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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婚中無過錯一方的損害賠償權的法律規定

2023.12.30 593人閱讀
導讀:結合《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實施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有學者將該制度表述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為過錯實施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妨害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過錯方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2],《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新增的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

「民法典」離婚后,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離婚損害賠償

文章以學習《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相關規定為主,本文為個人所寫的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第二篇學習文章,對《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進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討,如有錯漏請予以指正。本文會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一)、(二)、(三)》等的相關規定,以便能更好進行對照、查閱。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有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以個人財產給予經濟賠償的法律制度[1]。也有學者將該制度表述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為過錯實施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妨害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過錯方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2]。結合《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實施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適用《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基礎是雙方具有合法婚姻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婚姻法》第46條)“......,導致離婚的,......”的規定,提出離婚的基礎是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若是雙方的婚姻符合《民法典》第1051條(《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052條、第1053條(《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可撤銷婚姻情形,則當事人無法提出離婚的請求進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而是請求確認婚姻無效、請求撤銷婚姻,進而提出損害賠償。

二、《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4種情形,及新增的“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使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4種情形為: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1-2,本質是違反一夫一妻制,情形3-4,本質是破壞家庭的和諧以及違反法定義務(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對于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4種情形的分析,另行閱讀筆者之前所寫的文章《「民法典」訴訟離婚案件,六類情形+一兜底性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本文不再贅述。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新增的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對于“重大過錯”的理解,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其次,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侵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使其造成了損害。這里沒有要求行為的“重大”,因而只要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實施的行為[3]。筆者贊同該觀點,“重大過錯”包含故意和重大過失。故意的情形不用多說,如通奸、主動吸毒(不包括首次被人陷害而吸毒的)、賭博、賣淫(不包括被迫等非自愿情況)、嫖娼等都屬于故意的情形。重大過失的,筆者認為,如女方懷孕期間,男方非故意的行為導致流產的;夫妻日常生活中,女方非故意的行為導致男方性功能障礙,甚至不孕不育的,都可認為是“重大過失”。對于“重大過錯”,應結合過錯情節、傷害后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4]。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權利人、義務人和賠償范圍。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協議離婚、法院準予離婚。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7條第2款(《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7條第3款(《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3款)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夫妻協議離婚、法院準予離婚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必須是夫妻一方的無過錯方,義務人必須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方。

結合《民法典》第1091條,以及《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7條第1款(《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1款):“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的規定,權利人必須是夫妻一方的無過錯方,義務人必須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方。如果過錯方家暴的對象不是配偶,而是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確實存在人身損害的,應按照《民法典》第1179條提起人身損害賠償。如果過錯方重婚、與他人同居的,權利人只能請求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不能請求第三者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比如,一方與他人同居,但另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無論夫妻雙方過錯的大小,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90條(《婚姻法解釋(三)》第46條)的規定,夫妻任一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6條(《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以全部賠償為原則。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過錯方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

四、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無過錯方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應注意的事項。

(一)協議離婚的,無過錯方協議離婚時未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登記離婚后,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9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比較《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的規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9條刪除了“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規定的一年期限為除斥期間,但有的案件,無過錯方往往是在比較久的時間后才能發現對方存在過錯的行為,因此,刪除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有利于更好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對于協議離婚的,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宜,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3年。

“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一般是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雖然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但有其他證據確切證實當事人放棄該項請求,也可認定為“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

(二)訴訟離婚的,《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8條規定了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被告提起離婚訴訟時,當事人在一審、二審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程序。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8條規定了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書面告知當事人《民法典》第1091條等規定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在適用《民法典》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時,應當分別處理以下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8條第1項的規定,符合《民法典》1091條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規定與《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1項的規定沒有實質性修改。此時,原告必須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原告在離婚訴訟中,經過告知也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視為原告已經放棄了這個權利。準予離婚后,原告不能再單獨就離婚損害賠償提出請求。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被告若要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應注意以下的情形:

1《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8條第2項的規定,被告既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本條規定刪除了《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2項“離婚后一年內就此提起訴訟”的內容,也就是說,在此種情形下,當事人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不受一年的限制。雖然刪除了一年的限制,但對于當事人行使權利,不應當是沒有期限限制的,筆者認為,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為宜。

2《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88條第3項的規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未提出損害賠償,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一并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條規定刪除了《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第3項“調解不成后,一年內另行起訴”的內容,雖然刪除了一年的限制,但對于當事人行使權利,不應當是沒有期限限制的,筆者認為,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為宜。

本條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2024年修正,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328條規定精神相符。本條規定的后半句“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與《民訴法解釋》第328條第2款“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規定的訴訟程序一致。此處,雖然《民訴法解釋》第328條第1款規定的是“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但被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訴請的,不屬于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反訴。將其理解為一種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的普通共同訴訟較為妥當[5]。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同意離婚,但一審、二審均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離婚后,無過錯方可以單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該案件適用的案由為“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

五、離婚損害賠償與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能同時適用。

《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條規定確定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相對于《婚姻法》第39條第1款,新增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而《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也就是說,當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為無過錯方時,準予離婚的情況下,“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和離婚損害賠償可同時適用。

六、離婚損害賠償與無過錯方在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如前文所述,離婚損害賠償的基礎是雙方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當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根據《民法典》第1054條第2款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條規定為《民法典》新增的內容。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0條(《婚姻法解釋(一)》第13條)的規定,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法律采取的是宣告無效主義即經宣告才無效,而非當然無效的規則。

整體來說,當婚姻依法被確認不存在后(離婚、無效、被撤銷),無過錯方才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對于無過錯方來說,其相關的權益得到更為完善的保護。

法律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等兜底性條款,等待最高院、司法實踐等進一步確定相關的情形。

婚姻法中對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有配偶又與他人同居;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

3、一方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法律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行為;

4、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

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財產的分割按照以下原則來處理:

1、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男女平等,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的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4、給予補償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離婚訴訟流程:

1、寫好離婚起訴書;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和解釋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確定民事 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 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 登記結婚 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 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 廣東 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法[2000]18號)第二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 結婚 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應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為準。但時間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1]44號)解釋為: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這可作為一種參考。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一般離婚是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那么要求無過錯作出賠償,才有可能得到支持。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需要滿足規定的情形,主要就是過錯方的過錯情形必須要是法定過錯才行,就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生活、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民法典》規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下列幾種:

1、與他人重婚的;

2、婚內與他人同居的;

3、婚內實施家庭暴力的;

4、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5、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其中“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離婚損害賠償證據有哪些?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綜上所述,在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給自己損害賠償,必須要能夠有證據自己受到了相應的危害并且是屬于法定情形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受到傷害的話,是無法爭取到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在離婚過程中,只有不存在法定過錯的一方才有權主張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正確?

【正確】

本題考查民法典。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故表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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