多少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是什么性質的保險?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是上海市政府為了保障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社會保險。
2002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23號令發布的《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規定用人單位均應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34號令發布了《關于修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改完善了綜合保險辦法。
哪些外來從業人員應參加綜合保險?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均應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綜合保險辦法:(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綜合保險費由誰繳納?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綜合保險的繳費主體。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應為其繳納綜合保險費。外來從業人員個人不繳費。
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能享受哪些待遇?
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住院醫療保險待遇、老年補貼待遇和日常藥費補貼待遇。
(一)工傷保險待遇1、對經認定為工傷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關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如果發生致殘可按規定享受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舊工傷復發醫療費,以及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后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2、對經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外來從業人員,相關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醫療費用以及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合計標準為10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線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超過起付線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個人承擔20%。最高享受額根據單位為其連續繳費的月份數確定。
(三)老年補貼待遇從2005年4月1日起,只要單位為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在三年內累計滿十二個月的,外來從業人員可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在本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憑老年補貼憑證上所載的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一次性兌現。
(四)日常藥費補貼待遇從2005年4月1日起,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可享受綜合保險基金支付的每人每月20元的日常藥費補貼,并獲得一張“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個人可以持卡到全市使用銀聯卡POS機的藥房購買藥品。
用人單位未繳納綜合保險期間,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費用由誰來承擔?
用人單位未繳納綜合保險期間,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為你支付,支付標準參照綜合保險有關規定。如果單位不肯承擔,外來從業人員可以向勞務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經調解仍不能解決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人民法院訴訟等途徑解決。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外來從業人員如何舉報?
12333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咨詢電話,向社會提供24小時全天候人工和自動服務。通過撥打12333,外來從業人員不僅可以了解勞動保障政策信息,而且可以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綜合保險卡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保險卡”,是與日常醫藥費補貼同步推出的一項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新舉措。此卡集兩大功能于一體,既為外來從業者提供更貼身的保障,又能開辟一條更便捷的維權通道。
一項新待遇
從2005年4月1日起,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享受到新的綜合保險待遇―――日常藥費補貼待遇,并同時領到一張“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
單位每為你繳納一個月的綜合保險費,你就能獲得每月20元的日常藥費補貼待遇,該資金注入“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中,可以累計使用,但不能提取現金。
兩項新功能
“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可不是一張簡單的“身份證”,它集消費和管理兩大功能于一體,既相當于一張購藥“信用卡”,又相當于一張維權“通行證”。
消費功能:有了“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你可以到本市可以使用銀聯POS機的藥房購買藥品。全市設有“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標志的藥房均可以使用本卡消費。(藥房網點可登錄勞動保障服務網查詢)
查詢功能:單位有沒有按時為你購買保險?現在你不用為此費心,只要撥打勞動保障電話12333,輸入綜合保險卡相關信息,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用的情況就一清二楚了。
五項提示
綜合保險卡如何使用?使用過程應注意什么?這里有五項提示可供參考:
1、綜合保險卡每人一張,在本市就業期間,外來從業人員換單位不換卡。持卡人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通過單位到所在區縣外管所辦理變更手續。
2、“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通過你的單位發放給你,綜合保險卡設置了六位密碼,該密碼為你身份證上的出生年的后兩位+月+日。如出生年月為1962年7月18日,則密碼為620718。請妥善保管“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以免你的個人權益受到損失。
3、你可以通過撥打勞動保障電話12333,查詢你個人的“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內資金余額。個人對卡內資金使用有疑義的,也可以通過12333咨詢電話查詢交易明細記錄。
4、如“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不慎遺失,你可以立即撥打勞動保障電話12333,辦理電話掛失。同時你應當通過你的單位申請補辦“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
5、由于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卡的制卡、發放需要一定的周期,如果你一時沒有領到綜合保險卡請不要著急,因為日常藥費補貼可以累計計算,不會影響你享受日常藥費補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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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應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根據工傷人員的傷情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或者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結論做出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公司給外來務工者交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如何計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根據新條例修訂)
一、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申報工傷認定流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四、工傷賠償項目
共同項目:
名稱
內容
賠付主體
計算標準
備注
醫療費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
保險
基金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
伙食補助
因工傷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
工傷保險基金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原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統籌地區外就醫的食宿、交通費用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經辦單位同意的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產生的費用。
工傷保險基金
由統籌地區政府具體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原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工傷康復治療費用
因工傷到鑒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
工傷保險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規定的,以該條標準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第六款
輔助器具費用
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械
工傷保險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國家規定標準賠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停工留薪費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的費用。
由用人單位支付,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仍需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1、按職工原福利待遇不變,按月給付。
2、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3、如情況嚴重或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延長,但不超過12個月。
4、定殘后停發,享受傷殘待遇。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
單位負責
協商或者按照人損的護理標準進行給付。
生活不能自理,應當以工傷保險條例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進行解釋。
定殘后的護理費用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
工傷保險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為基數,分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資×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備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如工傷復發,確需治療,享受本共同項目中除定殘后的護理費用外的其他工傷醫療待遇。
傷殘一級至四級(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勞動崗位)
名稱
內容
賠付主體
計算標準
備注
殘疾賠償金(一級至四級)
