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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起始時間是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的(被判緩刑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起始時間)

2023.12.25 236人閱讀
導讀: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其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確定用人單位用工日期以及應當履行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的義務的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之日即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 動者 工資 ,履行其他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按用工時間確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起算時間

一、建立勞動關系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起?

用工之日起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關系的科學解釋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 義務關系。

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都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系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 規范的勞動法律關系,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范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系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應該從用工之日起確立,也就是說我們從上班的第一天開始就與勞動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我們的工資也應該從上班第一天起開始算。所以說大家在工作的時候,對于用人單位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規定,一定當時要提出來。在被用人單位應聘以后,一個月之內可以簽訂合同,合同的內容,大家也要仔細閱讀。

法律規定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是什么?

法律規定 勞動關系 建立的時間是什么?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第一款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就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時。 這里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實際上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勞動。用工之日,通俗地講, 就是勞動者開始上班的那一天。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單位工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 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用工之日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 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其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確定用人單位用工日期以及應當履行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的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即應與勞動者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確定勞動者開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用工之日即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 動者 工資 ,履行其他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按用工時間確定。 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無論是否 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的建立都是以實際用工為前提條件的。 一.勞動關系從什么時候建立 用工之日起確立勞動關系。 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 身份證 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上總結了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規定。用人單位要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勞動強度、工作地點、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在工作前要進行必要的上崗職業培訓。 勞動法 規定,自建立勞動關系后,開始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有其它疑問可以咨詢 律師 。

勞動關系起始時間是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的確立對于勞動者來說非常重要,在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才會為勞動者提供工資福利待遇,而當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后才能憑借已確立的關系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但是對于具體的勞動關系確立起始時間大多數人都沒有關注過,那么勞動關系起始時間是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的呢?下面就由我針對此問題做詳細解答,以供您了解。

勞動關系起始時間是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按用工時間確定。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于違法行為。

2、這里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實際上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勞動。用工之日,通俗地講,就是勞動者開始上班的那一天。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單位工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所以,用工之日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

3、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其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確定用人單位用工日期以及應當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即應與勞動者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確定勞動者開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用工之日即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 動者工資,履行其他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因為從那天開始勞動者就要為用人單位付出自己的勞動力,而用人單位也是從那一開始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雖然事實勞動關系也是合法的,但為了勞動者的權益能得到切實的保障,勞動者在就職后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以確立法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從什么時候開始成立?

勞動關系成立的時間是用工之日。

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開始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勞動關系成立,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基本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的繳納事宜;工資等。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在工作之前,我們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以確定勞動關系,保障自身權益。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也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規定勞動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沒有給勞動者提供約定的工作,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勞動者不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約定的勞動,勞動者不提供約定的勞動,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對方不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違約方還要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其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確定用人單位用工日期以及應當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的時間。

(2)確定勞動者開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用工之日即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 動者工資,履行其他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

建立勞動關系的建立的時間是用工之日。

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實際上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勞動。用工之日,通俗地講,就是勞動者開始上班的那一天。用工之日就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也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關系自什么時候開始建立

一、勞動關系自什么時候開始建立

1、勞動關系的時間是用工之日。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也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二、勞動合同的生效和勞動關系的建立一樣嗎

勞動合同的生效和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回事,勞動關系的建立是以實際用工為標志,勞動合同雖然生效,如果沒有發生實際用工,勞動關系并沒有建立。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規定勞動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沒有給勞動者提供約定的工作,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勞動者不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約定的勞動,勞動者不提供約定的勞動,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對方不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違約方還要賠償對方相應的損失。

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法律分析:勞動關系的建立以用工開始為標志。用工之日,通俗地講,就是勞動者開始上班的那一天。建立勞動關系之時,是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管理下提供勞動時間,是計算勞動者工資的起始時間。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也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時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關系是從哪一天算起

用人單位用人之日起

1.勞動關系起始時間是從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開始計算,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按用工時間確定。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于違法行為。

3、這里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實際上開始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勞動者開始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勞動。用工之日,通俗地講,就是勞動者開始上班的那一天。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單位工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指揮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所以,用工之日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

3、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其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確定用人單位用工日期以及應當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用人單位用工之日即應與勞動者辦理用工手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確定勞動者開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時間。用工之日即為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 動者工資,履行其他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自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承包合同是否可以確認為勞動關系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雖然雙方簽訂的是承包合同,但一旦雙方產生爭議,勞動者提出要確認勞動關系時,勞動仲裁委員會、法院等裁判機構一定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雙方的關系進行實質審查,尤其是要根據以上的規定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審查,而不會僅僅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的名稱進行裁判。在實踐中,“名為勞務合同、實為勞動合同”的類似判決或者裁定有很多。

勞動關系的特征

1、勞動是一種結合關系

因為從勞動關系的主體上說,當事人一方固定為勞動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稱為勞動者;另一方固定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稱用人單位(或雇主)。勞動關系的本質是強調勞動者將其所有的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這種結合關系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觀察就是對勞動力的使用,將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納入其生產過程。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力始終作為一種生產要素而存在,而非產品。

2、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系

勞動關系一旦形成,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用人單位的成員。所以,雖然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勞動關系建立后,雙方在職責上則具有了從屬關系。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使用者,要安排勞動者在組織內和生產資料結合;而勞動者則要通過運用自身的勞動能力,完成用人單位交給的各項生產任務,并遵守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

3、勞動關系是人身關系

由于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人身不可須臾分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實際上就是勞動者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因而勞動關系就其本質意義上說是一種人身關系。但是,由于勞動者是以讓渡勞動力使用權來換取生活資料,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物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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