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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認的后果是什么(效力待定的合同案例)

2024.01.11 888人閱讀
導讀:合同向對方有權要求代理人追認,這個行為叫做催告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相對人對效力待定合同未作出表示的,可以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是無效的,而在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也可以撤銷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的,則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認的后果

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合同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合同造成的損失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簡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后果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為(即合同行為)。

2、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的,則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認的,該行為自始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權處分行為,指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處分他人的物品或權利的行為等等。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現為當事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代理權限或處分能力,民事行為的其他要件均具備。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成立時有效還是無效處于不確狀態。即民事行為既可能發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發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為(即合同行為)。該種行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則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則該行為無效。此類行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態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2、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的,則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認的,該行為自始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該行為成立后,被代理人表態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未追認時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依法追認的 效力待定合同 ,當然無效。經依法確認后,該合同有效。拒絕追認的,合同無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 法定代理人 ,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拒絕追認是什么意思

拒絕追認合同,就是不承認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合同沒有生效。一個月內不追認合同就是無效的。在一個月的追認期內這個合同叫做效力待定合同,也就說到底有沒有效力等待有權人的追認。合同向對方有權要求代理人追認,這個行為叫做催告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相對人對效力待定合同未作出表示的,可以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是無效的,而在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也可以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并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認,在第三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后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的后果為:當事人追認的,該合同自始有效;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追認,則該合同為無效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實施的純獲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為 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 法定代理人 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未經追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效力待定合同未經追認的法律后果是該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效。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效力待定合同拒絕追認后的效力如何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被拒絕追認,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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