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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那些不屬于新證據

2023.12.26 221人閱讀
導讀: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準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民事訴訟法中二審的新證據法律主觀:有新證據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之一,而所謂新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的證據:1、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

二審提供沒有提交的聊天記錄算新證據嗎

二審提供沒有提交的聊天記錄不算新證據。新證據是指一審后新發生的證據或因客觀原因未發現、未能調取到的證據,沒有提交的聊天記錄不屬于新發生的證據或因客觀原因未發現、未能調取到的證據,所以二審提供沒有提交的聊天記錄不算新證據。

二審新證據不予質證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二審時對一審已經質證過的證據不需要質證。

一、一審法院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等根據高度蓋然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規定,結合日常生活規則、個案綜合情況進行認定。

二、如果是有新的證據、當時的證據有問題或者是確有其他合理要求的。則可以重新質證。

二審時對方提交的不是新證據,我方可以不質證。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這樣認定新證據的: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準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七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有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結論導致第一審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或者提起公訴的案件,證據應當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審程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一審二審已經存在的證據在審理時沒有提交卻在申請再審時提交算不算新證據

見,證據規則對于新證據的定義是:一審(原審)后新發生的證據。或者此前因客觀原因未發現,未能調取到的證據。

除此之外,都不叫新證據。

但是現在又有新規定。即便不屬于新證據,但對案件事實定性,處理結果確有重要甚至決定性影響的證據,仍然可以采納。以避免實體判決不工整。

對于這種情況,可以在采納證據做出判決的同時,對于舉證方的怠于舉證行為予以處罰。比如說,雖然改判他勝訴,但所有訴訟費,特別是上訴的費用仍判決由其承擔。因為是他的過錯導致一審,原審做出當時的判決。

甚至還可以判決其承擔后審發生的對方律師費,差旅費等一些費用。理由同上。

民事訴訟法中二審的新證據

法律主觀:

有新證據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之一,而所謂新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的證據:1、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2、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3、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對于符合前款規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本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第三百八十八條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予采納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證據規則關于新證據的規定

一、《證據規定》關于“新的證據”的范圍界定

《證據規定》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證據規定》第43條第二款又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對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新的證據”的界定,《證據規定》第44條解釋為:“《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提供“新的證據”的時間

根據《證據規定》第42條和第44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三、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新的證據”之法律后果

《證據規定》第43條第一款明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這一規定與《證據規定》第34條關于舉證時限的效力和第4l條關于“新的證據”的界定在內容上彼此聯系,起著相互補充的作用。

四、提出“新的證據”所引發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證據”除對案件本身產生相應影響外,根據《證據規定》第46條,還會產生以下兩個方面的后果:

1、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案件。

2、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審中不屬于新證據不予質證

法律分析:二審時對方提交的不是新證據,我方可以不質證。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證據。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二審程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

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對于刑事二審新證據的處理程序和方法,要首先發揮二審新證據的概念篩查功能,對于不宜視為二審新證據的材料在審查之后可以不予開庭。

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是: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準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綜上所述,在二審過程中對于新證據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上5種,一般情況下原被告都要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如果因為某些客觀原因需要延長舉證期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二審時無法遞交新證據的,二審很有可能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新證據的認定標準

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如下: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準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二審新證據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區分為:補強證據、相悖證據;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新出現的證據、改變原證據的新證據等。 對于刑事二審新證據的處理程序和方法,要首先發揮二審新證據的概念篩查功能,對于不宜視為二審新證據的材料在審查之后可以不予開庭。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這里所說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是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以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實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過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然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是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以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以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舉證沒獲準許,而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且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以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以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以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由于當事人的原因,不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為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案。

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民事訴訟中,有廣義的當事人與狹義的當事人之分。廣義的當事人是指單一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群體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以及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則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定義是指因自身相關的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系人。

3、當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因為自身相關的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執。

(3)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審中的新證據的審查規定是:

在二審中,對于新的證據的審查分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程程度,判定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根據其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責任和后果。具體審查如下:

1、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原則上發生證據失權后果,但該證據涉及基本事實的證明的,不導致失權后果,但要訓誡、罰款。

2、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此類情形不發生證據失權后果,人民法院均應采納但應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3、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均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的責任。對方當事人要求其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一審庭審結束之后發現的證據可以作為二審的新證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當事人是指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上的當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與自身民事權益相關而引發的爭議,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審不是新證據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 開庭審理 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二審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

法律解析: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 證據 不屬于新證據。 二審程序 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一審 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 二審 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第四十一條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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