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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即滿采用什么保障權利

2023.12.30 569人閱讀
導讀:一、訴訟時效期滿權利人喪失的是什么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可能喪失勝訴權,也就是說如果在訴訟中,對方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的,法院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屆滿的若干問題規定有哪些法律主觀:一、 訴訟時效 屆滿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屆滿的若干問題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 訴訟時效 屆滿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訴訟時效抗辯權有什么效力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一方當事人擁有的權利,具有強烈的法律效力。 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后,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或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過了,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即該權利沒有了法律保護的外衣,變成了不受法律保護的裸權利。所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受理后都會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 民事權利 ,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干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 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于其自由處分的范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干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 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期滿權利人喪失的是什么權利

訴訟時效期滿權利人喪失的是訴訟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在訴訟的過程當中對方提出了訴訟時效已經期滿的話,那么法官一般都會駁回當事人訴訟的請求,也就是失去了申訴的權利。但是訴訟時效過后還是可以進行起訴的。

一、訴訟時效期滿權利人喪失的是什么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可能喪失勝訴權,也就是說如果在訴訟中,對方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的,法院將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被法院駁回。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二、訴訟時效過后還可以起訴嗎

1、可以。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喪失的是通過訴訟程序獲得人民法院對其民事實體權利保護的權利,即勝訴的權利消滅,但仍然享有提起訴訟的起訴權。因為權利人的權利并不因訴訟時效的屆滿而消失,因此,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我國法律將當事人的訴權分為起訴權和勝訴權。起訴權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動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是程序意義上的權利;勝訴權是保護實體權利的訴權,即起訴后能夠勝訴的權利。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起訴權,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審查是否存在訴訟時效完成的事實,以及是否存在訴訟時效延長的理由,然后再決定是否否定其勝訴權。

2、訴訟時效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而設置的。中國訴訟時效采取的是勝訴權喪失說。也即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未消滅,但喪失了勝訴也即獲得司法保護的可能。以債權為例,債權時效屆滿,債權人去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如對方當事人主張時效抗辯,則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債權人訴訟請求。如對方不主張則照常審理。之所以受理是因為債權并未消滅,不援引不處理則是尊重當事人處分權,也是因為債權尚存在。援引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因為原告勝訴權已喪失。如果判決原告敗訴,被告清償債務原告不構成不當得利,同樣因為債權并未消滅。

每一個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的,如果過了訴訟時效的話,那么當事人就是喪失了勝訴的權利,但是法官一般不會主動提出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由雙方的當事人進行提出,如果訴訟時效已過當事人提出這個問題,那么法官會駁回訴訟請求的。

訴訟中的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考試大論壇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但是第2項因特殊法產品質量法已經變更,《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來源:考試大《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眼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一)、先說民商法上的:分為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前者式適用于物權的時效,不過目前為止,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后者適用于請求權,如果超過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力,就會導致喪失“勝訴權”。1.[1年]①《民法通則》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②《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③《海商法》第260條有關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④《海商法》第263條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⑤《拍賣法》第61條第3款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2.[2年]①《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②《合同法解(一)》第6條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③《專利法》第62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④《商標案件解釋》第18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⑤《著作權糾紛解釋》第28條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⑥《國家賠償法》第32條第1款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⑦《海商法》第257條第2款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⑧《海商法》第258條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⑨《海商法》第259條有關船舶租用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⑩《海商法》第261條有關船舶碰撞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碰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規定的追償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連帶支付損害賠償之日起計算。《海商法》第262條有關海難救助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救助作業終止之日起計算。《海商法》第264條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①《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②《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4.[4年]《合同法解釋(一)》第7條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5.[5年]《行訴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20年]①《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②《民通意見》第175條第2款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③《行訴解釋》第4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之外,還有一個概念就是“除斥期間”,前面的訴訟時效指的是訴訟權利,這個概念主要指針對與實體權利,也就是法律規定你的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有一個固定的期間,如:《民通意見》73條: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繼承法》25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婚姻法》的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15條規定:“對承運中的貨物、包裹、行李發生損失或逾期,向鐵路運輸企業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鐵路運輸規章180日的規定。自鐵路運輸企業交付的次日起算;貨物、包裹、行李全部滅失的,自運到期限屆滿后第30日的次日起計算。但對在此期間內或運到期間內已經確認滅失的,自鐵路運輸企業,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起計算”。(二)、刑法上的1、刑法關于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訴訟時效已過最好的解決方法

