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法醫鑒定程序有哪些(公安局有法醫鑒定科嗎)
公安機關法醫鑒定程序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中的法醫鑒定的程序是這樣的:
1、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
2、收到委托書后,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3、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
4、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公安法醫鑒定程序規則
法律分析:1、提出要求鑒定的申請;2、繳納鑒定費;3、受理立案;4、作出鑒定結論;5、書面通知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一經形成,在規定時限內盡快以規范的公文形式發給申請人或委托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公安機關法醫鑒定司法鑒定有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1、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3、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4、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5、重新鑒定。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6、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8、出庭。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怎么請法醫鑒定傷情
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攜帶傷情鑒定委托書以及相關資料,請法醫鑒定傷情。
當事人做傷情鑒定的,需要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傷情鑒定程序:
1、發生傷害案件后首先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后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需求。公安機關會出具鑒定委托書給受傷人員;
2、傷者在得到委托書后,要親自前往當地的法醫門診,憑委托書向法醫提出鑒定要求。法醫受理委托,對傷者進行拍照,檢查。對僅有體表損傷的鑒定,法醫一般會當即出具鑒定結果;對于有內傷的傷者,法醫會要求傷者進行針對性的檢查以確定內傷情況,進行鑒定。在傷情檢查清楚后法醫會出具或告知傷者,傷情以調查清楚,會發出鑒定;
3、在法醫門診進行完檢查確診完畢后,傷者即需要等待法醫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一般損傷三天以內出具,特殊或者復雜損傷七天以內出具,及特別損傷因需觀察愈后情況相應時間會有所延長;
4、一般公安局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書,公安機關自行到法醫處領取,領取后公安機關會告知傷者鑒定結果。社會機夠出具的由傷者自行鑒定的傷情鑒定書,可由傷者自行領取,但一般公安機關不會采信公檢法機關法醫以外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另外關于傷情鑒定復議,一般是在接到傷情告知以后,傷者就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對傷情鑒定復議;
6、傷情鑒定的復議是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一般情況下傷情鑒定只能復議一次。及特別情況,復議后傷者仍不認同,公安機關可以組織有關專家會商,會商結果為最終結果;
7、注意事項:一定要在損傷消失以前進行鑒定。
綜上所述,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經工傷認定,但經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不構成傷殘。需要賠償醫療、務工、交通、護理、營養等費用;若構成傷殘,需要 根據等級不同計算賠償金。1-10級賠償標準不同,級數越大賠付越小。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法醫鑒定流程
法醫鑒定流程如下:
1、委托方書面提出鑒定申請;
2、鑒定所進一步了解情況并確定申請事項是否具備鑒定條件;
3、受理后委托方與鑒定所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4、委托方提交所需鑒定出材料;
5、委托方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交鑒定費用;
6、鑒定所按照委托方約定組織實施鑒定;
7、鑒定結束后,通知委托方結清鑒定費;
8、鑒定所出具鑒定報告;
9、鑒定所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方。
法醫判定申請流程:
1、法醫鑒定主要受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托的鑒定;
2、受托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受理以個人名義委托的法醫鑒定;
3、委托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
4、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有確定鑒定時機的義務;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鑒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的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托原作出鑒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鑒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托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鑒定。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法醫鑒定需要帶的材料為:
1、委托書、卷宗、病歷材料、門診病歷、影像學材料、照片、既往鑒定文書、起訴狀、判決書、答辯狀、開庭質證材料、當事人或控辯雙方提供的書面陳述材料等。
2、一般情況下,法醫鑒定應該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法院進行委托的,個人很少申請法醫鑒定,如果我們要申請法醫鑒定,必須將委托書以及案情和相關的病歷材料交納在相關的鑒定機構。
綜上所述,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申請法醫鑒定流程
申請法醫鑒定流程,具體如下:
1、法醫鑒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托的鑒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 法醫學鑒定的,須委托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鑒定,不得越權鑒定。
2、委托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托的法醫學鑒定。
3、委托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X片、CT等)等鑒定資料。
4、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有確定鑒定時機的義務。委托單位和被鑒定人應當配合法醫鑒定 。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鑒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 結論(或意見)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托原作出鑒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鑒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托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鑒定 。
法醫病理鑒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1、是確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確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還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時存在損傷與疾病時,要分析損傷、疾病與死亡的關系,對于存在幾種致命性損傷,應確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誰應負主要致死責任。
2、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確定死亡原因復雜,常須結合現場勘驗和案情調查進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斷。
3、是推斷死亡時間,是指人死后到尸體檢驗的時間,推定死亡時間有助于偵查范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尸體現象所見和對生物化學變化的檢測,結合當時當地的氣象條件進行綜合判斷。
4、是認定致死傷物體,主要是根據損傷的形態、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質,如損傷內的附著物來推定的,或對咬痕、扼痕、捆綁痕、注射針孔以及各種工具打擊痕跡等的性質、形成方式和方法來判斷。
5、是鑒別生前傷與死后傷,即推斷死者損傷是生前造成的還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損傷后經過的時間。在鑒定中,還可通過骨骼、牙、毛發的檢驗推定死者的性別、身高、年齡、血型等。
綜上所述,申請法醫鑒定的流程是: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交鑒定申請;提交影像學材料、病歷資料、案件卷宗等材料;專業法醫師或醫師對法醫學方面的問題進行鑒定,出具鑒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名稱、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屬于重新鑒定、鑒定用途、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鑒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鑒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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