工傷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賠償金。
工傷保險基金
1、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勞動崗位。
2、按照傷殘等級,以個人工資為基數:
一級:27個月工資
二級:25個月工資
三級:23個月工資
四級:21個月工資
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具體內容見一級至四級的傷殘津貼項。
殘疾津貼(一級至四級)
工傷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支付,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職工退休。
1、以個人工資為基數:
一級:90%
二級:85%
三級:80%,
四級:75%
2、大連市規定,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最低不能低于大連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養老、醫療險,勞動者退休后,享受養老保險,如養老保險低于傷殘津貼,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補足。
傷殘五級、六級:(殘疾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目前為大連市標準)
名稱
內容
賠付主體
計算標準
備注
殘疾賠償金(五級、六級)
工傷傷殘等級為五級、六級的傷殘賠償金。
工傷保險一次性支付
以個人工資為基數:
五級為18個月工資
六級為16個月工資
由工傷保險一次賠付,其他待遇見五級、六級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項。
五級、六級的傷殘津貼
工傷傷殘等級為五級、六級,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保留勞動關系,另行安排崗位,難以安排的,享受本津貼。
用人單位給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繼續繳納養老、醫療保險。繳費方法同一級至四級傷殘。
以個人工資為基數:
五級為70%
六級為60%
本項為可選擇項,如經雙方協商或者勞動者提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業補助金。
五級、六級的傷殘醫療補助金以及就業補助金
工傷傷殘等級為五級、六級,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享受兩項補助。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殘疾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金。
傷殘醫療補助金:
五級: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6個月
六級: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4個月
1、市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4條
2、大連市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如勞動者距離退休年齡不滿5年,提前4、3、2、1年解除勞動關系,醫療及就業補助金分別減發1、2、3、4個月。
就業補助金:
五級:個人工資×28個月
六級:個人工資×24個月
傷殘等級七級至十級:(殘疾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目前為大連市標準)
名稱
內容
賠付主體
計算標準
備注
殘疾賠償金(七級至十級)
工傷致殘七級至十級的殘疾賠償金
工傷保險一次性支付
以
個
人
工
資
為
基
數
七級:13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八級:11個月
九級:9個月
十級:7個月
醫療補助金以及殘疾就業補助金
工傷致殘七級至十級醫療補助金以及殘疾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殘疾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金,但以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
傷殘醫療補助金:
七級: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2個月
八級: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
九級: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月
十級: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月
1、市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5條
2、大連市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如勞動者距離退休年齡不滿5年,提前4、3、2、1年解除勞動關系,醫療及就業補助金分別減發1、2、3、4個月。
就業補助金:
七級:個人工資×20個月
八級:個人工資×16月
九級:個人工資×12月
十級:個人工資×8個月
因工傷死亡的賠償:
名稱
內容
賠付主體
計算標準
備注
喪葬費
死亡的喪葬補助
工傷保險
統籌地區(大連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一次性補償金
死亡的一次性死亡補償金
工傷保險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條例三十九條第三項
供養親屬津貼
發放給職工因工傷死亡前,以該職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津貼。
工傷保險
以勞動者工資為基數:
配偶:40%
其他:30%
孤寡老人以及兒童在此標準上增加10%,所有親屬津貼之和不能超過其個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三十九條第二項
備注1: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費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費、供養親屬津貼的待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備注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五、停止工傷待遇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
六、用人單位主體變更問題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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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交通事故致工傷,肇事賠償、工傷賠償、用人單位賠償問題。
上海市上班途中第三方交通肇事認定為工傷的,在獲得肇事方民事賠償之后,可以享受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方面可以獲得以下待遇:
1、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標準支付工資福利待遇;
2、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3、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以上海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3個月,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為3個月。
工傷補償只要是勞動關系,是不區分戶籍性質以及戶籍所在地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舊傷復發的補償,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因為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影響再就業擇業和待遇的補償,外地人不可以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純屬無稽之談。
民事方面,可以向肇事方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就醫和處理事故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不支持精神撫慰金訴求,家屬交通費和律師費的訴求可能不予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滬府令93號
第四十一條(致殘七至十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工傷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工傷保一次性賠償險待遇
這么多問題:(
1、2011年7月起,本市用人單位給大家交的都是城保,沒有城鎮與綜合之分,區別在于:外來從業人員農村戶籍的,單位給交城保三險: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并且可以按照5年過渡期的辦法交,繳費基數逐年提高;城鎮戶籍的,單位給交城保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繳費水平跟上海戶籍的一樣。
2、你參加城保的次月15日,醫保就已經開通。你領到的這張醫??梢择R上使用,卡上的錢由醫保中心每月打入,至少30元。如果你想在醫保網上查詢自己醫保情況,尚未申請個人密碼的,可持本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或醫療保險卡到各區縣醫保中心、街道(鎮)醫保事務服務點申辦。
3、持醫??梢匀メt保藥店買藥,用完為止,住院時可以持卡結算。
4、如果退休前你的養老保險關系在上海,并且你在上海累計繳費至少10年,全部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就可以在上海申請退休。如果交了幾年就離開上海,養老保險可以全國轉移。至于拿憑證的事,是以前參加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時的說法。
5、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了,經過工傷鑒定,單位和個人可以去社保中心申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工傷醫療費報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報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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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外來從業人員在公司發生工傷事故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就按從業所在地工傷相關規定執行(勞務派遣、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一地的情況除外)。以前上海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是按綜合保險賠償,但從2011年7月1日開始認定為工傷的也按上海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工傷處理的一般流程:
1、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該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申報,個人可以在一年內直接到當地勞動部門申報,需提交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醫院病歷、醫生診斷證明書等。
2、工傷認定以后,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3、根據評定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上海外來務工人員十級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就業傷殘補助金是多少?
根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外來從業人員在2011年7月1以日后被認定為工傷的,工傷待遇按上海市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據此,如果你是2011年7月1以日后被認定為工傷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各為3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11年上海市全是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330.67元
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4331X3=12993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331X3=12993元
合計:25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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