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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么)

2023.12.30 330人閱讀
導讀:縣級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法律分析:一、縣級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權利: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條代表享有下列權利:(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代表享有下列權利: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縣級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法律主觀:

人大代表的權利有:審議和表決的權利;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選舉的權利;提出罷免案的權利;提出質詢和詢問的權利;言論和表決免責權;人身特別保護權;提議組織和參加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權;視察權;列席有關會議權等。人大代表的義務有: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人大代表有哪些義務

根據憲法和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享有執行職務相適應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

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人大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兩個方面。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3)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4)認真參加履職學習,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5)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6)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7)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人大代表權利的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而人大代表義務的履行是屬于各個代表的。實踐中,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也有交叉,體現了權利與義務、權利與責任的一致性。代表需要處理好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關系,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為了保障人大代表能依法行使職權,相關法律規定,未經相關國家機關的同意,韌帶代表的人身權不受限制,當然,若人大代表不能模仿的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行為,受到的處罰也是較為嚴重的。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6、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7、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若有其他問題請您聯系專業人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條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縣級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縣級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6、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7、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縣級人大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3、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4、認真參加履職學習,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5、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6、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7、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七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承擔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大職責;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他們代表人民行使神圣的權力;決定國家和地方重大事務;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到工廠車間、農戶地頭,調查研究,了解民意。

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所享有特定的行為權,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審議權,表決權,提名權,選舉權;提出議案權,質詢權,提出罷免案權,提出建議、批評、意見權,提議權,言論表決免究權,人身特別保護權,執行代表職務保障權等。

資料擴展:

很多人都不知道人大代表是如何進行選舉的,下面來了解一下。

_ 直接選舉是指人大代表由選區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的。我國縣級人大代表,鄉級人家代表采取直接選舉的辦法產生的。由于行使選舉權利的主體是廣大選民,因此這種方式被稱為直接選舉。

_ 02

間接選舉是指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大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省級人大代表,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采取間接選舉的辦法產生。由于行使選舉權利的是人大代表,不是選民,因此這種方式被稱為間接選舉。

_ 03

目前我國采取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方式,選舉各級人大代表。這是同我國現實的經濟與社會發展條件相適應的,有利于國家的穩定和現代化的建設。

_ 04

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不能全面實行直接選舉,但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直接選舉的范圍也會擴大。

_ 05

這需要廣大群眾民主意識的提高,才能有步驟地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人民代表的職責和義務

法律分析:代表享有下列權利: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人大代表享有執行職務相適應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人大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兩個方面。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人大代表有啥權利與義務?

法律主觀:

人大代表的權利有審議和表決的權利;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等。義務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縣級人大代表的權利與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

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四十九條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二)辭職被接受的;

(三)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四)被罷免的;

(五)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七)喪失行為能力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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