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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規定是(三包規定是什么法律)

2023.12.25 375人閱讀
導讀:

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三包服務指的是包修、包換、包退。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有這些情況唯滲,有權利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該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指純脊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這些方式來表明質量狀況的;

4、產品經過了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的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了兩次,但是還不可褲攜以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國家三包規定標準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三包規定適用范圍包括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1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 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

2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消費水平的提高,采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產品適用范圍。

3 進口產品同樣適用于新三包規定。

4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并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二、國家產品質量三包規定的時間

(一)產品質量三包的“7日”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二)產品質量三包的“15日”規定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產品質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規定

1、“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產品質量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2、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產品質量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所謂“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服務)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其意義有二:一是促進經營者保證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二是有助于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服務)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國家新三包規定》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國家三包規定有哪三包

三包規定具體如下:

1、包修,在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或保管不當等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在維修時消費者可以不支付任何費用,由廠商所提供完全免費的維修服務;

2、包換,在有效期內,賣出貨物不真實或質量不符可退換,換成好的;

3、包退,在有效期內,一件商品因質量問題,或者是商品過了保質期等,商家應給予退貨或者退換。

一、三包規定適用范圍包括如下: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的;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如下:

1、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2、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4、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5、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總之,我國實行了三包政策,即包修、包換、包退。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限內如果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損壞,可以找商家免費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如果是因為消費者的使用問題導致的損壞,就不享有三包政策,消費者只能出錢進行維修。商品在購買后的七天之內發生質量問題,可以選擇修理、更換或者退貨。

國家規定三包是哪些

國家三包政策如下:

1、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退貨、更換、維修”的簡稱;

2、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3、三包政策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國家三包規定保修期是多久

1、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國家三包法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退貨、更換、維修”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保證辦法。需要注意的是三包政策對應的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故障服務。是屬于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新的三包政策規定三包時間。“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進行申訴。

4、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國家規定的三包義務是哪些

國家規定的三包具體有修理、更換、退貨的保證,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衣服三包規定是:

1、在購買后七天內,吊卡未剪、未穿過、未洗滌過的服裝尺碼不合的可包換;

2、開包裝時發現服裝嚴重開線、變形、色染不均勻、有明顯破損和油漬的可包換;

3、在購買后七天內,第一次正常洗滌時發現服裝嚴重脫色、變形,經檢測確認后可包換。

綜上所述,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義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三包規定是指什么

三包規定即《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貸責任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貸責任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所謂“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服務)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其意義有二:一是促進經營者保證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二是有助于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得 到最大程度的實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服務)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國家三包政策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于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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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憑證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后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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