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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案件管轄(行政復議案件受理條件)

2023.12.28 462人閱讀
導讀: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的案件的案件 管轄權 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所述,經過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案件由復議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3)不服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維持如何確定管轄

法律主觀:

被復議的行政行為,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行政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

法律主觀:

你好。另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 一審 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 綜上所述,經過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案件由復議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的案件的案件 管轄權 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是按照現行《 行政訴訟法 》說的,修訂后明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客觀: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論述行政復議的管轄范圍。

【答案】: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一般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管轄,但由于行政機關的層級設置比較復雜,行政復議的管轄權確定也較為復雜。

(1)不服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有權向該部門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有權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于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于國務院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不服地方各級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對地方各級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一般向其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不服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不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派出機構的設立如果是獲得了法律法規援權的,便可以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對其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派出該機構的政府工作部門或者該政府工作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派出機構的設立沒有獲得法律法規授權的,便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其具體行政行為將視為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向該部門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5)不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直接向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6)不服共同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其共同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7)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但該行政機關已經被撤銷的,應當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經過行政復議案件的級別管轄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案件的管轄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1.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3.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4.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行政復議改變的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 行政復議機關 在受理 行政復議案件 上的具體分工和權限,也就是 行政相對人 提起的 行政復議申請 ,應當由哪一個行政復議機關來進行復議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復議的管轄分配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或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 國家安全機關 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4、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派出機關管轄。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原機關管轄。 對 行政復議決定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 6、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管轄。 7、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復議的管轄機關有哪些

在很多時候,如果我們要進行行政復議的話是可以的申請行政復議,一般也是會有管轄機關的,那么我們應該在哪些管轄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相關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行政復議的管轄機關有哪些

哪些行政機關可以作為行政復議機關,也就是具體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管轄,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我們應該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進行申請。

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行政復議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根據規定行政復議后的管轄法院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權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爭議發生后,應由哪一個行政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復議的管轄

行政復議的一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向該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 國家安全機關 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 行政復議決定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作出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不能再 向法院起訴 。行政復議的這一規定,既體現國務院部門在復議申請管轄上的例外,即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管轄,又體現了最終由人民法院或國務院審查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 (2)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 行政復議法 》第13條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但是,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仍由原機關管轄,即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如果選擇了申請國務院裁決,國務院作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3)我國行政復議管轄對于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這是因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在法律上具有行政主體地位,按照上一級管轄的復議原則,其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當然應當由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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