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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由公安局立案(同一案件兩地公安局立案了)

2023.12.26 62人閱讀
導讀:公安局立案管轄哪些案件法律分析: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自訴案件等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管轄的劃分因素

其一,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訴訟主體,但由于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不同,劃分管轄必須與之相適應。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復雜程度等。這些情況也是劃分管轄的重要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范圍,作了概括性的規定。

為了便于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執行這一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對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刑事管轄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依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訴訟理論,一般將管轄劃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審判管轄又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進一步劃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這是一套科學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轄體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哪些案件由公安局立案

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局進行立案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局立案管轄哪些案件

法律分析: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怎樣的案件可以由公安局立案

法律分析:怎樣的案件可以由公安局立案: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除以上5種外其他案件都是有公安機關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哪些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有:1、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2、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3、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4、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所以說,備案偵查其實就是立案偵查的前置性條件,公安機關基本上在接到報案的同時就會進行備案,接下來就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審查了,符合立案的條件公安機關才會決定立案偵查,正式立案偵查之后才會通知報案人公安機關的決定。其實,備案偵查是一個很簡單的過程。

哪些部門可以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

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犯罪是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的最嚴重侵犯,公安機關正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肩負著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公共安全的責任。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具有同犯罪作斗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資源,亦使得其能夠擔負起偵查絕大多數案件的重任。因此,相對于檢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立案管轄的案件一般來說是最多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六機關《規定》,涉稅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另外,對于自訴案件的第二類,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不是公安局管轄的案件,他們就會不聞不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后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并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后,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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