導讀:

一、訴訟時效已過的解決方式

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救濟:

1、自愿履行。

對時效已過之債權,債務人自愿做出給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債務人不知時效已過,也不例外。它是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的結果。對此,我國法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承認債務(權)。

如果債務人明確承諾將履行“已過時效”之債務,無論何種方式,均構成對原債務(權)的承認。但在實踐中,承認的方式常為:雙方達成還款協議、債務人在催收單上簽章和為原債務提供擔保。對前兩種方式,我國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肯認,而對后一種方式,我國則缺少相應的規定。需要說明的是,對債務(權)的承認,只是以原債權債務的內容為基礎的新的債的關系產生,從理論上講,這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原債務(權)訴訟時效的恢復或中斷、中止及延長。部分承認債務(權)亦如此。

3、抵銷。

在抵銷中,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主(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動債權。抵銷分法定的和合意的兩種。

對合意抵銷,雖是雙方行為,但須協商一致,這已含有債務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債務人以“過時效”之債務抵銷對方債務的,發生自愿履行的效果。由于法定抵銷為單方行為,抵銷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對“過時效”之債權(務)的抵銷,在不同主體間的效力(果)是有區別的。

如債務人以其“過時效”之債務抵銷對方“未過時效”之債務的,發生自愿履行的效力。至于對方是否同意,則在所不問。

另外,如兩個債權(務)均“已過時效”的,則任何一方主張抵銷的,都不會產生抵銷的效力,但如雙方合意抵銷的,可產生抵銷的效力。

二、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方法

1、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

(1)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期限到來時起算;

(2)明確履行期限的債權,從期滿的次日起算;借款、買賣等合同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3)無履行期限的債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以不作為為標的的請求權,從義務人有違反行為之時起算;

(5)因侵權行為發生的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為和加害人之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賠償請求權,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但是在上述各種情形中,如果是從一天中途開始的事實起算(如侵權),因當天不足一天,為保障權利人能夠切實行使權利,開始的當天不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內;如果是從一天的零時開始(如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次日),則開始的當天計算在內。

2、從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只適用于20年的長期訴訟時效。

三、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一般怎么判決

1、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2、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正常審理;

3、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則法院需要查明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事由:

(1)如果查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則法院正常審理;

(2)如果查明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則法院會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此時原告喪失了勝訴權。

訴訟時效適用范圍

民事訴訟時效適用范圍:

1、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受訴訟時效約束;

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民事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在司法實務中適用廣泛。在現實糾紛中,訴訟時效抗辯亦是大量案件中頻繁出現的抗辯事由;同時在形態各異的具體案件事實背景下,對于訴訟時效適用范圍及時效期間起算時點的認定,呈現出規則具體運用的復雜性。在許多情形下,能否正確解決上述問題,往往成為影響案件訴訟結果的關鍵因素。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法定期間屆滿后,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義務的抗辯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設置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法律秩序及交易安全。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制度,各國多在民法典中對其進行規定,在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國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與之相對應的概念是“消滅時效”。

民法典》使用了12個條文規定了我國的訴訟時效制度體系,主要內容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及起算規則、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特殊民事主體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援引;訴訟時效中止及其效力;訴訟時效中斷及其效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訴訟時效的法定性及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放棄;仲裁時效;除斥期間的適用規則等。

(一)訴訟時效規則適用范圍的學理通說觀點

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范圍,在民法學理中亦被稱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民法典》第188條將訴訟時效的客體僅表述為“民事權利”,并未進一步將民事權利區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等具體權利類型。在德國法上,消滅時效的客體僅限于請求權。對于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理論與實務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1. 訴訟時效制度原則上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根據目前學理通說觀點,訴訟時效應當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是指特定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

