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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應返還多少彩禮(離婚后主張返還彩禮)

2024.01.01 473人閱讀
導讀:對于已結婚的,若沒有同居生活,應全額返還,雖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還60-80%,若雙方已生育,且婚姻已愈二年,原有的借婚姻索取財物之目的,此時已沒有實際意義,世上沒有那個借婚姻索取財物之人愿以生兒育女,且共同生活二年為代價,此時離婚可不考慮彩禮的返還,若男方確實困難,為婚姻又欠下巨債,可適用《民法典》(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以救濟,男方悔婚說明雙方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即沒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在此情況下,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男方主動退婚能拿回多少彩禮

一、男方主動退還的,能夠拿回的彩禮數額,可以根據以下方式進行確定:

1、男方可以和女方就彩禮退還的數額進行協商,約定退婚之后,女方退還多少數額的彩禮;

2、協商不成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人民法院戶會根據男女之間的實際情況,對彩禮的數額作出相應的判決,確定一個合理的退還數額。

如果男方退親彩禮也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的。實踐中,退還彩禮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此時要求具有法定的情形,同時也不會是全數的退還彩禮,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退還一定比例的彩禮。

一般情況下,在滿足相關條件的情況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發生結婚彩禮返還糾紛,是因為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后很快就解除了,這本身就是對雙房家庭的的一個傷害,如果彩禮返還糾紛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理由是:“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由于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禮,更注重的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男方悔婚女方要退還彩禮。男方悔婚說明雙方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即沒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在此情況下,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產生彩禮返還糾紛的原因

1、解除婚約。

若當事人雙方沒有過錯,根據附解除條件贈與的法律特征,當事人雙方附有條件給付對方的財物,皆應全額返還。根據過錯程度,若雙方已同居或發生了性關系,女方無故毀約的,可返還50-80%,男方無故毀約的,返還控制在50%以下;按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并已生育子女的,男方無故毀約,提出彩禮返還的,返還40%以下;女方無故毀約的,返還50%-60%;男方隱瞞禁止結婚的疾病、采取欺騙手段的,返還50%以下;隱瞞其它疾病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80%以下;男方打罵女方造成不能成婚的,返還60%以下。

2、借婚約或婚姻索取財物。

女方非出于結婚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借婚約索取財物,彩禮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約或制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應全額返還。對于已結婚的,若沒有同居生活,應全額返還,雖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子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還60-80%,若雙方已生育,且婚姻已愈二年,原有的借婚姻索取財物之目的,此時已沒有實際意義,世上沒有那個借婚姻索取財物之人愿以生兒育女,且共同生活二年為代價,此時離婚可不考慮彩禮的返還,若男方確實困難,為婚姻又欠下巨債,可適用《民法典》(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以救濟。

3、包辦買賣婚姻。

此為借合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彩禮應予以追繳,另一方給予相同數額的罰款。

4、離婚。

當事人結婚后離婚,附解除條件贈與行為已生效,民事法律關系已完成,已沒有解除贈與的條件,當然也沒有依此返還彩禮的問題。對于結婚未愈二年,且沒有生育子女,因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負債,根據男方生活困難的程度、女方的實際情況適當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未領取結婚證離婚彩禮退多少

彩禮離婚后一般退還的標準為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或者領取結婚證沒有共同生活的需要全部退還、男方反悔的需要退還百分之八十、一年內離婚的退還百分之五十左右、兩年內離婚的退還百分之三十左右。

一、彩禮離婚后一般退還多少

彩禮離婚后一般退還的標準為:

1.雙方沒領結婚證且沒有同居生活的或雙方領了結婚證,但實際沒有同居生活的,彩禮應全額返還;但如果是男方反悔的,女方返還彩禮80%左右。

2.雙方領了結婚證,且同居生活的,女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男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4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30%左右。如果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

3.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但是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同居關系解除后,如是女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6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50%左右;男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如果女方再同居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

二、《民法典》中的婚姻彩禮錢有什么規定

民法典中并沒有關于彩禮的明確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范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三、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什么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但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得”,是指對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非對財產必須實際占有。

雙方離婚后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嗎?

