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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二審不服什么辦(行政訴訟不服二審判決的 應該怎么辦)

2023.12.30 443人閱讀
導讀: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其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政訴訟第二審程序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就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于當事人的上訴,而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人民法院對第二審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合議庭應當全面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審查不受上訴人在訴狀中止范圍和上訴內容的限制 ...。

行政訴訟二審判決后不服的怎么辦

行政訴訟二審判決后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程序包含一整套啟動、審查再審事由、原審案件再次審理的法定程序。這種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獨立的審判程序,既不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經的審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訴訟法中的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就其性質而言,再審程序是糾正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九十一條

【再審事由】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行政訴訟二審判決后不服的怎么辦

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對訴訟結果不服的可以行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

政訴訟第二審程序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就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的裁判,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以前,由于當事人的上訴,而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實行1審終審外,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即一個行政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而告終結的制度。

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其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對第二審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第二審程序不是每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其裁判正確,或者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便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系:

1)當事人在第一審、第二審中提出的訴訟主張,相互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

2)第二審程序中的訴訟法律關系是第一審訴訟法律關系的繼續和發展,訴訟當事人沒有改變。

3)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正確、及時地處理行政案件,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4)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如果第一審程序中審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則第二審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駁回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可。否則,第二審人民法院就需要改判或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行政上訴二審裁決期限: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另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為30日,可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上訴期限從當事人接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逾期不上訴的,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二審流程: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首先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應當全面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審查不受上訴人在訴狀中止范圍和上訴內容的限制。行政訴訟的二審審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一)書面審理。二審的書面審理適用于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經過一審法院報送的案卷材料、上訴狀、答辯狀、證據材料等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再傳喚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調查核實,只通過書面審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二)開庭審理。二審法院開庭審理與一審相同。主要適用于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或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裁定不服,向上訴法院應該怎樣處理?

1、在時間方面,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應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2、在程序方面,因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裁定而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 違反法定程序 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 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行政訴訟二審判決后不服的怎么辦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二審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二審不服什么辦

法律主觀:

行政 訴訟 中當事人對法院終審裁判認為有錯誤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 立案 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 證據 ,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 法規 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行政訴訟二審終審不服怎么辦

法律主觀:

對行政訴訟的二審終審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二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的六個月內,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二審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書內容違法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行政訴訟二審判決后不服的怎么辦

法律分析: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已經生效的判決想推翻,不容易。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對你而言,只能是通過申訴,申請再審一途。

法律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申訴應由申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并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抄本。申訴狀應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具體指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及申訴要求。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若認為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線索。

行政訴訟終審不服怎么辦

一、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已經生效的判決想推翻,不容易。

二、對終審判決不服的,對你而言,只能是通過申訴,申請再審一途。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申訴應由申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并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抄本。申訴狀應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具體指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及申訴要求。書寫申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若認為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的,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線索。

三、提起再審的條件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行政案件提起再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即提起再審的行政案件,只能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能提起再審。

2、實質要件,即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

(1)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也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所依據的證據失實或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認定事實的新證據,等等。所

(2)違反的法律、法規,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如果生效裁判的事實根據有錯誤,勢必影響適用法律、法規的正確性。因此,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理解不能過狹。審判監督程序不僅要對生效裁判所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還要對生效裁判所依據的事實根據進行審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裁判,必然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妨礙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影響行政效率,損害法制尊嚴,因而應予糾正。

四、提起再審的程序

根據提起再審的主體不同,有三種不同的提起再審的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長通過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以后,不僅對當事人和社會產生約束力,對人民法院也產生約束力,人民法院也不能隨意改變自己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判。行政訴訟法將對法院審判工作進行監督的大權交由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共同行使,正體現了審判監督程序的嚴肅性。因此,案件是否再審,不能由院長一人決定,必須由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可以提級由自己審理,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指令再審的,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必須進行再審。再審后,應將審判結果報送發出指令的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而進行的提審和指令再審。指令再審的,接到指令的地方人民法院再審后,應將審理結果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這是審判監督權的體現。

3、人民檢察院抗訴。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行政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被提出抗訴的行政判決、裁定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檢察機關認為被提出抗訴的行政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1)行政判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撤銷了完全合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2、完全維持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3、完全撤銷了部分合法部分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4、維持了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顯失公正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5、沒有判決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

6、判決行政機關履行不應履行的職責;

7、判決應給予行政賠償的,不給予賠償,或不應給予行政賠償的給予賠償。

(2)行政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將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

2、將不符合撤訴條件的案件,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

3、將不符合終結訴訟的案件,裁定終結訴訟;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當判決、裁定生效后,整個訴訟就已結束。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三,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只能是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據此,在行政訴訟中,有權提出抗訴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具有抗訴的資格,不得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權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必須對抗訴的行政案件進行再審。

五、對申訴的處理

1、當事人的申訴

申訴是指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以改變原判決、裁定的行為。

申訴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但就其性質而言,申訴只是一種民主權利,而不是訴訟權利。申訴只是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之一,本身并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序,也不是案件再審的預備或組成部分。即使申訴有理,申訴本身也不能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開始和停止生效裁判的執行。所以,申訴只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是否有錯誤的一個重要途徑,不論是人民法院的院長還是上級人民法院或是人民檢察院,要發現生效裁判是否有錯,一般通過兩個途徑:一是全面檢查已生效的裁判,這種方法未免工作量太大,事倍而功半,實踐中較少采用。二是通過申訴發現問題,再調閱案卷,從而發現生效裁判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因此,申訴是引起案件再審的一個重要因素。

根據本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訴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申訴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轉處,行政申訴原則上應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因此,其他法院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訴以后,可以轉交原終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處理。但對那些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當事人長期申訴而下級人民法院基于各種原因,不容易辦理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理當事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嚴肅對待當事人的申訴,指定專人認真復查原審案件的材料,也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審查,是對原判決、裁定的內容和當事人提出的申訴意見,以及案卷中反映的主要事實、證據進行核對,而不是按法定訴訟程序再進行一次審理。

2、通知駁回。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申訴的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申訴無理的,可以說服教育申訴人,勸其服判息訟;對仍然堅持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通知書應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有理有據地逐條批駁。對于通知駁回以后當事人仍繼續申訴的,應由通知駁回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查處理。

3、決定再審。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申訴的審查,發現原裁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如果是本院處理的案件,即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處理的案件指令再審的,即直接作出決定再審的裁定,由被指令再審的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申訴交原審人民法院復查,也可以自己進行復查。復查結果認為原判決、裁定沒有錯誤,申訴無理的,通知駁回申訴;申訴有理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4、裁定補正或作出補充判決。經過審查,如果發現已生效法律文書有錯寫、漏判和其他程序上的失誤的,可由制作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裁定補正。如果發現原裁判有實體上的漏判或判決主文不明確無法執行的,可由制作該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作出補充判決。一審的補充判決,當事人不服時可以上訴,二審的補充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

六、附:行政再審申訴書(格式)

行政再審申訴書

申訴人:

申訴人因XX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14年3月3日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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