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的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請求權的實現有賴于債務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但是債務人承擔的義務負擔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存在,法律不應無限期保護債權人的請求權,否則不利交易秩序的穩定,在此點上其不同于支配,故此,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二是訴訟時效發生的基本效果即為賦予債務人以抗辯權,抗辯權與請求權是相對應的權利,是一種對請求權進行防御的權利,故此,時效抗辯權只能針對請求權適用。(參見: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92頁。)

2. 物權請求權通常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時或者可能被侵害時,基于物權有權請求恢復原狀或者停止侵害或者返還財產,是一種基于物權的獨立請求權。對于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始終存在爭議。

目前學理通說認為,物權請求權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其理由主要有:一是物權本身作為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作為物權一部分的物權請求權,不能因時效期間經過而消滅;二是物權請求權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權利人對物的圓滿支配,是一種保護物權的特有方法,所有權雖不消滅,如由其所生之請求權消滅,則等于有所有權而無所有物,即成為有名無實之所有權。(參見:史尚寬著:《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30-631頁。)

(二)《民法典》中關于訴訟時效規則適用范圍的規定

1.《民法典》第196條關于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四種情形

《民法典》第196條規定了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四種情形:一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是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是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四是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第196條規定的解讀

在《民法典》第196條規定的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三種具體情形中,有兩類都是權利人基于物權產生的請求權,即排除對物權權能障礙的請求權及返還財產的請求權。

在第一種情形中,即排除對物權權能障礙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是基于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功能,根據物權法基本理論,無論經過多長時間,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權的行為取得合法性,如果允許上述情形中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將會發生物權人必須容忍他人對其行使物權進行侵害的結果,既對權利人不公平,也違反物權法的基本理論。

在第二種情形中,不動產及登記的動產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由于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作為其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宣示了物權的歸屬,在通常情況下,如果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占有人不符,因交易相對人在交易中應當負有合理的注意與謹慎義務,故此其不應對無權占有人產生民法上的合理信賴。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下,如果允許已經登記的物權人返還財產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將會動搖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公信力。應當注意的是,在目前農村中部分房屋并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該條的規定,對此類房屋的返還請求權也應當排除訴訟時效規則的適用。

動產以交付與占有作為所有權享有及變動的公示方法,無權占有人持續占有動產超過一定期間,交易相對人容易對其產生合理信賴。故此,基于對信賴利益的保護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則,普通動產的物權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對于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的“準不動產”,比如航空器、船舶、機動車等價值較大的動產,因其登記行為的效果與不動產一樣,同樣會產生公示公信力,應當與不動產的處理規則保持一致,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第三類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主要為了保障相對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

3.《民法典》第199條關于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規定

(1)《民法典》第199條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99條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2)《民法典》第199條規定的解讀

本條是關于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而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其關鍵要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其一,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債務人不能依據《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只能依據形成權的法定期間或者約定期間的完成主張權利消滅。

其二,作為權利存續期間的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法定性不同,除了由法律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比如《民法典》第564條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其三,期限屆滿后的法律效果與訴訟時效規則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使義務人獲得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相關請求權并未消滅,義務人可以放棄時效抗辯自愿履行義務;形成權的存續期間屆滿后,其法律效果是使形成權絕對、當然、確定地消滅,即權利本身直接消滅。

其四,在法院是否可以主動援引上,二者存在不同。除斥期間的適用可以采取職權主義的模式,即除斥期間屆滿后,不必對方當事人主張,人民法院可以主動依照職權審查該期間是否屆滿以及該期間屆滿的效果,從而確定該權利絕對、當然、確定的消滅。(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05頁。)

(三)《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中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債權請求權

1.《訴訟效制度司法解釋》規定的四類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了四類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請求權:一是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權;二是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是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是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的解讀

根據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故此,有學理觀點認為,該條實際上明確了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原則上限于債權請求權。(參見: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91頁。)

