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農村土地賠償標準(政府征收農村土地賠償標準)



征收農村土地賠償標準(政府征收農村土地賠償標準)
征收農村土地賠償標準(政府征收農村土地賠償標準)
2024農村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為:具體的補償標準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具體為,1、土地補償費,征用山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補助費,征用山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開墾的土地進行征收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安置而是歸開墾者所有的,當事人有權主張這些補償費;
2、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3、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4、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