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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2023.12.30 214人閱讀
導讀: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哪些法律分析: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一)是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我國法律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親之間通婚,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禁止結婚的疾病包括:性病、嚴重的精神病、重癥智力低下、遺傳性疾病、麻風病等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1.性病;2.嚴重的精神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3.重癥智力低下;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應禁止結婚;5.麻風病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一)是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二)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三)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四)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等;(三)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禁止結婚的疾病包括:性病、嚴重的精神病、重癥智力低下、遺傳性疾病、麻風病等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我國法律禁止重婚,禁止直系血親之間通婚,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結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

自從西周確立婚姻制度開始,就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一直延續到現在。我國法律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為了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禁止重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衍生問題:

結婚領證需要準備什么東西?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要準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需要準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需要準備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需要準備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禁止結婚的疾病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在醫學上認為是對結婚和生育有影響的其他傳染病。還有一些是不可以進行結婚或者是需要暫時延遲結婚的疾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和狂躁抑郁癥以及重癥智力低下,還包括正在處于發病期間的一些法定傳染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等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分析:不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結婚。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什么

一般而言,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和醫學上的認識,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疾病:

1、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指哪些?

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指: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癥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

3、先天癡呆癥(包括重癥智力低下者);

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擴展資料:

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根據所涉及遺傳物質的改變程序,可將遺傳病分為三大類:

1、是染色體病或染色體綜合征,遺傳物質的改變在染色體水平上可見,表現為數目或結構上的改變。由于染色體病累及的基因數目較多,故癥狀通常很嚴重,累及多器官、多系統的畸變和功能改變。

2、是單基因病,目前已經發現6500余種單基因病,主要是指一對等位基因的突變導致的疾病,分別由顯性基因和隱性基因突變所致。所謂顯性基因是指等位基因中只要其中之一發生了突變即可導致疾病的基因。隱性基因是指只有當一對等位基因同時發生了突變才能致病的基因。

3、是多基因病,顧名思義,這類疾病涉及多個基因起作用,與單基因病不同的是這些基因沒有顯性和隱性的關系,每個基因只有微效累加的作用。

因此同樣的病不同的人由于可能涉及的致病基因數目上的不同,其病情嚴重程度、復發風險均可有明顯的不同,且表現出家族聚集現象,如唇裂就有輕有重,有些人同時還伴有腭裂。

值得注意的是多基因病除與遺傳有關外,環境因素影響也相當大,故又稱多因子病。很多常見病如哮喘、唇裂、精神分裂癥、無腦兒、高血壓、先天性心血管疾病、癲癇等均為多基因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結婚條件

婚姻法說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種疾病: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

蟲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

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

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

3.重癥智力低下(俗稱白癡、呆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當禁

止結婚。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應禁止結

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

不便,還能盡什么夫妻義務。

6.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禁止結婚

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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