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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土地出讓金(安置房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

2024.01.04 285人閱讀
導讀:安置房要交土地出讓金嗎法律主觀:安置房所屬土地是劃撥或集體性質,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批準權的部門審批,有批準權的部門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買安置房需要交土地出讓金嗎

法律主觀:

一、安置房可以買賣嗎1、安置房是可以進行買賣的,而且整個交易流程和常規的商品房也沒有太多差別。2、安置房買賣最看重的就是產權手續了,凡是能夠在市面上進行買賣交易的的安置房,一定是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取得了完全的土地使用權才能買賣。否則相關部門不予認同,享受不了法律保護。二、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在棚改中,安置房通常指的是一種補償性的房屋,也就是開發商在拆遷原住民后,補償給原住民的新建房。有的需要原住民再交一點差價,有的則要補給原住民兩套或多套,安置房在轉手賣的時候,比開發商的商品房要便宜不少。三、安置房與商品房的區別1、產權:安置房一般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的。而商品房是有完全產權的,即完全的房屋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安置房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2、交易時間限制:安置房在交易年限上都有限制,一般規定安置房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商品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要是你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就可以上市交易。3、交易風險:由于安置房存在的諸多交易限制,購買安置房的風險相對于商品房而言就會大一些,安置房的交易行為比較容易引起國家的關注并加以規范,就算是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但如果國家法規又規定該房屋不得轉讓,那法律上可以視為情勢改變,造成該合同不能履行。4、質量區別:商品房的質量一般都不會存在什么大的問題,但是由于安置房的建筑利潤被限制,所以在用工用料上會差一些,安置房綠化、基礎設施等,也比不上商品房。

法律客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安置房要交土地出讓金嗎

法律主觀:

安置房所屬土地是劃撥或集體性質,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批準權的部門審批。有批準權的部門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拆遷安置房土地出讓金由誰來承擔

拆遷土地出讓金由土地使用者來承擔。

土地出讓金,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獲得后所付的金額,一般由土地使用權獲得方支付。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土地出讓金準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

拆遷安置房土地出讓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土地出讓公告:市場監管部門在政府網站等公開媒體上發布土地出讓的公告,包括土地用途、面積、起始價等詳細信息;

2、土地出讓申請:有意向參與土地出讓的企業或個人需要向土地出讓方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包括公司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等;

3、申請審核:土地出讓方對申請人的資質、信譽等進行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入下一步的競價環節;

4、土地競價: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參與土地競價,出價最高者中標,獲取土地使用權;

5、簽訂協議:中標者與土地出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協議,明確土地用途、面積、使用期限、出讓價格、支付方式等;

6、土地交付:中標者按照協議的規定向土地出讓方支付土地出讓價格,土地出讓方交付土地使用權證書等相關手續;

7、拆遷安置房建設:中標者按照土地出讓協議的規定,開展拆遷安置房建設工作,確保項目按照規劃、環保、質量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拆遷安置房土地出讓的流程可能因地區、項目等因素而略有不同。建議在實際操作中,根據土地出讓方的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操作。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第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地方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安置房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的

經濟適用房分兩種,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資建房或者是回遷房,也就是常說的二類經濟適用房,交易的時候買方出3%的土地出讓金。另外一種就是經濟適用房立項的房子,批地的時候就是按照經濟適用房審批的,這種房屋必須滿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時候要繳納10%的綜合地價款。

安置房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的

(一)、個人住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

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不再進行容積率、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市區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

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進行期日、容積率、影響因素等修正。

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計算:

1、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

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進行期日、容積率、影響因素等修正。

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拆遷安置房轉讓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所以,當你要出讓自己安置房時,一定要把我在前面介紹的第三點“安置房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的”記清楚,看自己的安置房是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還是之后,這樣才不會混淆。不過,在該日期之后所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就高的多了,我建議房子沒有什么安全問題還是可以留著的,將其用來出租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安置房的土地出讓金是多少

安置房的土地出讓金具體如下: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是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是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是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沒收、征用、征收、征購、收歸國有的土地(依法劃定或者確定為集體所有的除外);

(三)國家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條

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土地證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未開發、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土地出讓金標準什么 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

根據目前的規定,每套住房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各有不同,這與該住房所在小區的建筑容積率有很大關系,一般多層住宅每套住宅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約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層一般約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層建筑則更少。當然對于那些單門獨戶的個人建房,由于其獨享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其必須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自然也就水漲船高。

個人住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不再進行容積率、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鄭先生有一處個人建房,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區蓮花一路X號,用地面積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需補辦出讓。該宗地位于深圳中心市區住宅用地級別圖一級區,基準地價5670元/平方米。其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之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市區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進行期日、容積率、影響因素等修正。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案例:市民王先生有一房改房,地址位于福田區下沙村X號,用地面積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需補辦出讓。該宗地位于深圳市中心市區住宅用地級別圖一級區,基準地價5670元/平方米。其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5平方米×10%=8505元。

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計算:

1.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進行期日、容積率、影響因素等修正。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拆遷安置房轉讓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案例:市民陳先生有一拆遷安置房,地址位于福田區梅村路西側某安置小區×號,用地面積15平方米,已取得現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需補辦出讓。該宗地位于深圳中心市區住宅用地級別圖三級區,基準地價3123元/平方米。其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3123元/平方米×15平方米×30%=14054元。如其在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之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3123元/平方米×15平方米×60%=28107元。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后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土地出讓金。

案例:某公司有一工業廠房,地址位于鯉城區火炬工業區X號,用地面積1000平方米,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現需補辦出讓。該宗地位于深圳市中心市區工礦倉儲用地級別圖二級區,基準地價1300元/平方米,需對該宗地進行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

其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130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1.12(修正后)×30%=4368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之后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130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1.12×50%=728000元。

安置房一定要交土地出讓金嗎

一般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這是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用于補償城市發展中的土地資源消耗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成本。在城市發展過程中,政府需要將部分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商,以便滿足城市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需求。

而開發商在購買土地使用權后,需要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進行開發建設,并在一定期限內交付安置房作為補償。交納土地出讓金是開發商按照政府要求的一種方式,用來確保開發商按照規定履行義務。

同時,土地出讓金的收入也可以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提升,從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因此,交納土地出讓金是為了平衡城市發展和土地資源的利益,以及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安置房要交土地出讓金才可以交易嗎

是的。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于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拆遷,開發商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如果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自己的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也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因此,為減少矛盾、避免經濟糾紛,購置拆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開發公司或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土地性質等狀況。

如果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買家非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而且還要承擔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改變等不確定的風險。其次是訂立協議時要出售方全體共有人簽名,以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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