彩禮的性質為附帶條件的特殊形式的贈與,通俗可理解為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離婚后贈與女方的彩禮錢一般是無需返還給男方的,除非存在特殊情況,男方可要求返還。

一、雙方離婚后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嗎?

離婚后彩禮一般是不需要退給男方的,但也有例外情形。決定彩禮是否需要退給男方,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

人民法院支持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沒有結婚;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即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其中第二、三條是以離婚為前提。

二、何種情況下返還彩禮錢應予以支持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所以彩禮是否需要返還,關鍵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情況。

三、離婚時彩禮應返還多少?

離婚時彩禮應返還一半左右,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根據《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婚姻家庭編第五條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返還額度的認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全額返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全額返還。

總之,離婚后彩禮錢在一般情況下女方是不需要退還給男方的。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是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從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更者是婚前給付女方彩禮錢導致男方一方生活困難的,法院應支持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結婚三個月就離婚彩禮退多少

結婚三個月就離婚彩禮退回數額應以男方給付的數額為限制,由雙方協商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存在法定情形,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對方退還彩禮的,接收彩禮的一方需要將彩禮退還給付人,退還的數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約定彩禮的退還數額,無法達成協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法律規定,禁止一方借婚姻向另一方索取財務。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言而總之,如果是婚姻登記前的彩禮或者嫁妝的話,一般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在婚前簽訂了相關的財產協議說明彩禮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的話,那么也屬于婚前財產。同時如果符合相關條件的話,那么同樣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離婚退彩禮的法律規定按百分之幾退

1、雙方沒領結婚證且沒有同居生活的或雙方領了結婚證,但實際沒有同居生活的,彩禮應全額返還;但如果是男方反悔的,女方返還彩禮80%左右。

2、雙方領了結婚證,且同居生活的,女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男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4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30%左右。如果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

3、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但是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同居關系解除后,如是女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6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50%左右;男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如果女方再同居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

三、減少返還數額的情形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四、貴重物品的返還原則

貴重物品的返還,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因不可抗力導致物品損壞、滅失或因自然損耗、物價降低等因素導致物品價值減少的,接受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方在婚約未解除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物品出賣或因為接受方的過錯導致物品損壞、滅失的,接受方按物品出賣、損壞、滅失時的實際價值予以賠償。比如,婚約一方當事人用10萬元購買一輛轎車作為彩禮給付了對方,由對方一直使用兩年后,其價值就降到5萬元。如果需要返還時,接受彩禮的一方只能將該轎車原物返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結婚三個月離婚彩禮錢22萬退多少

1、雙方沒領結婚證且沒有同居生活的或雙方領了結婚證,但實際沒有同居生活的,彩禮應全額返還;但如果是男方反悔的,女方返還彩禮80%左右。2、雙方領了結婚證,且同居生活的,女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男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4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30%左右。等等。

一、結婚后離婚彩禮錢退多少

關于彩禮返還的額度,目前法律法規中,尚未做出明確的規定。通常是當事人根據不同情形做了具體的要求,可參考以下數額返還彩禮:

1、雙方沒領結婚證且沒有同居生活的或雙方領了結婚證,但實際沒有同居生活的,彩禮應全額返還;但如果是男方反悔的,女方返還彩禮80%左右。

2、雙方領了結婚證,且同居生活的,女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男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4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30%左右。如果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

3、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但是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同居關系解除后,如是女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6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50%左右;男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如果女方再同居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

二、彩禮返還的標準和原則

我國《民法典》,并未對婚約及彩禮的給付標準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于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彩禮退還的規定的,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彩禮符合了返還的條件,并不意味著必須百分之百地返還,人民法院在確定返還的數額時一般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哪方提出解除婚約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間,而且接受彩禮一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返還比例會高于給付彩禮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還比例。

辦理離婚彩禮應該退多少

彩禮離婚后退還的比例是: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具體的退還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十萬彩禮離婚后返還多少

法律主觀:

離婚后,符合法定的返還彩禮條件的,十萬彩禮一般是全額返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來確定彩禮返還的具體數額。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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