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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誰承擔

2024.01.10 353人閱讀
導讀: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擴展資料: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 )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 )承擔舉證任責任。

【答案】:C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或者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決定。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由什么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

職工遭遇 工傷事故 的 舉證責任 在企業,個人不負有舉證的義務。但是個人須對存在 勞動關系 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 工傷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

《 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 證據 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 工傷認定 決定。

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煤礦企業不認為是工傷的由什么承擔舉證責任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應當配合,若用人單位不認可工傷,需承擔舉證責任。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

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

由用人單位舉證。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當職工(或其親屬)提供證據后,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認定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并作相應談話記錄,并要求委托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后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并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托手續后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于以后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系,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托代理合同時:

(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代理合同后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范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托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還應詳述委托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后發生爭議;

(六)對于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托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于特別授權或辦理委托手續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權限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制作《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制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并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五、勞動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系,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并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后和解或調解。

需要材料: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鑒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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