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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配偶財產新規定(丈夫欠債妻子如何自保)

2024.01.01 11人閱讀
導讀:執行追加配偶最新規定法律主觀:被執行人死亡其配偶或繼承其財產的繼承人都有義務承擔返還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他妻子或其他 合法繼承人 為被執行人,在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根據法院判決的具體要求來執行財產的清償,同時也可以對屬于被執行人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清償任務,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對配偶的財產進行清償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條件來進行認定,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是不能直接執行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配偶的財產如果是屬于個人所有的,那么是可以不對配偶的債務執行償還情況的,但如果配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是可以執行其個人財產的。

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能直接執行嗎?

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是不能直接執行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配偶的財產如果是屬于個人所有的,那么是可以不對配偶的債務執行償還情況的,但如果配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是可以執行其個人財產的。

一、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能直接執行嗎?

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能直接執行。只有通過追加被執行人或起訴被執行人配偶取得其對本案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裁判,將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轉化為本案的執行標的才能依法執行。為了避免財產轉移,可由申請人申請并提供相應財產擔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采取控制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根據法院判決的具體要求來執行財產的清償,同時也可以對屬于被執行人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清償任務,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對配偶的財產進行清償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條件來進行認定。

執行追加配偶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

被執行人死亡其配偶或繼承其財產的繼承人都有義務承擔返還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他妻子或其他 合法繼承人 為被執行人。 追加被執行主體是執行程序的一項重要的司法活動,當被執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追加與原被執行人有具有權利、義務關聯的主體,與原被執行人共同承擔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責任,但這種追加行為必須是有法律明確規定,而且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自行設定和推斷,不得隨意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一、 追加被執行人 配偶為被執行人。 二、追加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三、追加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四、追加獨資企業的業主為被執行人; 五、追加總公司、分公司為被執行人; 六、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七、追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 八、追加妨害執行人為被執行人。 九、追加被掛靠企業為被執行人。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提起訴訟的除外。

交通事故執行配偶財產新規定

法律主觀:

對于判處犯罪分子 罰金 的,人民法院只會執行犯罪分子的財產,而不會犯罪分子配偶合法的財產。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被強制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能否強制執行

能否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根據以下情形認定:

1、如果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么法院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

2、如果是個人財產的話就不能夠執行了。

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制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內容。

3、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被執行人是與申請執行人相對的,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勝訴方是申請執行人,敗訴方為被執行人,或者有負擔的一方為被執行人,另一方為申請執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決履行了,就不會申請法院執行了。

綜上所述,如果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么法院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

如果是個人財產的話就不能夠執行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 定減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九條

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在任何時候,包括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行政機 關對被告人就同- -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折抵,扣除行政處罰已執行的部分。

強制執行夫妻共有房屋的規定

法律主觀:

強制執行 能否執行 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區分兩種情況判斷。如果強制執行的 債務 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債權人 在 訴訟 時只起訴了夫妻一方,強制執行時想執行雙方的財產,則可以提出增加被執行人的申請。 此時有的法院會要求債權人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或者按照訴訟的要求處理追加被執行人的事宜。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為 債務人 ,那必然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受償。 如果強制執行的債務屬于夫妻一方的 個人債務 ,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債務人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債務人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如夫妻婚后購買一套房屋,債務人享有50%的份額,債權人則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該50%的財產份額。 不過,實際操作中需要拍賣這個房產,夫妻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債權人可以就整個房產拍賣款所得的50%受償,剩余一半應當退還給債務人配偶。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如何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

法律主觀:

若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則可以 追加被執行人 的配偶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否則就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所以正確界定 夫妻共同債務 與 夫妻個人債務 是能否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前提條件。只有夫妻共同債務才能用 夫妻共有財產 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指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雙方為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配偶新規定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不會執行配偶財產。一般來說,強制執行不會涉及配偶的個人財產,即便是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執行被執行人那一半。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被執行人配偶應是連帶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個人債務執行配偶財產新規定

一、個人債務執行夫妻共同財產規定是什么

(一)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2.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僅執行負履行義務一方的財產。

(三)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一方承擔責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應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的,也應分別情形進行處理:

1、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進行了約定,由一方負擔,并告知債權人的,不應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未告知債權人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2、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后,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不論財產歸誰所有,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財產仍得以執行,共同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履行義務的,夫妻雙方均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3、在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前,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對共同債務仍應以原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償還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繼續償還債務,另一方不再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4、如果夫妻雙方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法院執行機構可以以雙方為共同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夫妻雙方。

二、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特征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夫妻共同財產必備要件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于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于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后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系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如中國移動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與其妻子李某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也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訂,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內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這里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范,同時也包括其他部門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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