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公安局違法辦案的程序是怎樣的(控告公安局違法辦案范文)
公安局違法辦案怎么告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違法辦案的控告方法:可以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第九條 督察機構對群眾投訴的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及時出警,按照規定給予現場處置,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已經進入信訪、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督察機構應當將投訴材料移交有關部門。
第十條 督察機構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執行;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錯誤決定、命令,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準后執行。
公安局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辦案程序
法律主觀:
這位朋友您好,我已詳細閱讀了您的問題,根據您描述的情況、我的工作經驗和法律相關規定,現答復如下:一、刑事案件的程序大概是這樣: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二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是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是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是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二審的審判時限是應當在二個月內審結,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二個月至三個半月,最長是六個月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個月,最長四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后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法律客觀:
根據刑事執法辦案程序規定如下:(一)受理案件1、公安機關對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2、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3、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扭送、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他保守秘密。4、對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開展偵查工作;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依法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不予立案。5、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請求。(二)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可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經檢察機關批準,可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公安機關執行刑事強制措施時,應依法出示相應的證件和刑事法律文書。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將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三)偵查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權依法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鑒定,辨認,通緝等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四)偵查終結1、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偵查后,認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偵查過程中或偵查終結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①沒有犯罪事實的;②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③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④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上述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應立即解除,發給相應的刑事法律文書。
公安局辦案程序違法
公安局辦案程序違法可以向地方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如實舉報。
違法辦案或因受賄而違法辦案造成辦案不公、冤假錯案的都是違紀違法行為,受賄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犯罪,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索要請托人財物在1萬元以下或受賄3萬元以下的,可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索要請托人財物在1萬元以上或受賄3萬元以上的,除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外,可依法移交檢察院立案偵查,甚至可以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是:
1、向違法者展示執法狀況;
2、收集證據;
3、口頭告知違法者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違法者依法陳述和辯護的權利;
4、充分聽取罪犯的陳述和辯護,違法者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予以采納;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交給被處罰人;
5、當場收繳的,填寫罰款收據,交給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的,通知被處罰人限期到指定銀行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應當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人民警察作為人民的保護傘需要對人民盡職盡責,不能夠不作為。如果有不作為的情況,該警察的上級部門應該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或者是禁閉的處罰。如果上報至監察委之后,監察委應該按照規定法律程序來對其進行處罰。
控告公安局違法辦案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違法辦案的控告方法:可以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遇到有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辦理的情況時,應當一律記錄在案,并向相應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在接到報告并審核認定為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后,應按程序報告、移交有權管轄的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本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有權管轄的,可以直接調查處理。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辦案單位和組織人事部門,最終認定為違法干預辦案的,將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派出所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派出所辦案程序可以分為調查、決定和執行這三部分。因此我們在報案以前就要考慮到派出所在辦案時的三個流程中所需要的東西,并且提前準備好自己的時間和相關人物,積極配合派出所的工作流程,來保證自己在辦案的過程中的高效。
派出所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派出所在接到報后,對不構成刑事案屬于治安案件的應該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處理:
一、調查
1、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2、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3、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5、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二、決定
1、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2、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三、執行
1、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2、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特殊情況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派出所辦案程序可以分為調查、決定和執行這三部分。因此我們在報案以前就要考慮到派出所在辦案時的三個流程中所需要的東西,并且提前準備好自己的時間和相關人物,積極配合派出所的工作流程,來保證自己在辦案的過程中的高效。
治安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1、受理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2、調查。3、決定。4、執行。
一、受理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調查
(一)傳喚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5、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詢問
1、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2、被詢問人要求就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3、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三)檢查
1、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2、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的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應查點清楚,當面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
(五)鑒定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和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三、決定
(一)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有證據能夠證明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二)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五)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七)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記入辦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執行
(一)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三)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并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處罰暫緩執行。
(四)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依據;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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