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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是如何的(善意取得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2024.01.10 326人閱讀
導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因為在占有改定情形下,受讓人間接占有動產而仍由讓與人直接占有,難以產生占有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亦無利于物的流轉,在利益衡量上不宜承認占有改定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善意取得的特征和效力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轉讓標的物給第三人時,如第三人取得該物時出于善意,則該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標的物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相對人是無權處分人。判斷是否善意的時間點是“受讓標的時”。這里不要求第三人對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因為依據動產占有、不動產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受讓人對自己的善意不負舉證責任,而由主張受讓人非善意的人負舉證責任。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也是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體現。

2.善意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標的物。受讓人須基于民事法律行為而取得相應物權且須支付對價,且該民事法律行為具有財產交易的性質,即受讓人須通過有償交易行為取得。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動產的善意取得中,由于存在多種交付方式,即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其中占有改定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則仍有爭議。因為在占有改定情形下,受讓人間接占有動產而仍由讓與人直接占有,難以產生占有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亦無利于物的流轉,在利益衡量上不宜承認占有改定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

4.轉讓人須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如果轉讓人有處分權,則對受讓人而言構成繼受取得,不屬于善意取得。轉讓人無權處分包括沒有所有權和所有權受到限制兩種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1盜贓物;2拾得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3埋藏物、隱藏物;4一般等價物。特別注意: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第三人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買得的,原所有權人依然可以通過向其支付相應價款而主張返還原物。埋藏物與隱藏物也適用上述規定。

此外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第3款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已經擴展到整個物權領域,以及特殊的權利領域:

《擔保法解釋》第84條: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

《擔保法解釋》第108條: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票據法》第12條: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技術合同解釋》第12條第1款:技術秘密的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為原始取得,其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而不是基于轉讓人的權利而取得,因此原有權利上的限制,原則上歸于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財產上的權利狀況的,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不消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四條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二條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專利權適用善意取得嗎?合同有效嗎

這種專利可以用善意取得,合同有沒有效需要分情況而定。

根據2024年施行的《民法典》,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權主要是一種財產權,在性質上與物權類似,具有對世性,該種權利的轉讓可以參考適用物權法關于物權善意取得的規定。

善意取得的合同在一般的情況下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如果在其中存在某些不合法的情況下取得的即使善意也是無效的,還會遭受法律的制裁。

什么叫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主體

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

2、客體

在客體方面,從《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311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3、主觀方面

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的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對于認定這種“心理狀態”,我認為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受讓人是否有“知情”的義務,通過他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轉讓人的了解程度,受讓人是否能夠判斷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明知其取得該物的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可以認定為其行為出于“非善意”;最后,應當考慮交易的場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強調的是,善意取得為即時取得,因此善意的準據時點原則上應為法律行為發生時即受讓財產時為準,至于事后知情與否,并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4、客觀方面

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我國《民法典》中規定“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就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性質必須的有償的,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適用于動產,也可以適用于不動產,但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如貴重金屬、毒品、麻醉品、國家專有財產、盜竊物、贓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要求合同有效嗎

善意取得合同會是有效的嗎

善意取得的合同在一般的情況下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如果在其中存在某些不合法的情況下取得的即使善意也是無效的,還會遭受法律的制裁。

根據《民法典》第14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第21條之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也就是說,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交易活動時,需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動;換句話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單獨處分財產的權利,若是實施民事行為后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則合同將因為欠缺生效要件而認定無效。但若是合同認定無效,則受讓人的交易安全無疑受到威脅。

首先我們先來解答第一個法律問題。根據《民法典》20條、21條的規定可知,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18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 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為什么需要區分行為能力?首先,法律在區分行為能力時,是以行為人的認知能力及辨認能力作為評判標準的;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缺乏相應的認知能力及辨認能力,無法意識到其行為的法律后果,也無法保護自己的財產,因此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而法定代理人的活動也必須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這點從被監護人的職責以及行為人純獲利益的行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即可明白。之所以需要法定代理人,是為了避免行為人權益受損,也就是為了利益均衡,最終也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而法律也只在需要保護權益的情況下對法定代理人提出了要求,并不代表著無民事行為人的任何行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參與。比如,無民事行為人可以對知道所知曉的案件事實作為證人參加訴訟的規定,就可知,相關“法定代理人”規定的法律條文只是為了確保交易公平,是民法“公平原則”最佳體現。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

二、在客體方面,從《民法典》第311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三、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的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對于認定這種心理狀態,我認為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受讓人是否有知情的義務,通過他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轉讓人的了解程度,受讓人是否能夠判斷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明知其取得該物的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可以認定為其行為出于非善意;最后,應當考慮交易的場所是否符合常理。

擔保物權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一、 擔保物權能否善意取得

擔保物權,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優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對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須注意:

1. 善意取得職權、抵押權,不要求具備“以合理的價格受讓”這一要件。因為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均屬單務、無償合同。

2. 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記”或“交付”為構成要件 。

3. 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以動產交付為構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發生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

4. 因留置權系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別構造,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

二、 抵押權訴訟時效多久

抵押權的 訴訟時效 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保證合同 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除斥期間跟訴訟時效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并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系;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于消除當事人關系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系。

4、期間和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于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物權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權利的實現無須他人行為的介入。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實使物權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險時,必然妨礙物權人對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賦予物權人請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權利。

法律客觀:

擔保物權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一般認為擔保物權包括質權、留置權、抵押權三類。下面就分別討論這三類擔保物權善意取得的情況。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是指信賴占有而接受動產設質的善意第三人,即使處分人無處分權,也應可以取得質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規定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動產質權善意取得的要件,與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要件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殊之處:第一,必須存在有效債權。第二,動產質權一般應不能經讓與而善意取得,因為動產物權善意取得是占有公信力的體現,而占有不具有表征復雜法律關系的能力,占有只能表征所有權,而無法表征質權。

房屋贈與合同的效力介紹

一、房屋贈與合同的效力如何?只要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贈與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贈與合同有效,如果不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是沒有轉移的。此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二、房屋贈與的注意事項:房產贈與人必須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須對所贈房產擁有所有權。雖然取得贈與公證書可以迅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應注意幾個事項:1、贈與是無償的法律行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償的轉讓行為;2、是贈與后變更產權登記的稅費與繼承后變更的標準不同,辦理前應向房管局、地稅局等有關部門充分咨詢;3、一般的贈與行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也就是說經過公證的贈與行為一般不能撤銷。由于房屋贈與是雙方行為,因此必須要雙方都同意,如果只有一方同意進行房屋贈與的話,那么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同時還要注意一點,這里所贈與的房屋必須是歸贈與人所有的,否則的話就無權進行處分。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咨詢的在線律師。

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的合同,即使他人沒有處分權,仍然是有效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客體方面,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的善意的;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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