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如何分類(公共設施用地分類標準)
什么叫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相關建筑人士還是比較陌生的,以下就是中達咨詢為建筑人士整理相關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基本資料,具體內容如下: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是建筑專業術語,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建筑業的建筑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基本概況: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
公共設施用地如何分類
一、性質分類城市公共設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設施的可公共使用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設施的內容設置及其規模大小與城市的職能和規模相關聯,城市公共設施的內容與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城市的性質、城市的物質生活與文化生活水平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公共設施一般包含有建筑、場地、綠地及附屬設備等。 二、等級分類 (一)按使用性質分類:依照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規定,城市公共設施分為八類:行政辦公類;商業金融類;文化娛樂類;體育類;醫療衛生類;大專院校、科研設計類;文物古跡類;其他類。 (二)按公共設施的服務范圍分類:市級;居住區級;小區級。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公共設施用地怎么分類
法律分析:公共設施用地的分類:可以分為居住的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設施,比如說一些垃圾站和配電房等一些公共設施,還可以分為居住小區內的的公共設施,比如說一些小區游樂場,便民服務站等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公共設施用地怎么分類和分布規劃
法律分析:公共設施用地的分類:1、性質分類;2、等級分類;3、用地指標;4、公共設施的分布規劃。分布規劃考慮以下方面:(1)公共設施項目要合理地配置;(2)公共設施要按照與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確定合理的服務半徑;(3)公共設施的分布要結合城市道路與交通規劃考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公共事業用地包括哪些
公共事業用地包括城市公共設施用地、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環境保護設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事務設施用地等。他們的規劃和建設都與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社會公益事業有著密切的關系。
公共事業用地是指供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設施用地。具體包括城市公共設施用地、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環境保護設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事務設施用地等。其中,城市公共設施用地主要包括文化設施、體育設施、公共衛生設施、社區公共設施等;公共交通設施用地則主要包括公路、鐵路、水運、機場、軌道交通等;環境保護設施用地包括城市綠地、公園、廣場、游憩設施等;教育科研用地則包括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等;醫療衛生用地則主要包括醫院、診所、保健中心等社會事務設施用地包括福利院、濟貧院、救濟站、孤兒院等。公共事業用地的規劃和建設都與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社會公益事業有著密切的關系。完善公共事業用地規劃建設,可以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優化城市空間布局,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增強社會福利功能,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公共事業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有什么注意事項?對于公共事業用地的使用和管理,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一般來說,公共事業用地應當充分利用,并保持良好的維護管理。具體注意事項包括:嚴格遵守用地性質,嚴禁將公共事業用地變更為其他用途;嚴格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進行建設,保證公共事業設施的穩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續性;做好設施維護和管理工作,加強設施保養和日常管理;加強用地監管,防止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同時,還需要加強社會公眾的參與和監督,提高公共事業用地的透明度和公開度。
公共事業用地是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城市公共設施用地、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環境保護設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社會事務設施用地等。在使用和管理公共事業用地時,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做好設施維護和管理工作,加強用地監管,提高公共事業用地的透明度和公開度。
【法律依據】: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城市用地分類,科學地編制、審批、實施城市規劃,合理經濟地使用土地,保證城市正常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中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工作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編制城市規劃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與規范的要求。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簡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而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并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其中,公共服務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類設施。
法律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城市用地分類,科學地編制、審批、實施城市規劃,合理經濟地使用土地,保證城市正常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中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工作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編制城市規劃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條 城市用地分類采用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0大類,46中類,73小類。
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
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但不得增設任何新的類別。
城市用地分類應采用字母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應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城市用地分類代號可用于城市規劃的圖紙和文件。
公共設施用地屬于哪類用地性質
法律分析:公共設施用地是指公共建設用地,是與常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為居民服務和使用而修建的,是各種設施用地,包括建筑物及其院落的占地面積、綠地和停車場等。其中,公共設施包括教育、保健、文化和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事業、行政和其他設施。
法律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公共設施分為八類:
行政辦公類;
商業金融類;
文化娛樂類;
體育類;
醫療衛生類;
大專院校、科研設計類;
文物古跡類;
其他類。
(2)按公共設施的服務范圍分類:
市級;
居住區級;
小區級。
公共設施用地如何分類
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
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
公共設施用地屬于哪類用地性質
公共設施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是指公共建設用地,是與常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為居民服務和使用而修建的,是各種設施用地,包括建筑物及其院落的占地面積、綠地和停車場等。其中,公共設施包括教育、保健、文化和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事業、行政和其他設施。
公共設施用地的分類有哪些
1、性質分類,城市公共設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設施的可公用性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設施的內容和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文化生活與物質生活的水平和文明程度。城市公共用地設施一般包含建筑、場地、綠地及附屬設備等;
2、等級分類,從使用性質分,按城市用地結構服務范圍分,公共設施分為市級、居住區級、小區級配置;
3、用地指標,公共設施用地指標的確定,要從城市對設置的目的、功能要求、分布特點、經濟、現狀條件等多方面分析研究;
4、公共設施的分布規劃,公共設施的規劃布置要求包括:公共設施項目要配套齊全;服務半徑合理;與交通組織結合好;按公共設施本身特點及對環境的要求進行布置;考慮城市景觀組織的要求、合理的建設順序;充分利用城市原有設施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憲法》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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