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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彩禮和三金退嗎(離婚要退彩禮和三金嗎)

2023.12.28 870人閱讀
導讀:女方提出離婚彩禮三金要退嗎女方提出離婚彩禮三金是否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1、彩禮:彩禮是指男方在婚姻登記前送給女方的財物,屬于婚前財產,訴訟分割是指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由法院根據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婚姻情況、財產來源等因素進行分割,或者是男方因為婚前給付彩禮和三金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那么在離婚后,男方當事人就可以要求女方當事人返還彩禮和三金,人民法院對于男方的訴訟請求也應當予以支持,實際原則是指在分割財產時,要考慮到實際情況,避免給夫妻雙方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離婚后彩禮和三金歸誰

離婚后彩禮和三金歸女方所有。

但如果夫妻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是男方因為婚前給付彩禮和三金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那么在離婚后,男方當事人就可以要求女方當事人返還彩禮和三金,人民法院對于男方的訴訟請求也應當予以支持。

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綜上所述,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為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返還彩禮、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返還彩禮以及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可以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提出離婚彩禮三金要退嗎

女方提出離婚彩禮三金是否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彩禮:彩禮是指男方在婚姻登記前送給女方的財物,屬于婚前財產。如果女方提出要求退還彩禮,男方應當按照約定或者當地習俗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彩禮;

2、三金:三金是指男方在婚姻登記前向女方支付的聘禮、婚房裝修費用和禮金,屬于婚前財產。如果女方提出要求退還三金,男方應當按照約定或者當地習俗退還部分或者全部三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彩禮、三金已經被用于日常生活和家庭開支,或者已經產生了增值、損失等情況,退還的金額可能需要進行適當調整。另外,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標準如下:

1、離婚財產的范圍:離婚財產的范圍包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離婚時尚未分割的共同財產。離婚前已經分割的財產,不再納入離婚財產分割的范圍;

2、離婚財產的分類:離婚財產主要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種。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獲得和共同創造的財產,個人財產是指婚前、婚后單獨獲得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個人財產屬于各自所有;

3、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包括公平、合理、實際等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分割財產時,要堅持平等原則,避免一方過度受損。合理原則是指在分割財產時,要根據財產的來源、數量、價值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實際原則是指在分割財產時,要考慮到實際情況,避免給夫妻雙方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4、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主要包括協議分割和訴訟分割兩種。協議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在達成協議后,按照協議內容進行財產分割。訴訟分割是指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由法院根據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婚姻情況、財產來源等因素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分割是一項較為復雜的工作,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處理。夫妻雙方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盡量避免沖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三金有退的嗎

一、離婚時三金有退的嗎

1、三金如果結婚時是作為彩禮贈送的,那有兩種情況離婚時需要返還。第一種是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實際共同生活過,離婚時男方可以請求返還。第二種是男方婚前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退還彩禮有哪些注意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近年來,男女方通過相親或者網絡結識閃婚的人不在少數,因缺乏深入的了解導致感情破裂,但是已見過雙方家長且給與彩禮或者嫁妝,雙方想要回自己的財產而不得的情況下,發生爭執的事件很多,所以,在確定婚姻關系前應仔細的考慮并了解雙方的情況,以免為日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結婚買的三金離婚時要退嗎

結婚買的三金離婚時不要退。具體如下:

1、如果三金是屬于彩禮的,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則離婚三金需要退還,如果結婚后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則離婚時三金不需要退還;

2、如果三金不屬于彩禮,是自愿贈與對方,且沒有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則離婚時不需要退還;

3、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實際共同生活過,離婚時男方可以請求返還;

4、男方婚前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

協議離婚有如下程序: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范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4、平等均分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離婚糾紛財產分割處理:

1、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2、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如果三金是屬于彩禮的,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則離婚三金需要退還,如果結婚后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則離婚時三金不需要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離婚三金和彩禮可以退嗎?

法律主觀:

正常情況下,離婚是不得要求退還三金彩禮,但是如果雙方結婚了 沒有共同生活 ,或者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則 離婚時彩禮 和三金需要退還。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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