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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的步驟是什么

2023.12.28 503人閱讀
導讀: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交通簡易處理程序是什么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一)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步驟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為:財產損失在一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經簡易程序處理后,可以由有資質的現場執勤民警處理;財產損失在三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事故調查警察處理;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由值班民警當場調解,并將調解結果記入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簡易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

交通事故簡易處理程序為首先由交警固定現場證據,安排當事人離開現場并恢復交通,然后對現場進行責任認定,當場制作責任認定書,如果不能當場作出責任認定書的,可以在三日內作出,并送達事故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等。

交通簡易處理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一)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二)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是什么

處理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指的是在發生財產損失或輕微的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各方對事故事實及成因均無異議,并且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來進行現場處理的程序。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怎么操作

一、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 (一)在事故現場的處理程序: 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序,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二)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簡易處理程序: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交通事故相關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二、如何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 (一)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 (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三)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并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 交通事故認定 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調解的。 (六)使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認定書》,由各大隊事故中隊發放,《事故認定書》的存檔聯及 處罰決定書 由事故中隊立卷保管。 上面我們為大家介紹了“ 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 ”以及“如何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簡易程序方便快捷,能夠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我國《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15條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的范圍,您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您所處的情形是否能適用簡易程序。

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適用哪些事故

1、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適用以下兩種事故:

(1)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2)僅造成財產損失但依法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二、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后流程是什么

1、首先是先撤離后處理,如果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2、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時應立即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填寫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

4、不過如果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可以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是怎么處理的

法律分析:在事故現場的處理程序: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當場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步驟

根據2018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為財產損失事故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交警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交警確定當事人責任后,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警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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