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是什么(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區別有)
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一、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區別有哪些
1、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區別有:
1、管理人的權利義務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別規定外,主要由其在公司的股份決定;有限合伙企業中,管理人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管理和執行;
2、投資人的權利義務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別規定外,同樣由其在公司的股份決定。合伙企業主要由合伙協議規定,具有較強的靈活性;
3、法律責任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由各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法律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三條
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二、什么情形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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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如何鑒定分別呢?曼德企服給你做個普及吧!
合伙企業的定義: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定義: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一、從設立的依據和特征來看
合伙企業是根據相關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一般無法人資格。其特征有:合伙協議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合伙需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合形成的經營組織,須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并共同從事經營活動,從而分享經營所得。
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相關法規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其特征有: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集合的主體。
二、從設立條件來看
1、出資人數要求: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2、出資方式要求: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其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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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區別有哪些
一、合伙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區別有哪些
1、合伙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區別有:
(1)概念不同。合伙企業一般是指,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2)組織性質不同。有限公司是法人組織,合伙企業是非法人組織;
(3)股東承擔的責任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如何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公司
1、需滿足法律規定設立合伙企業的條件;
2、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3、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4、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5、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公司的經營模式有很多種,比如說有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生活中有諸多的初次創業者對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分不清,特別對一些合伙企業的名稱也標有公司的合伙企業,那么我們應該怎么區分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區別之一:
從設立的依據和特征來看。1、合伙企業是根據《合伙企業法》、《民法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一般無法人資格。其特征有:合伙協議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合伙協議是處理合伙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內部法律文件,僅具有對內的效力,即只約束合伙人,所以合伙協議是調整合伙關系、規范合伙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伙糾紛的法律基礎,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此即合伙的契約性。合伙協議性質上區別于公司法人章程。合伙需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組合形成的經營組織,須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并共同從事經營活動,從而分享經營所得;它較獨資經營具有集中力量,共同舉辦某種事業的特點。
2、有限責任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其特征有: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集合的主體。這種組織機構具有對外統一性和相對穩定性,不因為法人成員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組織及其他變化而影響其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存續。法人的這一特征,使其區別于單獨的自然人;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和人格,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體。法人的獨立財產是其從事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其最大的法律特征;其與自然人一樣具有獨立人格、享有獨立地位的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以其自己的財產承擔獨立于成員的有限責任。
區別之二
從設立條件來看。(一)出資人數要求: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應該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二)出資方式要求:合伙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其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出資方式上更為靈活,突出表現為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1、成立基礎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基礎是公司章程,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是合伙協議。
2、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3、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合伙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沒有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的區別在哪
法律分析:(1)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由50名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2)承擔責任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律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除此之外,還有出資方式、注冊資金、企業行為依據、稅收繳納要求、企業債務承擔方面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1、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有法人資格;
2、合伙企業設立需要2個以上合伙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需要1-50股東出資;
3、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以勞務出資;
4、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對外轉讓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對內互相轉讓,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是權力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股權對外轉讓,章程有規定按照規定,沒有規定,其他股東過半同意,可進行轉讓,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對內互相轉讓,自由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的優點
有限合伙企業的優點:
1、有限合伙企業符合國際慣例。有限合伙是美國等成熟資本市場從事創業投資企業的主要形式;
2、享受稅收優惠。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務和相關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納所得稅,而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我國創業投資企業選擇有限合伙而不選擇公司形式,一個重要原因是稅收優惠,由合伙人自己繳稅,避免雙重稅賦;
3、分配機制靈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區別
有限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區別如下:
1、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有法人資格;
2、合伙企業設立需要2個以上合伙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需要1-50股東出資;
3、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以勞務出資;
4、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相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伙人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比較:
一、承擔責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合伙人數(股東人數)
合伙企業應由2個以上的合伙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伙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三、出資方式要求
合伙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使用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但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不能以勞務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此外,首次設立時,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30%。
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勞務出資。
四、注冊資金的要求
合伙企業注冊資金沒有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五、合伙事務的執行(公司的組織機構)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的,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六、合伙人同合伙企業之間的交易(董事高管對公司的義務)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規定比較詳細,見公司法第六章)
七、財產份額出質(公司對外擔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八、企業稅收繳納要求
合伙企業企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合伙人就個人從合伙企業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就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還需要就個人從公司獲取的利潤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利潤分配方式按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是約定不以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與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合伙企業在利潤分配上更能體現“人合性”的特點,更具有靈活性。
十、出資轉讓、優先購買權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企業行為依據
合伙企業行為主要受《合伙企業法》與《合伙協議》的約束。
有限責任公司行為主要受《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約束。
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
1、對注冊資金的限制:合伙沒有法定的最低投資額,而公司卻有注冊資本要求。
2、公司受到的監管力度比合伙大,如抽逃注冊資本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3、有限公司是人資兩合,各方的合作不僅是基于人的合作,而且也是基于資金的合作。而合伙企業卻是最明顯的人合,是相互信任的人之間的合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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