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債務如何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例)
法律規定繼承遺產范圍內債務應該如何清償
法律主觀:
債務在遺產范圍內的,繼承人以其 繼承的遺產 實際價值為限,承擔相應的債務償還責任。如果債務超過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那繼承人可以選擇自愿償還超過的部分,也可以不償還超過部分。如果繼承人不想承擔債務,可以 放棄繼承遺產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客觀: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法》將于2024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院怎么處理
被繼承人死亡后,可能會留下遺產,可能會留有債務,這就需要債務清償。那么,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院怎么處理呢?如果讀者在生活中遇見這樣的問題無法處理的,需要解決的,可以閱讀本文章內容,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院怎么處理
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糾紛的焦點很多都集中在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處理上。因此如何理解和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其意義事關重要。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生前舉債有的是為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所欠;
有的是為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這兩種債務從其表面上看區別不大,但實質完全不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為被繼承人個人債務,簡稱為被繼承人債務,后者則為家庭共同債務。這兩種債務清償的根據和方式是不同的。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原則。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4.連帶責任原則。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于遺產在分割之前屬于各繼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序清償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并存的情況下,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并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后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如何確定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
1、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的范圍。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產性債務。主要包括這樣幾類: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于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伙債務各屬于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2、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應注意的問題。
(1)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其家庭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是指為了家庭成員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家庭的共有財產來清償,不能以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全部清償。家庭共同債務中應由被繼承人清償的部分應確定為被繼承人的債務。
(2)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現實生活中,并非所有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欠的債務都是其個人債務,以下兩種債務雖以被繼承人的個人名義形成但不應完全歸為被繼承人的債務:
1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家庭債務。2因繼承人不盡扶養、贍養義務,被繼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這種債務應先用遺產清償,對不足部分繼承人仍然負有清償義務。(3)應區別被繼承人債務與繼承費用,繼承費用應當從遺產中支付,而不屬于被繼承人債務。
繼承遺產后怎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法律分析: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程序和方法有兩種:1、繼承開始以后,各個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之前,應首先用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清償后剩余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2、繼承開始以后,各個繼承人先根據遺囑或者法律規定對遺產進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繼承到的遺產份額的多少,按比例分別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順序是怎樣的
被 繼承人 債務 的清償順序: (1)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并存的情況下,首先由 法定繼承人 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 遺囑繼承 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 (2)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并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比如工人 工資 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后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 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 扶養 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遺產繼承債務如何處理
遺產繼承債務需要通過清償方式進行處理。繼承人有義務清償遺產中存在的債務,但是在清償時需要注意先后順序以及債權人的優先權。
在遺產繼承中,如果遺產中存在債務,那么繼承人有責任對這些債務進行清償。具體來講,遺產繼承債務的處理需要分兩步走,即確定要清償的債務和確定清償的方式。首先,要確定要清償的債務。遺產繼承債務包括遺囑人生前的債務、遺囑人死后遺留下來的債務以及與遺產有直接關系的費用等。繼承人應當通過查閱法律文獻和調查采訪等方式,全面了解遺產中存在的債權債務情況,以便做出準確的判斷。其次,確定清償的方式。遺產繼承債務處理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以遺產中的財產清償;二是通過其它途徑清償;三是主張無力清償債務從而放棄繼承權。在進行清償時需要注意先后順序以及債權人的優先權,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考慮支付一些重要的債務,例如人身傷害賠償金、遺產稅等。
如果繼承人不清償遺產中存在的債務會有什么后果?如果繼承人不清償遺產中存在的債務,那么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對遺產負有清償債務的責任。如果繼承人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催收,甚至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因此,繼承人一定要準確了解遺產中存在的債權債務情況,并且主動采取措施進行清償。
遺產繼承債務處理是遺產繼承中的一個重要方面。繼承人有義務清償遺產中存在的債務,但是在清償時需要注意先后順序以及債權人的優先權。如果遺產中存在債務,繼承人應當及時了解有關法律規定,并主動采取措施進行清償,以避免可能面臨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即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申請條件,應當提出申請,之后在賠償款到了之后根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的責任比例退還救助基金。
如何進行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
法律主觀:
如何進行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 (1)清償債務的程序和方法一般是,繼承開始后,首先應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繳納其生前應繳納的稅款和清償其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之后繼承人才就余下的遺產進行繼承。 (2)在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遺產債務的情況下: A、如果既有 法定繼承 又有 遺囑繼承 、 遺贈 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 遺囑 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B、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遺產債務。 1、只有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具有財產性的個人債務,才能成為 繼承法 律關系客體的組成部分,而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個人債務,不能讓渡給他人,故不能作為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 2、被繼承人的債務往往由兩部分構成: (1)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發生的,并應由其個人承擔的債務。需要注意的是,在繼承開始后,因 殯葬 被繼承人所欠下的債務,不屬于被繼承人的債務。 (2)在共同債務中,應由被繼承人個人承擔的債務份額。 3、在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時,應當注意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 家庭共同債務是基于家庭全體成員共同生活的需要而欠下的債務。無論以誰的名義欠下的家庭共同債務,都應以家庭共同財產償還。如家庭共有財產不足清償時,則由家庭成員分擔償還責任,其中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部分,應列入其個人債務之中。 4、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原則 (1)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以接受繼承為前提條件。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負償還責任。但是繼承人放棄繼承也是有條件的,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6條的規定,繼承人因放棄 繼承權 ,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2)限定繼承原則。接受遺產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 (3)保留必留份原則。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不得取消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必要的遺產份額,而應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如何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法律分析: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一般應遵循如下原則:1、限定繼承原則。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的原則是怎么樣的
法律分析:遺產既包括積極遺產(如物權、債權),也包括消極遺產(如債務),繼承人在繼承積極遺產時,也必須繼承消極遺產。也就是說,必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一般應遵循如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是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繼承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承繼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如下:
1、清償遺產債務應優先于遺贈,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2、確定遺產債務清償順序;
3、遺產債務清償順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具體如下:
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也就是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的原則,也就是只有在清償債務后,還有剩余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手續具體如下:
1、先確定遺產,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于被繼承人的那部分財產,往往還處在家庭共有財產狀態中,其遺產尚未確定。因此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先要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份財產作為真正的遺產,以此作為清償的依據,切忌不分青紅皂白把被繼承人家庭的財產都作為遺產并以這個“遺產”負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2、區分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分清被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只有在嚴格按照前文定義確認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才必須依限定繼承的原則辦理清償事務,即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反之,被繼承人所欠下的債務,雖是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但是實際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產生活的,就不能認定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而應作為家庭債務,由家庭成員共同負擔。
綜上所述,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也就是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的原則,也就是只有在清償債務后,還有剩余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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