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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書簽了還可以反悔嗎

2024.01.03 339人閱讀
導讀:放棄財產分割后能不能反悔法律主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書中分割的財產可以直接反悔嗎

簽訂了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是可以反悔的。如果協議未生效的,當事人可以隨時反悔。如果協議已生效的,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放棄財產分割后能不能反悔

法律主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如果已按協議分配財產,并完成離婚手續的,則不能夠反悔。除非反悔的一方能夠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形。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如果未辦理離婚手續,反悔的一方可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辦理離婚登記是離婚協議生效的條件,故反悔的一方可以通過拒絕辦理離婚手續使離婚協議不生效。此時即便另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也會重新審查夫妻雙方的關系,有及財產部分會參照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否可以反悔

一、 離婚 后的 財產分割 協議書是否可以反悔? 一般是不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 離婚協議 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 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所以,如果離婚以后(即頒發 離婚證 以后),如果發現訂立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訂立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財產分割協議。 二、 離婚財產分割 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 分居 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 舉證責任 ,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 共同財產 中析出,一方要求 分家析產 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于 事實婚姻 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 離婚程序 的處理方式;屬于 非法同居 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準確的來說, 離婚協議書 就是在雙方領了離婚證以后才正式發生了法律效力,若非情況特殊,領了離婚證以后就對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的話,那對方是完全可以憑借財產分割協議書提起訴訟的。同時,就算認定當時約定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條款的時候,當事人有隱藏 夫妻財產 ,要把 證據 準備充足了再起訴。

簽了婚內財產協議,能反悔嗎?

簽了婚內財產協議,不能反悔。

財產公證辦理步驟如下: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內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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