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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法條)

2024.01.02 690人閱讀
導讀: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區別(一)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法定不起訴與酌定不起訴法律分析:法定不起訴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我們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讓罪犯獲得法律的判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申請起訴的,《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六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下面一起來了解下。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區別

(一)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二是依據《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包括: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

2、預備犯(刑法第22條第二款);

3、從犯(刑法第27條第二款);

4、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

5、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6、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第20條第二款);

7、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刑法第21條第二款);

8、脅從犯(刑法第28條);

9、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

10、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

11、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第二款)。

(二)存疑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于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證據不足的情形:

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法定不起訴與酌定不起訴

法律分析:法定不起訴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實質上是沒有犯罪事實或法律認定沒有犯罪,而酌定不起訴則是有犯罪事實但是情節比較輕微所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下,就算造成了他人的損害也無需賠償。但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下,造成他人損害的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法中的三種不起訴(法定、存疑、酌定)

刑法中規定不起訴種類有五種: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認罪認罰不起訴。其中,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而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運用自由裁量的產物,是起訴便宜主義的體現。

法條解析:

一、《刑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可看出有的沒有犯罪事實,有的不認為是犯罪,還有的是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就具備了不起訴的法定條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酌定不起訴的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構成要件;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免除刑罰。對此有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酌定不起訴: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無論是法定不起訴、還是存疑不起訴、亦或是酌定不起訴,作出了不起訴決定都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落實。

四、對不起訴案件的處理,應是: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的人、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他非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刑事相關法律條文中還規定了被害人提出異議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的人、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他非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酌定不起訴的條件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 不起訴決定 的法定情形。根據 刑事訴訟法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 法定不起訴 (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 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 酌定不起訴 ( 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 負刑事責任 ;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從《刑事訴訟法》中規定 檢察院不起訴 的情形來看,此時可能存在三種情況,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以及證據不足不起訴。而不管是因為哪種原因不起訴,此時尚未經過法院的審判,其實都不能確定嫌疑人是否無罪。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酌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

酌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起訴條件有:

1、證據不足不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法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酌定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綜上所述,法定不起訴包括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上六種情形,有的不認為是犯罪,有的是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總之都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對 于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無須權衡作出這一決定是否適宜,這是法定不起訴不同于酌定不起訴的重要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不起訴的類型

法律主觀:

檢察院不予起訴的理由: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 移送起訴的案件或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后,認為案件具有尚未達到起訴的條件,而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決定。不起訴的種類分為法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 和存疑不起訴三類。法定不起訴(又稱amp;q ot;絕對不起訴amp;q ot;)《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過追訴時效 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死亡 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上六種情形,都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人民檢察院都應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又稱amp;q ot; 相對不起訴 amp;q ot;)刑訴法142條第二款規定: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具備的條件為: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 免予刑事處罰 ,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醉駕三種不起訴

醉駕三種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附條件不起掘皮訴。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判賀差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拍孝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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