對于第一類情形,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主要原因在于,儲戶對其存款不一定在短期內行使債權,基于其對銀行的信賴,即使其在三年內未支取,銀行也不能因所謂的時效期間經過可以不予返還本金及利息。同時,在銀行與儲戶的關系中,儲戶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基于對儲戶利益的特殊保護,因儲蓄關系發生的債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在國外立法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對于第二類情形,因為該種請求權的實現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會使非特定的公眾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應當注意的是,此處要求企業兌付其發行的債券本息的請求權,必須是企業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債券,如果企業采用定向方式發行的債券,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企業支付債券本息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對于第三類情形,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主要是基于公司法中的資本充足原則,如果允許繳付出資義務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不僅會嚴重危及公司資本充實,而且對其他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造成不公平,同時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應當注意的是,由于《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發布于2008年8月,根據當時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觀點,司法實務中存在的對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由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該問題爭論較大,故此司法解釋未予明確規定。由于該問題在2017年3月頒布《民法總則》第196條(現《民法典》第196條)中,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故此本次司法解釋修訂并未涉及該問題。

3. 撤銷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根據《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民法典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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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的有效期間內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帶來敗訴的風險。換言之,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喪失勝訴權的法律事實,可稱為訴訟時效期間,又稱為即權利消滅。

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的意義不是鼓勵債務人想方設法拖延義務的履行,也不是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務,而在于:

(1)穩定財產關系。免得財產關系長久處于不肯定狀態。

(2)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在規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而又無正當理由,說明權利人已不關心自己權利的實現。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證據,解決糾紛。如果沒有時效限制,年代久遠而造成糾紛難以解決。

二、民法典訴訟時效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四、哪些訴訟請求不適用時效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五、訴訟時效的中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點一

民法典第188條:統一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律延長至3年,且起算點新增一個“義務人”為必要條件。“義務人”也即如債務人、侵權賠償義務人、合同違約人等。如果不知道“義務人”,可視為訴訟時效期間并未開始計算。

要點二

民法典第189、190、191條:明確規定三種特殊情形的訴訟時效規則

情形1: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借貸關系下的分期還款。)

情形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人,而未成年子女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考慮到未成年人對自身權益維護的弱勢,特意用年齡段來明確訴訟時效開始的時間。)

要點三

民法典第194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計算6個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如臺風、地震、洪水等);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待確定了再行計算);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要點四

民法典第195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重新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如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還款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如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還款請求);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點五

民法典第196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如請求拆除危樓);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返還屬于己方產權的房屋);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撫養費(未成年子女主張父母支付撫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對上述內容,民法典進一步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采取協議的形式給以變更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也不能預先放棄,否則也屬無效。

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的有效期間內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帶來敗訴的風險。換言之,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喪失勝訴權的法律事實,可稱為訴訟時效期間,又稱為即權利消滅

民事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民事訴訟時效過了的辦法如下:

1、訴訟時效過了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2、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3、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訴訟時效的效力如下:

1、勝訴權消滅。民法總則18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與訴權亦不同。訴權屬于程序法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享有應依程序法的規定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屆滿,但當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訴權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得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才有公力決斷權;

2、實體權利不消滅。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債權人對于債務人自愿履行的債務,仍享有受領保持力,債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請求返還。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過了仍可以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可以受理。因為其只喪失勝訴權。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可以起訴的,請求法院審理案件,這個起訴的權利并不消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幾年

3年。

民事訴訟時效,指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一、訴訟時效延長的適用條件如下:

1、延長訴訟時效所依據的正當理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認的,因為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將阻礙訴訟時效進行的情況全部地加以規定。當出現中止和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實即特殊情況,造成權利人逾期行使請求權時,有必要授權人民法院審查是否作為延長時效的事由,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而所謂特殊情況而不指權利人由于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訴訟時效的延長適用于已經屆滿的訴訟時效。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決定適當延長一定的期間。

綜上所述,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長期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2)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限屆至之日起計算。

(5)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不作為義務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日開始計算。

(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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