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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可以撤訴嗎(入室盜竊賠償了家屬可以撤訴嗎)

2024.01.11 360人閱讀
導讀: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當事人和解程序、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真誠悔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且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后,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案件進行特殊處理。

盜竊立案后雙方和解能撤案嗎

盜竊罪是公訴案件,立案后雙方和解并不能當然使偵查機關撤銷案件。

盜竊罪立案之后只有經偵查發現無犯罪事實或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偵查機關方可撤銷案件。

但若失主有諒解行為,且已經返還贓物,公安司法機關在選擇強制措施時,可能據以選擇較輕緩的強制措施,犯罪情節輕微的,檢察院可能據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仍需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告人作出從寬處理。

構成盜竊罪,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當事人和解程序、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真誠悔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且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后,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案件進行特殊處理。

條件如下:

(一)因民間糾紛引發,涉嫌刑分第四章規定的和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內曾故意犯罪的,則不能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

(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

2、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

3、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7、盜竊金融機構的;

8、盜竊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10、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11、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偷竊立案可以撤案嗎

法律主觀:

盜竊立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撤案:

一、行為沒有給他人,社會,國家或者其他利益團體造成具體明顯的危害,法律不認定是犯罪的;

二、在追訴時效期限已過后發現犯罪的;

三、被特赦免除刑罰的;

四、自訴案件,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

撤案是指將已經起訴立案的案件撤銷的行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入室盜竊可以撤案嗎

法律分析:不能。入室盜竊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屬于民事糾紛,需要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后進行追訴。只有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后撤銷:(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入戶盜竊既不是過失犯罪,法定刑也不在三年以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盜竊退還了贓物可以撤案嗎

盜竊退還了贓物不可以撤案。

具體情況如下:

1、因為盜竊是公訴案件,即使退還了贓物,公安機關也不能撤訴的;除了情節特別輕微的之外,可以撤案;

2、盜竊立案后表明該案件已經發生,退贓或者歸還行為只是悔罪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標準。

4、除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盜竊需要以下證據才能定罪:

1、主體證據。應包括居民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2、行為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于在具體時間、地點及位置被盜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陳述;有關知情人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竊取方法實施盜竊行為的證詞;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贓款、贓物等物證的實物及照片和有關物證、痕跡檢驗報告等;

3、結果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于失竊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竊得物品的供述,證人關于財物被盜的證言,有關部門關于財物被盜的證明等;

4、主觀證據。應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贓款、贓物的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認盜竊犯罪事實的供述等;

5、情節證據。定罪情節證據應當包括價格鑒定、物品發票等;量刑情節證據,應當包括有關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盜單位性質、行為人作案方式、行為人以往有無前科、被害人情況、被盜物品性質、損失情況等證據。

綜上所述,行為人且已經返還贓物,會從輕或減輕處罰。對公安機關立案后撤案必須附合法定條件才可以,如沒有犯罪事實的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等。對于進入司法公訴程序的刑事案件,不能由受害人或控告人提請撤訴。對于民事責任部分,雙方通過調解達成諒解的,可作為量刑的酌定從輕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盜竊罪立案后可以撤案嗎?

盜竊立案后一般是不可以撤案的。因為案件已經發生,退贓或者歸還行為只是悔罪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盜竊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如果能退臟的話,可以爭取從輕處罰,盡量判緩刑,不用坐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入室盜竊報案了可以撤案嗎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可以撤訴,刑事立案說明犯罪事實的成立,是不能撤銷案件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刑事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檢察院盜竊罪屬于刑事犯罪,而刑事案件只能結案,不能撤案。所謂結案,就是需要法院宣判,罪名成立或是不成立,不成立就會被無罪釋放。罪名成立的就會被判刑,有可能減輕處罰或是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偷竊報案后可以撤案嗎

法律分析:盜竊罪立案后報案人不能撤案。當事人只有報案的權利,沒有撤案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盜竊罪立案后報案人可以撤案嗎

盜竊罪立案后報案人不能撤案。當事人只有報案的權利,沒有撤案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

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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