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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應怎么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2023.12.28 751人閱讀
導讀: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并追加為第三人,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股權轉讓合同 糾紛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沒有征得其他股東同意的處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東同意而轉讓股權的行為,嚴格講是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如果其他股東追認的,則轉讓仍為有效。

公司發生股權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并追加為第三人。

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

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權轉讓糾紛怎么處理?

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糾紛還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針對不同的類型,應該按照不同的方式來處理。

第一種類型是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具體可以包括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糾紛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股權轉讓合同必須符合有效要件,如果股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對于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損失。

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時,受讓人可以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據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征求其他股東對該轉讓合同的意見。

第二種類型是涉及保護公司內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于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在實務中爭議較大。

擴展資料: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股權轉讓合同 糾紛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沒有征得其他股東同意的處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東同意而轉讓股權的行為,嚴格講是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如果其他股東追認的,則轉讓仍為有效。此種情形下,糾紛一般有兩類: (1)股權轉讓 合同成立 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畢,而受讓人起訴出讓人,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確認股東出讓的股權無效。 二、股權出讓人是實際投資未到位者或抽逃投資者的處理。 在此情形下的糾紛,一般也存在兩類。一為股權受讓人以出讓人欺詐為由,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或確認其為無效;二為公司 債權人 發現 注冊資金 未到位,而要求出讓人、受讓人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且前一糾紛往往因后一糾紛的發生而引發。在這類糾紛中,對于股權轉讓 合同的效力 ,也不能一概認定為無效。審判實踐中,應具體考察出讓人對受讓人是否構成欺詐來確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屬 可撤銷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訴訟 :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 繼承人 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 代理 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如何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

法律主觀:

對于如何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這個問題,下面我將做簡要分析。

股權轉讓合同可能出現的爭議很多,如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了虛假的公司賬目或信息、受讓方沒有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等等。這些糾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由違約方承擔責任,協商不成可以起訴違約方。有一種情形稍微特別一些,就是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并履行后,股東的工商注冊變更登記因其他股東的阻擾不能順利進行,受讓方能否因此主張解除股權轉讓合同,要求返還轉讓款并賠償損失?

在此情況下,轉讓方只要在轉讓前盡到通知義務后,一般不會有其他過錯,因此還是應該承認股權轉讓合同的對雙方的約束力,不支持受讓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股權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以配合辦理變更工商注冊登記為理由,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受讓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何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

一、如何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

1、要求股權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以配合辦理變更工商注冊登記為理由,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受讓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應具體考察出讓人對受讓人是否構成欺詐來確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屬可撤銷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如何處理旅游合同糾紛

1、協商。協商,又稱自行協商解決,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所發生的旅游合同糾紛。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的法律,政策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自行解決糾紛的一種處理方法。協商解決合同糾紛,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種解決方法;

2、調解。調解,是指旅游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管部門、第三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決糾紛的一種辦法。由哪個部門主持調解合同糾紛,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主持調解的部門,也可由單方提請有關部門主持調解;

3、仲裁。仲裁,包括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兩種。國內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機關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所進行的裁決;涉外仲裁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后,達成書面協議,自愿將彼此之間的爭議提交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方法。

怎么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糾紛的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處理:因公司怠于或拒絕履行法定義務,而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時,股權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受讓人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仍接受轉讓的,受讓人應承擔因注冊資本不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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